以法治之力築屏障守護全國最大主銷區糧食安全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修訂解讀

來源:廣東人大網 發布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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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條例》於2009年製定出台,是當時全國首部關於糧食安全保障方麵的地方性法規,為推動我省糧食安全法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國家糧食領域立法積累了實踐經驗。我省此次對《條例》進行全麵修訂,是在多年實踐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要立法安排,是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重要舉措,是對接和細化實施上位法規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實提高防範和抵禦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的有效途徑,為全方位夯實我省糧食安全根基、推動新時期糧食安全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製度保障。

  《條例》修訂後共有9章45條,此次修訂主要圍繞耕地保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麵作出全方位的製度完善,主要內容如下:

  壓實耕地保護,守好糧食安全“命根子”

  糧食事關國計民生。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保障糧食安全的根本在保護耕地。立法對耕地保護作出剛性約束,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前提性舉措,是守住糧食生產“命脈”的最有力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簡稱《糧食安全保障法》)專章對耕地保護作出規定。為細化落實上位法關於耕地保護的製度規定,牢牢守住耕地紅線,針對我省耕地數量少、質量總體不高等情況,《條例》第九條明確補充耕地責任及驗收管護等有關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占用耕地補償製度,有計劃地組織開發補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體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按照規定做好補充耕地的數量認定、質量驗收等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補充耕地後期管護機製,落實管護責任,確保補充耕地長期穩定利用”。同時,在提高耕地質量上“出實招”,從製度上進一步壓實政府責任,《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驗收、管護機製,加大投入保障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建設布局,明確建設時序,按照新建和改造並重、數量和質量並重、建設和管護並重的原則,將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等耕地建成高標準農田”。此外,為有效推進撂荒地治理,第十一條對上位法作了細化補充,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撂荒地摸底調查,因地製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推動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種、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措施恢複糧食生產”。

  狠抓糧食生產,築牢源頭供給“基本盤”

  糧食生產是糧食供給的源頭,對糧食生產作出係統規定至關重要。為提高糧食生產能力,進一步夯實糧食安全的根基,《條例》及時總結我省實踐做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糧食生產中的種源保障、用水保障等核心要素作出細化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實施種業振興行動,支持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扶持糧食作物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種子儲備製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針對部分農田水源條件較差等問題,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大中型灌區建設、改造與維護,田間灌排工程的銜接配套以及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並要求水利、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落實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製度,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為推動創造更加有利於糧食生產的條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還分別對農業機械化、農業技術推廣、氣象災害防禦、生物災害防治等作出細化規定,著力穩定並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同時,為推動各級政府切實抓好糧食生產,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扶持政策,落實糧食播種麵積,提高糧食產量,確保糧食播種麵積和產量達到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發布信息、調控儲備或者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

  完善儲備體係,夯實糧食保障“壓艙石”

  糧食儲備是穩定糧食市場、調節糧食供求、保障糧食應急的重要基礎,是應對突發事件、平抑市場波動的“壓艙石”。我省是全國最大糧食主銷區,在糧食消費量大、自給率低且產量提升空間有限的情況下,發揮好糧食儲備的“穩定器”和“定盤星”作用尤為重要。為此,《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近年來國家出台的相關重要文件精神,補充細化了有關製度:一是進一步完善政府糧食儲備製度。政府糧食儲備是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物質基礎,上世紀90年代我省按照“米袋子”省長負責製要求,已建立起三級政府糧食儲備體係,經過多年發展,政府糧食儲備體係不斷健全完善,儲備規模逐步充實,管理體製機製逐漸成熟,《條例》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益探索,通過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對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糧食儲備體係,以及儲備規模核定及輪換原則、儲備糧食動用調用要求、儲備計劃下達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切實增強糧食宏觀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儲備在關鍵時刻發揮關鍵作用,確保儲得足、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二是進一步規範承儲製度。直接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糧食安全保障法》主要從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健全內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責任等方麵,明確了承儲主體的義務。因此,《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補充規定了承儲主體的確定方式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儲備糧采購和銷售的方式、財政資金的規範使用和管理要求等內容,進一步明確承儲具體規範,增強可操作性。三是進一步明確社會責任儲備。糧食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政府糧食儲備的有益補充,為推動社會責任儲備更好發揮作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指導,並進一步明確了社會責任儲備的性質以及參與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的前提條件,推動形成與政府儲備功能互補、協同高效的儲備體係。

  優化應急保障,構建區域供應“安全盾”

  應急條件下的糧食供應保障直接關係公眾生活和社會穩定。2003年我省在全國率先製定了首個糧食應急預案,並逐步建成了省、市、縣三級應急保障網絡,在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糧食各環節應急保障能力不匹配、跨區域間調運不順暢等問題。《條例》在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體係、應急保障網絡、區域協同保障等方麵進行了補充規定,著力提升我省糧食應急綜合保障能力。一是完善上下銜接的糧食應急預案體係。《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製定,由省人民政府決定。目前,我省各地級以上市均製定了市級糧食應急預案,大部分縣(市、區)也製定了本級糧食應急預案。考慮到各地市情糧情、行政機構設置不盡相同,《條例》第三十四條區分不同層級,規定為:“省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統籌本行政區域糧食應急預案的製定工作”。二是健全糧食應急供應網絡。建立完善的糧食應急保障網絡,是確保應急響應迅速高效的有力舉措,為推動各地科學測算本地區常住人口口糧消費需求,並據此健全相應的糧食應急保障網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協調的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支持糧食應急網點建設,確保具備與口糧供應相匹配的糧食應急供應能力”。三是加強跨區域協同保障。為提高跨區域應急處置協同能力,《條例》及時總結實踐中有效做法,在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建設跨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中心,健全跨區域政府糧食儲備動用協調機製,對接糧食主產區建立多元化糧源基地,暢通協同應急供應通道,提高跨區域糧食應急保障能力”。

  強化監督管理,掌握風險處置“主動權”

  加強日常監測和過程監管是保障糧食安全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有利於規範糧食流通秩序,科學防範、評估和應對風險,是確保糧食供給穩定和安全可靠的關鍵支撐。《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麵加強規範:一是加強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糧食安全保障法》對國家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係作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形勢監測、分析和預警,健全糧食安全信息發布機製方麵的責任,作為國家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係的有益補充。二是強化儲備情況監督檢查。加強監督檢查和動態監管,有利於及時掌握糧食儲備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置,是築牢糧食安全防線的必要手段。對此,《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以及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的監督檢查,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聯網監控,實現遠程動態監管,確保政府糧食儲備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三是建立糧食領域委托執法製度。根據國家有關部署,2014年以來我省經曆兩輪增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增長數倍,這對加強糧食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增強基層行政執法力量,解決基層監管力量普遍不足的問題,《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麵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

  維護各方利益,促進安全保障“可持續”

  依法維護參與糧食安全保障等活動的相關主體,特別是糧食生產者、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對穩定糧食生產、保護有關主體積極性、增強糧食安全保障的可持續性等方麵至關重要。《糧食安全保障法》明確了國家對重點糧食品種的政策性收儲以及對執行應急處置措施造成損失時給予補償等規定,以保護糧食生產者及相關主體的利益。《條例》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特點和實際,作了補充規定。一是完善地方政府政策性收儲製度。目前,國家層麵實行的政策性收儲主要是在糧食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而我省是糧食主銷區,不在國家政策性收儲的執行範圍內,因此,為較好保護我省種糧農民的利益,參照國家的政策性收儲製度,《條例》在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本省適用的政策性收儲製度,以保護我省糧食種植地區農戶糧食生產積極性,守住農民“種糧賣得出”的底線。二是完善耕地用途轉產補償規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能發生糧食嚴重緊缺情形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當期生產非糧作物的耕地用於恢複糧食生產”,該規定對保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產量十分必要,但可能會給種糧農民造成一定損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為此,該條進一步規定,“對因轉產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三是完善糧食儲備核銷規定。明確儲備糧食在遭遇不可抗力時可以給予核銷損失,是依法減輕承儲主體經濟負擔、維護其承儲實力的必要支持措施。原《條例》對損失核銷製度作了原則性規定,此次修訂對該製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在第二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不僅明確了申請核銷的程序,還明確了負責辦理核銷的主管部門,有利於更好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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