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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13部門聯合出台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給人起侮辱綽號屬欺淩 嚴重欺淩者可開除學籍

時間 : 2018-11-13 09:53:55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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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校園欺淩的種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淩者受欺淩圖像屬嚴重欺淩

《實施辦法》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內外的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實施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欺淩(以下簡稱“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實施辦法》明確,欺淩事件分為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其中,欺淩者恃強淩弱給被欺淩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如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事件;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事件。

欺淩者恃強淩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淩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如對被欺淩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等物理攻擊的事件;捏造事實誹謗被欺淩者的事件。

而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則包含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淩弱的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淩者受欺淩圖像的事件等。

學校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

《實施辦法》明確,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欺淩綜治委”),對學生欺淩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淩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

學校處置學生欺淩事件應由學校學生欺淩綜治委認定欺淩行為。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淩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淩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淩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學校可以根據欺淩者實施欺淩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對欺淩者采取一種或多種相適應的懲戒方式,如對欺淩者給予批評;責令欺淩者向被欺淩者當麵賠禮道歉,取得被欺淩者諒解;責令欺淩者在監護人陪同下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訓誡;紀律處分等。其中,對於未8周歲的學生不給予紀律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中的欺淩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教育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的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為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於嚴重欺淩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涉及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於嚴重欺淩者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學校出現失職瀆職將被問責

《實施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淩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並支付費用。

《實施辦法》強調,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製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淩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製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