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會在工作地和老家重複參保,或同時參保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這種現象或將成為曆史。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網站消息,由該局起草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程》)正在公示中,其中對跨區域、跨製度重複參保做出明確規定,並發布了清理重複參保關係處理的具體細則。
《規程》第25條明確,重複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員重複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製度內重複參保)或重複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跨製度重複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員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
根據《規程》,對於重複參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清理,在保留一個參保關係同時,應及時終止重複的參保關係。
重複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現就業地參保關係。重複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係,也可經由征求參保人員意願後,自行選擇參保地。學生重複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係。跨製度重複參保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係。非全日製、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製度重複參保, 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關係。
《規程》還明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對重點人群重複參保進行清理的過程中,要注意待遇的銜接。比如享受資助參保的醫療救助對象,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係時,不設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的中途參保限製,按規定繳納醫保費後,按照國家、省和參保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再比如大中專學生(含全日製研究生),因入學形成的重複參保,由學籍地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參保地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係。就業後形成的重複參保,由就業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係。
《規程》還對醫療保障機構清理重複醫保的過程中如何對參保人員進行退費做出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