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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 產業園區配套宿舍等六類房屋可作保租房

時間 : 2023-05-24 09:48:32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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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大規模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和收儲工作在深圳拉開了帷幕。近日,深圳市發布並實施《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提出了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指引規定,由市級住房主管部門製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相關政策和計劃,監督、指導區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籌集活動。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自行開展或者經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

  按照深圳提出的“十四五”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目標,將籌集公共租賃住房6萬套、保障性租賃住房60萬套(間)、共有產權住房8萬套。僅在2023年便要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18.5萬套(間),建築麵積約882.5萬平方米。

  除了完全由政府、國企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之外,隻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將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從市場收儲,在收儲之後由政府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配租給被保障的群體。指引規定,有六種社會存量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一)住宅;(二)商務公寓;(三)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會存量房屋。

  在籌集方式上,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在指引發布後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於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十年;屬於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六年。

  指引規定,由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有關要求,綜合考慮生活配套齊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廣泛搜集房源,編製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儲備項目庫並滾動更新,並將項目信息錄入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

  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當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籌集項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購買價格水平進行評估。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參考評估結果與市場主體協商談判、確定最終籌集價格後,組織編製籌集方案,明確籌集方式、房源類型、房源數量、籌集價格、供應對象等內容。籌集方案可以按單個項目編製或者根據情況打包多個項目統一編製。籌集方案經區政府或其成立的議事機構審定後,由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