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今起對“衝綠燈”罰款300元
一年內從第三次起每次要罰500元
9月18日起,深圳交警正式對機動車“衝綠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標準為一次300元,一年內從第三次起違法每次處500元罰款。
從18日起,深圳交警在全市道路全麵啟動“衝綠燈”查處工作,對所有車輛在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深圳交警將組織交通監控視頻抓拍和民警定點現場查處等專項整治行動。
此前的9月1日至7日第一周為宣傳過渡期,深圳交警針對首批21個路口的機動車“衝綠燈”行為進行宣傳教育,9月8日至17日則為警告期,交警部門對衝綠燈行為口頭警告。
按照深圳交警8月31日最新出台“衝綠燈”的認定細則,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機動車仍強行進入的,認定為“衝綠燈”交通違法;對多輛車同時強行進入路口的,均認定為“衝綠燈”。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規定: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處300元罰款;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年內有前款行為3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500元罰款。
鏈接
認定為“衝綠燈”的情形
1.直行方向交通阻塞的,直行車道內車輛不得進入路口,違規進入的,認定為“衝綠燈”。其他方向車道內車輛可以正常通行。
2.左轉、直行、右轉方向交通阻塞的,各車道內車輛均不得進入路口,違規進入的,認定為“衝綠燈”。
3.左轉彎方向交通阻塞的,左轉彎車道內車輛不得進入路口,違規進入的,認定為“衝綠燈”。其他方向車道內車輛可以正常通行。
不認定為“衝綠燈”的情形
1.服從交通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的指揮,駕駛車輛進入路口的。
2.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而駕駛車輛進入路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