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布後,近期,深圳啟動《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條例》立法工作,形成該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網發布通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該《條例》確立了法治原則、創新驅動原則、開放原則及深港澳合作原則四大原則,其中法治原則和深港澳合作原則在地方立法中則是首次明確提出。
《條例》明確規定自貿片區各管理機構的職權職責,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自貿片區管理委員會下放自貿片區發展需要的市級管理權限,自貿片區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按法定機構運作。
《條例》在機構方麵還提出成立包括國內外專業人士在內的谘詢委員會,以及成立自貿片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多個方麵的行政處罰權。
在立法方麵,《條例》提出加快構建涵蓋基礎性立法、發展性立法、配套性立法,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製度體係,自貿片區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部分規定的,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深港澳法律事務合作方麵也有一些製度創新,諸如探索聘請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參與涉外案件辦理製度,遴選精通貿易規則、金融、知識產權和國際商事規則的專家型法官和檢察官。
在貿易便利化、投資便利化、金融創新方麵,條例也有不少創新性規定。《條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把外商投資“負麵清單”這一規定直接寫入,研究製定適用於前海自由貿易港的、具有更高水平、更符合國際規則的負麵清單。
《條例》規定,探索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負麵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逐步取消或放寬境外投資者在金融等專業服務業和世界前沿科技研發領域的準入限製措施。
在麵向港澳投資者方麵,《條例》探索推進“內地投資與港澳投資同權”的國民待遇,探索對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等領域實施特別開放措施,取消或放寬相關限製。
在服務業開放方麵,《條例》規定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探索實施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開展粵港澳專業人士職業資格互認。
在金融開放方麵,《條例》麵向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提出了不少開放措施,例如率先探索實施內外一致的銀行業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探索允許外國銀行在自貿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逐步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
《條例》還提出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支持相應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並在法定限額內自由結售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