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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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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科技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科研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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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科研計劃
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30號)規定,現就加強以我省各級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科研計劃項目(包括科技計劃項目、技術創新計劃項目和科研專項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界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
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是指實施科研項目所產生的各種知識、技術、信息以及由此而依法取得的專利權、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技術秘密、商標權和相關的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按如下原則認定和處理:
(一)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以保障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合同方式明確約定外,歸屬於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
(二)多個單位共同申報並承擔的科研項目,相互之間應當就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及其使用達成書麵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共有處理。知識產權權利人轉讓其持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該項目涉及著作權的,其歸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專利、植物新品種權或者進行該項目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及其使用和轉讓,按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辦理。
(三)承擔科研項目所完成的技術方案、設計圖紙、研究報告、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著作權,除科研項目合同書另有約定外,屬於項目承擔單位所有。凡以內部報告形式或公開出版的成果著作,都應在著作的適當版麵注明項目委托方。在國際上發表的,從國際公約或慣例。
(四)承擔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的精神權利,屬於對科研項目單獨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
(五)在執行科研項目過程中,如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將部分任務轉委托第三方進行研究開發,應當征得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同意,並且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約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分享辦法(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常規試驗、提供社會化科技服務和少量輔助科研工作除外)。
二、切實加強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和保護
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立項、實施、成果驗收及轉化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單位申請科研項目時,須提交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可行性分析報告。在審批科研項目立項申請時,要注意審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擁有情況和是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製度,作為其能否承擔該項目的條件之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的科研項目合同要明確規定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目標、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保護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義務和職責。要加強對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跟蹤,對研究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成果,應責成研究開發方以專利或技術秘密等形式予以保護。對已完成的科研項目成果進行驗收時,應一並審查該項目是否進行專利申請,或者采取技術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識產權方式對研究成果進行必要的保護。要加強對政府財政給予主要資金資助,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研項目轉讓知識產權的審批管理,確保知識產權安全。
三、進一步完善項目承擔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製度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及相應的科技成果轉化機製,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並給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要加強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對需要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製定技術秘密的保護方案,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對省重大科研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可能導致該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泄漏,危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與有關人員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並報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批準。在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密切注意跟蹤競爭同行研究開發動態的知識產權信息,並根據知識產權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研究開發策略和研究開發方向。項目承擔單位取得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後,要根據實際情況以自主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抓緊做好實施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執行。
省科技廳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