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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3-00077 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通知
發布機構: yabo 11选5 成文日期: 2003-12-03
名稱: 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3〕95號 發布日期: 20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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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3-12-03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0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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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 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有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 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yabo 11选5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有關工作的意見

(省財政廳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根據《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單位資金清理收繳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03〕5號)的要求,為結合財政管理體製改革,進一步通過銀 行賬戶的清理和資金的收繳工作,全麵規範省直機關的財務管理,加強財政監督, 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直機關資金收繳原則
  按照粵府辦〔2003〕5號文提出的資金餘額處理意見,結合省直機關的 實際情況和資金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建議按以下原則對各類資金結餘進行審核, 並核定上繳省財政的資金額:
  (一)財政撥款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經費結餘繼續留給單位使用。財政沒有指 定用途的公用經費餘額和自有資金餘額:按規定核留預算備用金後的公用經費餘 額一律上繳省財政,自有資金餘額結合單位自收自支後勤服務人員編製情況和物 業維護需要核留部分資金給單位統籌使用外,餘額一律上繳省財政。
  (二)專項經費餘額:跨年度使用的專項資金繼續核留給單位,同時,考慮 到專項工作的連續性,對於省財政每年持續安排的專項經費,在以前年度結餘中 再核留部分資金給單位繼續使用。其他以前年度結餘的專項資金全部上繳省財政。
  (三)基建結餘:根據基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和結算情況,核定留用資金餘額, 對於已辦理結算或已交付使用5年以上仍沒有辦理結算的基建資金原則上都予以上繳。
  (四)住房基金和住房維修基金:省財政廳對於住房基金已經製定了管理辦 法,對於住房維修基金的管理也正在研究。因此,上述兩項基金繼續核留給單位, 由單位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規範管理。
  (五)工會費、黨費、福利費、下屬社團資金、社會知名人士或特定用途的 捐款繼續留給單位按有關規定使用。
  (六)對於已轉移的資金和“小金庫”資金,按應上繳的資金額和核實的“小 金庫”餘額全額上繳省財政。
  (七)各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結餘資金,按規定應上繳財政仍未上繳 的資金,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執行,一律上繳省財政專戶。

  二、資金收繳的方式
  此項工作仍由省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和人行廣州分行組成的廣東省直機 關單位資金帳戶及餘額核查協調小組繼續負責。
  為確保資金收繳工作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先由協調小組按照上述 原則對各單位2002年底的資金賬戶餘額進行審核,提出上繳省財政的資金餘 額意見,發各單位核對及征詢意見,再由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進行 逐一複核並提出具體收繳方案,會請省審計廳對收繳資金的合規性提出意見後, 綜合彙總報省政府審定後執行。

  三、加強省直機關資金賬戶的管理
  省直機關銀行賬戶的開設和各種資金的收付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省級預算 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這次資金清理中經批準核 留給單位繼續使用的資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歸並到相關的銀行賬戶中核算,不得 在規定以外單獨開設賬戶進行核算,違者按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省財政廳將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全麵規範單位的各 項收支活動,強化預算約束力;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範圍和資金 結餘管理,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省直機關的財務管理水平。

  四、進一步加快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進程
  2003年開始的省級國庫集中收付製度試點進展順利,在規範政府收支行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治理和防治腐敗方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 進一步鞏固此次資金核查的成果,加強對資金源頭的管理,規範單位的收支行為 ,建議進一步加大國庫集中收付製度改革的力度,在2004年對省級一級預算 單位全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

  五、規範省直單位經營性資產運營收入等其他收入的收支管理
  由於目前管理體製的不完善,省直單位在部門預算以外還有一些包括殘疾人 安置補償金、定點扶貧支出、公費醫療超支單位負擔部分支出等額外的支出,由 於以前都無法在部門預算內列支,因此各個單位想方設法在物業出租收入、資產 經營收入中予以彌補。這些都不利於規範省直單位的資金管理。因此,建議進一 步規範省直機關的物業出租收入、資產經營收入等其他收入的收支管理,按照綜 合預算的要求將部門的物業出租收入、經營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額上繳省財政專戶 管理。鑒於各單位確有一些支出目前在部門預算中沒有資金來源,這些收入按收 支兩條線的原則核撥一部分給單位留用。具體可由單位申請,省財政廳核撥,但 除個別涉及資金額度較小的單位外,留用比例不宜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