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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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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職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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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粵發〔2003〕17號),保留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掛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 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是主管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實施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劃職能。
2.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反傾銷、反補貼和產業損害調查以及重要工業品、原材料 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等與外經貿有關的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將進出口經營資格核準職能由核準製改為登記製。
2.將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的職能,調整為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 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
3.將對外貿易、外商投資促進等政府項目招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托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4.取消出口商品商標注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管理職能以及指導出口廣告宣傳的職能。
5.加強外經貿的宏觀管理,分析進出口商 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外貿流通秩序,深化外經貿、口岸體製改革,促進統一、開放 、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係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類 開發區的管理政策、法規,擬訂地方性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定期 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
(二)擬訂和執行對外貿易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際經貿形勢 和我省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 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推行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 規範外貿流通秩序。
(三)製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 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係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際招 標,協調管理國家限製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
(四)宏觀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有關動態; 擬訂和貫徹實施外商投資管理辦法;參與製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按省管權限, 負責限額以內國家規定不需綜合平衡管理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與合同、章程 審批的合並辦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核準或核報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及其變更事項,核準或核報省管權限或國家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 重大變更事項;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招 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核準屬省管理權 限的加工貿易業務,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 法規的情況;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報送有關動態。
(六)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 程、勞務合作、設計谘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會同有關部 門核報省內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擬訂並執行我省對外援 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境外帶料加工裝配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的審批。
(七)依法核報或核準國際貨運代理資格,辦理各類企業 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 灣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省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 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並製定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 理辦法。
(八)擬訂口岸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 整的審核上報;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各級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製訂口岸建設 資金和補助基金的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 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九)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綜合研究和分析各類開發區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綜合協調我省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 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傾 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聯係外經貿行業商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設1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對外交流處牌子)
負責擬訂廳機關工作製度並督促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 決定事項的督辦;組織辦理上級交辦的事項及各類提案;組織起草本廳重要綜合性文件;組 織協調大型調研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政務信息、文印檔案和信訪等機關日常政務工 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擬訂外經貿、口岸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製 度並組織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辦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和 其他經濟組織在我省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參與全省性的對外經貿重要外事活動 ;聯係安排領導的外事活動計劃和重要外賓的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牌子)
負責綜合研究和分析外經貿、口岸發展趨勢,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研究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吸收外資和口岸管理體製改革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整 頓外貿流通秩序;負責有關法規、規範性文件、重大議案的起草、修訂、審核以及解釋工作 ;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相關的法律事務;負責外經貿、口岸係統的法製宣傳教育和培 訓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 ;指導和協調省內企業參加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對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 施調查的應訴及相關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傾銷幅度調查和產業損 害調查,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製;指導並協調省內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產業安全方麵的 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負責編報和組織實施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戰略、中長 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及部分商品進出口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涉及外經 貿的外彙、稅收、信貸、價格、保險等政策、規章;負責對外貿易宏觀運行狀況的監測、分 析;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項資金;編報、下達廳總預算、決算;負責對外貿易統計、分析工 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內審工作。
(四)對外貿易發展處
負責製訂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體製改革方案,提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製 訂開拓國際(境外)市場規劃;依法核報或核準國際貨運代理資格,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 經營資格登記;指導和監督赴國(境)外舉辦展銷會、洽談會事項;指導、監督境內對外經 貿交易會、展覽會等,製訂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對台貿易;指導外經貿倉儲 等物流行業管理。
(五)對外貿易管理處負責機電產品以外的各類商品進出口計劃的組 織實施;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及其配額,負責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的簽發;負責易 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協調供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鮮活商品的工作。
(六)對外經濟合作處
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的宏觀管理,組織實施相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指導海外市場開發,規範經營秩序;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報本省在境外投資設立企 業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負責境外設立企業(機構)以及派出 人員的核報與宏觀管理工作;負責對赴敏感國家(地區)的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谘詢 、服務貿易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工作;處理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和對 外援助有關重大事件。
(七)機電產品進出口處(掛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牌子)
擬訂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政策、管理規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 管理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編報和執行機電產品配額的年度進口方案;擬訂進口機電產品和成 套設備的招標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分析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的進出口情況並定期報 送有關動態和建議。
(八)外商投資促進處
參與製訂外商投資戰略及改善投資環境的政 策措施;製訂招商計劃、投資指南和招商目錄,指導和協調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組織 實施重大招商活動,組織開展投資促進信息化建設,負責與境外投資促進機構聯係交流。
(九)外資管理處
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全省吸收外資總體情況;擬訂吸收外資的發展戰略 、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管理規章;按省管權限,負責限 額以內國家規定不需綜合平衡管理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與合同、章程審 批的合並辦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核準或核報省管權限或國家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 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負責利用外資統計工作;分析外商投資發展情況,定 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報送有關動態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加工貿易處
宏觀管理加工貿易工作,核準屬省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 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聯合年 檢工作;編報和監督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年度計 劃,負責進口關稅配額商品管理;指導、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分析加工貿易和外資 企業進出口的情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報送有關動態和政策建議。
(十一)科技發展與技術貿易處
推進科技興貿戰略;參與製訂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 和成套設備出口政策;負責出口商品質量、品牌及進出口貿易標準化的協調管理;推進進出 口貿易標準化體係建設;執行國家禁止、限製進出口技術的政策,頒發與防擴散出口相關的 許可證事務、規定;協調管理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推進企業、雙邊 技術合作,負責協調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市場拓展和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陸空口岸處
負責公路、鐵路、航空口岸、港澳貨運車輛檢查場的開設、關閉及調整的審核和 綜合管理;組織指導陸空口岸查驗方法、監管模式改革和粵港、粵澳陸空口岸合作事宜;負 責外貿貨運汽車出入境運輸的宏觀控製和外省(區、市)直通港澳貨運車輛指標的審核及粵 港直通客車班次的審核、管理工作;協同機構編製主管部門審核陸空口岸查驗單位的機構編 製事宜;負責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的組織工作。
(十三)港口口岸處
負責水運口岸的開設、關閉及調整的審核和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水運口岸查驗方法、監管模式改革和粵港、粵澳 港口口岸合作事宜;辦理港澳籍船舶進出我省沿海挖沙采石作業的審核;協同機構編製主管 部門審核港口口岸查驗單位機構編製事宜;負責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的組織工作。
(十四)開發區管理處
組織製訂和實施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發試驗區、保稅 區和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開發區的規劃、 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各類開發區投資環境評價,綜合研究和分析各類開發區發展中的 重大問題,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報送有關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劃生育、安全保 衛、出國政審等工作;組織實施注冊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製度;負責聯係外經貿行業商會、協 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六)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工作。
省監察廳派駐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監察室,與省紀委派駐省對外貿 易經濟合作廳紀檢組、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 及授權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和群團等工作。
四、人員編製
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機關行政編製138名,事業編製3名,派 駐紀檢組、監察室行政編製4名(單列管理)。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紀檢組長) ,正副處長(主任)4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按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根據職能調整,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機關行政編製138名中,3名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機關原行政編製中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