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21號
轉發省衛生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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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一日
關於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
國辦發〔2003〕85號
省人民政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精神,現就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全麵建立以政府組織和大病統籌為特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已經建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完善和鞏固該項製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地方,要迅速製定方案,盡快組織實施。各縣(市、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2004年應達到40%以上,2005年達到50%以上,2006年達到60%以上。到2006年,全省普遍建立較為規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珠江三角洲地區要率先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力爭提前兩年實現目標。
二、基本內容
(一)由縣(市、區)組織實施,實行縣統籌。每個縣(市、區)要統一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起止時間和籌資時間,將農村合作醫療每個年度的起止時間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農村合作醫療實行一次性籌資,每年11月至12月為集中宣傳發動和繳費時間,到期未參加的農戶隻能在下一年度參加。全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覆蓋所有鄉鎮、村。目前尚不具備實行縣統籌條件的地區,可暫實行縣辦鎮統籌或鎮辦鎮統籌的形式,逐步向縣統籌過渡。
(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般地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額要達到30元以上(含各級財政和集體扶持資金),農民出資額不低於每人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人均籌資額要達到50元以上。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農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籌資水平。
(三)以保大病為主。農村合作醫療要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合理確定合作醫療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補助比例應達到住院總費用的30%。籌資額達到人均30元的,住院費用補助上限一般應定在3000元以上;籌資額達到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費用補助上限一般應定在6000元以上。要確保資金合理利用,量入為出,年度節餘資金控製在10%左右。資金節餘過多的,要適當提高保障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帳戶,兼顧門診費用定額報銷。
(四)縣(市、區)設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該項基金主要用於補助農村特困人口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部分的減免和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於防範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
三、實施步驟
各地要集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大致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 製定方案階段
由各縣(市、區)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要求,對本地區正在實行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進行一次檢查,總結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研究製定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方案。這一階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階段 開始實施階段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在2004年內開始實施。各縣(市、區)要在全麵實施前的1-2個月,集中力量進行宣傳,發動群眾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數應達到規定的覆蓋率標準以上。以後每年定期組織發動一次,形成製度。
第三階段 評估階段
2005年上半年,由各縣(市、區)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要求和有關標準,對新製度運行情況進行評估,針對存在問題進一步予以完善。
第四階段 考核驗收階段
各縣(市、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並自評合格後,向市申報考核。各市在2005年下半年對所轄縣(市、區)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縣(市、區),由各市向省申報考核驗收。從2005年第四季度起,省有關部門根據各市申請,對各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實施情況進行考核驗收。通過省考核的縣(市、區),確認為“農村合作醫療合格縣(市、區)”。
四、具體措施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對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緩解農村看病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加快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具有重要意義,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全民安康工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迅速行動,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縣(市、區)和鄉鎮兩級政府要根據省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力求目標明確,措施有力,操作性強,限時實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牽頭組織工作,農業、民政、財政、審計等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大力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發展。
(二)加強宣傳,廣泛發動。有關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的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願、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在宣傳發動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簡單、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強迫群眾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省財政重點扶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從2004年起,省財政按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人數人均10元的標準安排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的合作醫療專項補助資金;2004年至200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支持東西兩翼及粵北山區建立“縣(市、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每年安排150萬元用於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宣傳示範推廣工作;2006年以後,根據新的情況,進一步研究和製定新的措施。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其中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市、縣、鎮三級財政扶持資金要按參加人數每年人均10元的標準安排,三級分擔比例由各市確定,珠江三角洲地區各級扶持資金的標準要適當提高。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的專項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和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下撥。各地要保證資金安排到位,資金不落實或沒有達到省規定標準的,應及時追加預算。對上級財政扶持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要保證全部下撥到位,嚴禁截留、挪用。同時,要認真做好農民個人繳費的征收工作,有條件的農村經濟集體對本地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給予適當扶持,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多渠道籌集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規範的資金管理製度。各地要合理確定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金收取標準和報銷比例,以收定支,量入為出。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以縣管為主,在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專戶儲存,獨立建帳,由具有上崗資格的專、兼職財會人員對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專款專用,嚴禁侵占挪用,嚴禁用於放貸、投資。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彙報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結合政務公開,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和統計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進一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水平。要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製改革,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擇優選擇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製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製醫療費用。要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認真做好農村合作醫療情況的登記和統計工作,每月彙總一次統計資料。
(六)切實解決農村特困群眾就醫難問題。各地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時,要特別注意幫助農村困難群眾參加合作醫療,對低保戶、五保戶、貧困戶,可使用有關專項資金資助其參加合作醫療。對患重大疾病的困難戶,在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補助後仍有較大困難的,可從縣一級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給予醫療救助;對特別大宗的醫療費用支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救濟,並發動社會力量予以幫扶。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解決農村特困群眾看病難問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縣一級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製度。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執行。
省衛生廳
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