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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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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現予印發。
廣東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方案〉的通知》(粵發〔2003〕17號),保留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是主管 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政監督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經濟部 門,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含金融性國有資產,下同)管理職能交給省政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法規草案和規章製度。 2.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3.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 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係;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製和執 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 4.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 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製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 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 5.製訂對所監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製度和辦法;負責向省屬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 (二)劃入的職能 省建設廳承擔的省駐穗單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職能。 (三)加強的職能 1.切實加強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職能。 2.建立健全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為核心的追蹤問效製度,完善財政支出績 效評價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 財政、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麵的地方性法規和製度, 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稅收法規和製度的擬訂。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製訂各項宏觀經濟政策; 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 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製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 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製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劃;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農業 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 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兌付及相關工作;管理政府債 務、政府貸款業務、財政票據、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 貿易外彙;負責省駐穗單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和政府采購政 策、製度;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製度;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 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製度、基本建設 財務製度和涉外企業財務製度。 (七)擬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製度;負責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 管;製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係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公共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彙總和 分析。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 程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擬定並監督 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指導全省政府采購和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會 同有關部門製訂對省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委派財 務總監的管理規章、製度和辦法;牽頭辦理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派駐財務總監的工作。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製度;依法監管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 務;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廣東境內的有關業務;管理和指 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的業務, 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製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 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製訂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1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負 責文電、機要、信息、調研、宣傳、檔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訪、辦公自動 化及本廳財務等工作。 (二)法規處 協調擬訂有關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和參與財政、非經營 性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法規起草工作的調查研究;審核其他法規、規章草案 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 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預算處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負責 政府債務管理及政策研究;擬訂和執行預算管理財政製度;負責省級財力管理; 擬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製度;負責省級財政預算的編製;擬訂省對市財政管理體 製,製訂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指導、檢查市縣財政管理。 (四)國庫處 負責建立和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製度,擬訂國庫管理製度、財政總預算會 計核算製度;負責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管理省級預算外資 金專戶;負責省級財政收支的統計工作,分析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統一管理省財 政及省級預算單位的銀行開戶;負責國債發行、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下級 總預算會計工作;擬訂並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指導全省政府采購和信息統計 工作。 (五)綜合規劃處 編製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製度;參與行政事業性收 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標準的審核並進行財務監管;管理財政票據;管理罰沒財 物收入;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製度,監督收益分配,監管彩票市場;管理國有土地、 海域有償使用費收入、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參與住房製度改革 工作,對各項房改資金實行財政監督;負責省駐穗單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 (六)行政政法處 擬訂行政、政法部門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製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 支出政策;貫徹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行政性經費 開支標準;管理外事、外宣經費、民兵事業費和武裝警察部隊經費;負責審核分 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和 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理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有關事項。 (七)教科文處 擬訂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的財務管理製度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事業 單位財務規則》;管理教育、科學、文化、出版、體育、廣播電視、計生、檔案、 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費;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分管部 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和政策 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八)工貿發展處 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擬訂並監督執行工交、內貿、郵 電、文教、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地方糧食儲備收益、城市公用、城鄉環 保及股份製企業財務會計製度;擬訂地方性資產評估管理法規、規章和製度並監 督執行;負責省財政扶持企業資金、企業虧損補貼、稅收返還、試點企業流動資 金、環境保護(治理)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交等部門事業費和 分管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業務;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審核分 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的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九)農業處 管理財政用於農、林、水、氣象等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監獄、 勞教財務;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組織編製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 理和統籌安排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擬訂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 收管理;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 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 監督;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負責糧食自給 工程的有關工作。 (十)經濟建設處 編製省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參與投資體製改 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劃安排;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年度基本建設 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參與國債投資項目的安排和投資 計劃的審核,負責國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 概算,審核該類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 務會計製度;負責對省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 監管;負責對其他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投資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一)社會保障處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製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編製省級和全省社會保 障資金預算草案;管理社會救災救濟、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等 方麵的財務和資金;管理衛生、藥品監管、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經費; 負責擬訂和執行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製度;會同分管 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 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對 各項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二)外經金融處 擬訂和執行涉外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 企業執行財務會計製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負責境外企業和有關涉外 收入的監繳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管理;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 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分管部門 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製度和政策的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 易外彙管理製度。 (十三)會計處 管理會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法規、規章、製度;負責管理會 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資產評估 工作,負責社會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依法監管會 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行業;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廣東 省境內有關業務;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工作;組織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十四)績效評價處 製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係及評價標準;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 有關政策、製度和辦法;擬訂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製 度,統一提供和發布公共資源有關信息;組織公共資源管理研究和發展預測分析, 建立公共資源數據庫,促進建立相關預警機製;組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 決算報表彙總和分析;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工作。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擬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製度;牽頭組織製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配置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財產清查工作,掌握全省行政事業性 資產基本情況,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負責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 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對省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 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製度和辦法,牽頭辦理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派駐財務總 監的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辦公室 擬訂財政監督的製度和辦法,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製度執行情況;負 責對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省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和 財政專項支出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監督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執行財政、稅收法 令和財務會計製度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 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重大違反財經紀律案件;依法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 所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指導市縣財政監督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財政係統的精神文明建設; 擬訂和實施財政係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安全保衛、計劃生育、因公因私出 國(境)報批等工作;管理廳屬學校。 省監察廳派駐省財政廳監察室,與省紀委派駐省財政廳紀檢組、省財政廳機 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及授權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 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 四、人員編製 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製168名,事業編製15名,派駐紀檢組、監察室行 政編製4名(單列管理)。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紀檢組長),正副 處長(主任)5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按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根據職能調整,從省財政廳機關原行政編製中劃轉12名並劃轉財務總監8 名單列編製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省財政廳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 製中劃轉2名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