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35號
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規範我省社會保障卡建設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規範我省社會保障卡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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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
關於規範我省社會保障卡建設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會保障卡(下稱社保卡)是利用集成電路卡(IC卡)技術實現社會保障對象、用人單位社會保障信息收集、識別、共享和交換的一種工具,是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身份憑證,也是持卡人與社會保障信息係統進行信息交流的接口。充分發揮社保卡的應用,保證其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關係到我省社會保障信息係統建設和發展,關係到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切身利益。為確保全省社保卡的規範建設和應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目標
至2006年12月,我省基本建成全省統一、功能齊全的社保卡係統,建立覆蓋各市的卡服務網點和規範的卡管理體製;逐步麵向社會發卡,實現社保卡在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民政等業務的應用以及實現信息共享和交換。
二、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社保卡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省的規劃、標準製作。
(二)省市聯動,整體推進。各市要按照省、市兩級的職責和分工,認真抓好本市社保卡的建設;省負責對各市社保卡建設的管理和指導。
(三)網卡結合,資源共享。網絡和資源數據庫是社保卡應用的前提,卡是個人社會保障信息的載體,兩者必須有機結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四)完善機製,確保安全。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管理體製,強化管理,抓好社保卡係統及卡應用的安全工作。
(五)“雙卡”並行,平穩過渡。已發行醫保卡的地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 係統和資源,做好醫保卡與社保卡並行使用的過渡工作,爭取早日在全省實現社 保卡一卡通用。
三、建設模式
社保卡實行省、市兩級建設和管理。
(一)省負責指導全省社保卡的建設,製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數據標準和業務規範;負責對卡的初始化、唯一性校驗及黑名單管理;發放、管理全省卡密鑰,製作發行全省的PSAM卡;指導各地卡應用工作,協調社保卡跨地市用卡業務。全省社保卡建設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
(二)各市負責本地社保卡的管理和應用服務,其中包括社保卡係統建設及資料的采集、製作、發行、管理等工作,配合省開展跨地市用卡服務,並可根據實際應用需要適當擴展本市的指標項目,製定相應標準。擴展的項目及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功能、係統和信息
(一)社保卡的主要功能:識別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中的合法身份, 是辦理社會保障業務的電子憑證;通過權限認證,實現對持卡人操作權限的有效管理,保存個人資料,實現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換。
(二)社保卡係統由發卡子係統和應用子係統組成。發卡子係統包括社保卡的發放、注銷以及業務指標擴充、數據結構修改。應用子係統配合社會保障信息係統網絡,實現信息的收集、識別、共享和交換。
(三)社保卡信息包括持卡人個人基本信息、公共業務信息、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民政業務信息,其中可分為:省統一規定的必選指標、可選指標,及發卡地區按統一規定擴充的本地區應用指標。
五、製作、發行和管理
(一)社保卡要按照國家、省的設計原則和標準製作。一是要滿足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基本需求和發展要求;二是要實行統一的應用標準;三是要與國際、國內有關的技術標準和信息標準相銜接;四是要保證卡的技術規範和質量。
IC卡芯片應具有國家IC卡注冊中心分配的相應注冊標識號和注冊證書; IC卡必須具有國家標準的質量檢驗證明。
(二)社保卡的發卡工作由各地級以上市負責。
(三)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1.社保卡的發行實行注冊管理製度。各市發行社保卡,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同意後,申領注冊發卡機構標識號。
2.密鑰管理。我省社保卡主控密鑰實行省級管理;卡業務密鑰實行“三級 密鑰,二級管理”,即國家、省、市三級業務密鑰分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負責管理。
3.卡的初始化。我省社保卡實行統一初始化製度,由省統一負責對空白卡進行初始化處理(替換廣東省社保卡主控密鑰,建立卡文件結構)。各發卡地區在製作個人卡前,須辦理空白卡初始化和個人資料校驗,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製定。
4.個人資料審核。各市要將發卡對象的個人資料按規定的格式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資料的合法性、唯一性進行校檢。
5.社保卡統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機構,並將人員經費納入當地年度預算。
六、收費標準
社保卡工本費每卡為20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銀行向個人收取,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批複件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該文件於2004年4月15日以粵府辦〔2004〕35號公布,根據2020年5月11日粵府〔2020〕30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