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42號
轉發省財政廳《廣東省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製訂的《廣東省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暫行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請逕與省財政廳聯係。
yabo 11选5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廣東省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農民收入,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將通過流通環節的糧食間接補貼改為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種糧直補)的決定,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建〔2004〕7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種糧直補的基本原則:
——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增加農民收入,補貼向種糧大戶傾斜;
——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確保糧食安全;
——統一標準,簡便易行,便於監督;
——公開、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條 種糧直補的對象:廣東省範圍內直接從事種植水稻且年播種麵積共20畝以上(含30畝)的種糧農民(含承包土地種植水稻的種糧農民)。
第四條 種糧直補的標準:種植水稻的播種麵積每畝每年補貼20元。
第五條 種糧直補資金的籌措。省財政每年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每畝補貼10元。各市、縣(區)統籌安排每畝補貼10元,其中地級以上市本級安排給所轄縣(市、區)不少於每畝補貼5元,所需資金從各市、縣(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條 種糧直補資金的申報。種糧直補資金按逐級上報的原則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於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分早晚兩造向農戶發放《廣東省種糧補貼申報表》(格式附後),收集並核實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後,上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各市、縣(區)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逐級核實彙總上報,於每年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聯合上報到省農業、財政部門。省農業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核實、彙總各市上報的《廣東省種糧補貼彙總表》(格式附後),核定省對各市的補貼金額,省財政部門複審後,會同省農業部門將資金聯合下達到各市。
第七條 種糧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或代理行)設立種糧直補資金專戶,各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種糧直補資金專戶。對種糧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省農業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對各市申報的種糧直補情況進行審核,核定省對各市的補貼金額。省財政部門對省農業部門提供的省對各市的補貼金額進行審核後,一次性將省的補貼資金撥入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於每年11月上旬將省下撥的補貼資金和市本級應補貼各縣(市、區)的補貼資金,一次性撥入所屬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或代理行)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
(四)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於每年11月中旬將上級財政安排下撥的補貼資金和本級應安排的補貼資金一次性撥入所屬各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
第八條 種糧直補資金的兌付:下一年度3月底前,各鄉(鎮)財政所必須將省、市、縣(區)撥付的種糧直補資金,按核定的種糧農民補貼情況,從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中,分解存入每戶種糧農民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帳戶,種糧農民憑領取補貼通知和本人身份證到鄉(鎮)財政所簽名領取存折。種糧補貼不得由村集體集中代領或轉付。農民補貼的兌付和農業稅的征收實行“繳歸繳、補歸補”的辦法,不得直接抵扣農業稅及“一事一議”籌資款。
第九條 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種糧補貼資金發放前,必須將符合補貼條件的種糧農民的補貼情況在各自然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各縣(市、區)農業和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立種糧直補舉報電話,各級農業、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接到種糧直補署名舉報,要及時處理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答複舉報人。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鄉(鎮)政府及農業、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種糧補貼的申報、撥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審計部門對補貼資金實行全程監督審計,確保補貼資金如數兌現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
第十二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和克扣補貼資金,以及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騙取補貼的種糧農民,除追回補貼款外,三年內取消種糧直補。
第十三條 種糧直補工作直接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水稻播種麵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不得在種糧直補資金中列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地方財政預算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製的前提下,可從地方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