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37號
印發關於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財政性措施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財政性措施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財政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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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關於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財政性措施的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縣域經濟取得了較大發展,縣域經濟總體實力不斷增強。為確保縣級(縣和縣級市,下同)機構運轉的基本財力需要,促進縣域財政經濟發展,近年來省不斷加大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力度,1996—2003年,省對市縣轉移支付補助從5.8億元增加到67.9億元。但是,從目前情況看,我省縣級財力還較為薄弱,全省68個縣(市)中,2002年一般預算收入不到1億元的有40個縣,不到0.5億元的有14個縣,有些基層財政運轉十分困難。現行省對市縣轉移支付補助政策也缺乏激勵性。因此,必須對現行轉移支付製度進行調整改革,建立激勵機製,提高轉移支付的效率,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財政轉移支付的激勵機製,鼓勵市縣發展經濟以及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的指示精神,現對促進我省縣域經濟發展的財政性措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從2004年起,省財政對縣級財政按照確保既得利益、促進收入增長、實行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的原則,建立“確定基數,超增分成,掛鉤獎罰,鼓勵先進”的“三不減、三確定、三獎勵”的財政激勵機製,一定四年不變。通過調整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充分調動縣級政府發展縣域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機製上激勵和促進縣級財政努力開拓財源,達到經濟增長、財政增收、後勁增強,實現全省經濟加快發展、率先發展、協調發展的目的。
二、確保既得利益,實行“三不減”
(一)轉移支付基數不減。1996年我省實行分稅分成財政體製以來,省與市縣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按照體製劃分規定執行。省對縣級財政補助,原則上通過與體製配套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規範進行。轉移支付基數不減,就是全省山區工作會議確定的省對市縣實行比例增長的轉移支付基數不減。
(二)調資專項補助不減。保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發放,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能。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基數外的調資專項轉移支付補助,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省配套增設預算周轉金力度不減。繼續實行省幫助縣級財政增設預算周轉金的政策,從資金調度上保障縣級預算支出資金需要。即在縣級財政按預算法規定增設預算周轉金的基礎上,省財政按一定比例係數配套增設,並適當調整配套辦法。一是將省配套增設預算周轉金的範圍定為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所屬縣(市)及從化市;二是將省配套增設預算周轉金的縣(市)分檔及補助係數確定為:
第一檔: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配套係數1∶1
第二檔:山區縣(不含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配套係數1∶1.5;
第三檔:其他縣,配套係數1∶1
三、考核指標“三確定”
(一)確定以市縣上年上劃省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非國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簡稱“四稅”)等省與市共享收入為基數環比考核,作為省與市縣計算分成和獎勵返還的指標。
(二)確定以上年省對市縣實行比例增長的轉移支付額為基數,基礎增長率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為6%,其他為4%,作為計算省對市縣轉移支付穩步增 長的幅度。基礎增長率環比計算。
(三)確定以市縣上年各項收入完成數為基礎,按10%綜合增長率(綜合增長率由三個指標構成,其中:各市縣上劃省“四稅”收入增長率權重為60%,上劃中央“兩稅”收入增長率權重為25%,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權重為15%),作為計算省對市縣轉移支付激勵補助的考核指標。2003年為基期年,各項考核指標的基數分別按2003年實際完成數確定。
四、建立確定基數,超增分成,掛鉤獎罰,鼓勵先進的財政激勵機製
確定基數考核指標之後,為了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獎勵先進、鞭策後進,采取三項獎勵政策。
(一)超增分成
為了鼓勵縣域經濟的發展,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所屬縣(市)實行鼓勵收入增長的特殊獎勵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對這些縣(市)執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檔次按超額累進辦法給予返還獎勵,即上劃省“四稅”超平均增長率部分在20個百分點以內(含20%)的,按60%給予返還獎勵;在20-40個百分點之間(含40%)的,按70%給予返還獎勵;在40-60個百分點之間(含60%)的,按80%給予返還獎勵;在60個百分點以上的,給予100%返還獎勵。返還獎勵在年終決算後通過批複辦理。同時停止執行原實現財政自給縣分稅製影響返還政策。
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市本級(含所屬區),執行對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給予返還獎勵的辦法,即上劃省“四稅”超過平均增長率的部分,在年終決算後給予40%返還獎勵。各市的市本級應把省返還獎勵主要用於所屬區的經濟發展,具體辦法由各市製定。
對珠三角地區各市繼續執行上劃省“四稅”超過全省平均增長率的部分,在年終決算後給予20%返還獎勵的辦法。
(二)掛鉤獎罰
1.調整現行省對市縣按比例遞增的新增轉移支付兌付辦法,實行新增轉移支付兌現與收入掛鉤獎罰。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的市本級和所屬縣(市)及恩平市,分檔實行激勵性獎罰措施:
(1)若市縣考核收入能維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綜合增長率大於或等於0,即可獲得穩步增長的新增轉移支付補助。對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在上年的基礎上按基礎增長率6%增加新增轉移支付補助;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的市本級和其他縣按基礎增長率4%增加新增轉移支付補助。
(2)若市縣考核收入低於上年水平,即綜合增長率小於0,就要對當年穩步增長的轉移支付補助進行扣減。綜合增長率每降1個百分點,就扣減0.5個百分點的轉移支付補助。但扣減後當年所得轉移支付總額不低於2003年基數。
(3)若市縣綜合增長率為0,則所得激勵機製部分的新增轉移支付為0。若綜合增長率在10%以內的(含10%),市縣所得激勵機製部分的新增轉移支付按1∶0.6的係數確定,即綜合增長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就可獲得0.6個百分點的新增轉移支付補助;如市縣綜合增長率超過10%的,除了得到6個百分點新增轉移支付補助外,綜合增長率每增1個百分點,可另增加0.25個百分點的新增轉移支付補助。
市本級所得激勵性轉移支付補助,應主要用於所屬區保障政權運轉需要。
2.繼續對實現當年財政預算收支平衡的縣級實行分檔獎勵辦法,縣級檔次劃分和獎勵標準調整為:
第一檔: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獎勵120萬元;
第二檔:山區縣(不含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獎勵100萬元;
第三檔:其他縣,獎勵80萬元。
(三)鼓勵先進
為了鼓勵縣域經濟發展快、財政任務完成好的縣級領導班子,對獲得省給予的上劃省“四稅”返還獎勵的縣級,由省財政按其所得返還獎勵額的50%給予 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具體獎勵辦法由縣級黨委、政府製訂,報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五、附則
(一)經國務院批準新成立的市轄區,從批準成立的第二年起,3年內保留縣的轉移支付待遇。
(二)年終決算對上劃中央和省各項共享收入的考核仍按現行體製規定執行。
(三)上述意見,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