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59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1號,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全麵推進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和土地征地款專項執法工作。征地補償款涉及被征地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根據省紀委《關於開展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專項執法監察的通知》(粵紀發〔2003〕21號)精神,在去年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已取得成效的基礎上,繼續對2000年1月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以來,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和各項補償費支付及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執法監察,鞏固成果,擴大範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專項執法監察領導小組及專項辦公室要負起責任,克服鬆勁情緒和麻痹思想,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省的部署,善始善終做好這項工作。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各地要認真對照國家四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重點抓好四個方麵的工作:
(一)抓好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至2000年1月8日和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之間征地及補償款使用情況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認真填報《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情況統計表》、《清理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地方性規定、文件情況統計表》、《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違法違紀情況統計表》(見粵紀發〔2003〕21號附表),並於6月底前上報。
(二)重點抓好拖欠款的兌付工作。經檢查發現尚未兌付的各項征地補償費用,凡屬應兌付給農民和村集體的,一律在今年底前兌付。對目前不能一次性付清的,要製訂分期兌付計劃,確保今年底前兌付完畢。逾期未兌付的,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書麵檢查。因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落實,未按法定程序征用集體土地和征地補償費長期拖欠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國土部門一律暫停受理所在市、縣(區)建設用地報件。
(三)抓好對村集體征地補償款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包括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管理並實行專帳專戶管理監督;是否實行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是否按規定進行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等。審計工作由各縣(區)專項執法領導小組牽頭,農業局和審計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專項審計小組負責,爭取7月底前完成。
(四)認真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對專項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立案查處,重要案件要及時上報,要選擇一些有影響的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查處結果,公開曝光。
(五)認真總結征地製度改革試點經驗,探索征地製度改革辦法。要進一步完善現行征地補償辦法,製定統一科學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采用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采取實行貨幣安置與實施留用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線、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優先推薦就業等辦法,解決好失地失業農民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工作聽證製度,積極試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同等權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50%左右用於農民的社會保障安排,50%左右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並實行帳目定期公開製度,接受農民和上級的監督、檢查,確保農民得到實惠。
按照《通知》要求,省將在近期組織對全省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進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拖欠征地款償還情況,違法違紀問題查處情況,與國家和省的政策法規不相符合文件清理情況以及違規征地問題糾正情況。請各市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自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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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對征用農民集體
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意見
監察部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審計署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糾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和部署,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決定,2004年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專項檢查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切實解決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通過專項檢查,全麵了解和掌握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護製度。
二、檢查的重點和具體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重點是,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具體內容:
(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製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規章、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並修改或廢止。
(二)地方各級政府是否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實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製度的規定。
(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補償費;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征地補償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包括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並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是否按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五)糾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的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有無監督措施;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的情況是否進行了全麵清理;對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紀作了處理。
三、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這次檢查采取自查自糾、逐級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分三個步驟進行:
(一)自查自糾(7月底前)。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本意見的內容和要求,從征地項目入手,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麵的自查自糾。
(二)逐級抽查(8月至9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所轄地(市)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麵不得少於地(市)總數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交叉檢查等方法,對所轄縣(區、市)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麵不得少於縣(區、市)總數的30%。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所轄鄉(鎮)自查自糾工作進行抽查,抽查麵不得少於鄉(鎮)總數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級進行。抽查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製度,堵塞漏洞,規範管理,鞏固成果。有關情況於10月15日前分別報送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
(三)重點檢查(10月至11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組織聯合檢查組,根據所掌握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嚴肅處理,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12月底前,向國務院報送這次專項檢查的情況報告。
四、組織領導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麵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主要負責同誌要親自抓,並做到一級抓一級,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深入實際,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指導和推動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專項檢查工作由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審計署統一協調和指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製訂切實可行的方案,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處理並解決好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要認真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幹部和農民群眾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嚴格實行責任製,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將問題解決在基層。
(三)嚴格執行紀律,嚴厲查處違紀行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檢查工作走過場、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自查自糾不認真、不落實政策規定,甚至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或引發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各級監察機關要把查處違紀案件作為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保證,注意發現案件線索,查處違紀行為。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