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73號
印發《廣東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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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廣東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有效處置我省境內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提高應急工作水平,避免和 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地質 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 (省政府令第77號),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 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廣東省境內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三)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原則: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分級管理、屬地 為主、綜合協調、有備無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地質災害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大型地質災害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省有關部門會同市 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中型地質災害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4、小型地質災害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二、 組織機構和部門職責
(一)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省 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和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擔任副組長。省發展 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民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衛 生廳、氣象局、安全生產監管局等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同誌任領導小組成員。領 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承擔。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全省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協調解決地質災害 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二)應急指揮部。特大型災情發生後,災害發生地的市、縣(市、區)要 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必要時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災害發生 地市的主要領導組成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任總 指揮。有關單位領導和人員組成應急分隊。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地 質災害搶險救災任務;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 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在省政府和領 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 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中型地質災害防治應 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宣傳報道的協調工作。
2、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 全地質災害預警體係、值班製度和災情速報製度;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按照 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災情信息;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做好搶險、 救助的部署、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人 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情況。
3、省交通廳: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因災害損壞的交通公路設施;在 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 輸工作。
4、省民政廳:負責及時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協助災 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時設置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組織轉移、安置和救濟災 民;核定和報告災情,及時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災民救助和安置 情況。
5、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參與搶 險救災,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防止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做好進出 災區道路和災區內交通疏導工作。
6、省水利廳:組織和督促當地水利主管部門開展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的 搶險、救助工作;及時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汛情動態。
7、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組織、協 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供應。
8、省經貿委:協調鐵路郵電、通信、電力、商業、物資、醫藥等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
9、省農業廳:負責有關農用救災物資的及時組織、協調和調配;協助災區及時做好農業救災複產工作。
10、省衛生廳: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及時搶救受災傷病員,做好災區防疫 工作,監督和防止災區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及時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 導小組報告醫療救助和防疫情況。
11、省信息產業廳:負責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地質災 害發生地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12、省廣電局:負責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
13、省氣象局:負責氣象信息的收集,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分析、預報重點地區未來降雨和天氣狀況,並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質 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組織有關市、縣(市)氣象局為同級黨委、政府提 供氣象服務。
14、省廣電集團公司和省粵電集團公司:負責組織進行災區電力設施搶修, 恢複電力供應;及時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電力搶修和搶險情況。
15、廣鐵集團公司: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實施鐵路沿線地質災 害的搶險和救助工作,盡快恢複鐵路運輸的暢通;其他地區救災物資的鐵路運輸, 及時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鐵路運輸狀況。
16、南方航空公司:負責救災人員和物資的航空運輸。
17、省軍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粵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的搶險救助工作。
18、省武警總隊:積極參與搶險救助、維護災區社會秩序等工作。
19、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四)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省的做法,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 內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的領導和協調工作。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搶險的應急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 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範圍內實施交通管製等措施。
三、監測和預警預報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體係建設, 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 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省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各地在新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村 鎮規劃和市、縣域城鎮體係規劃中應增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內容。國土資源、氣 象、水利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省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 連接省、市、縣三級地質災害信息管理係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氣象 和汛情信息。
(二)加強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 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 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組織群眾轉移 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並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製度,建立健全災情速報製度,保 障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信息報送渠道暢通。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 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後,要立即摸清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 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屬於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在向同級人民政府 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還應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
(四)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災情實 際情況,及時動員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 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
(五)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加強聯係,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 象預警預報工作。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後,該區域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立即將預警預報信息通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直至鄉、鎮 和村莊以及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 位和當地人民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 各項準備工作。
(六)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機構發布,任何單 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 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四、應急處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省、市、縣(市) 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省、市、縣三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地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 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報告,同時直接上報省 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在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 處置工作結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並 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防止災害進一步擴 大。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委、省人民政 府報告,並按照有關要求上報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
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與災害發生地市 主要領導組成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廣東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按照應急工作預案,指揮搶險救災工作。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 位和災害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 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現場搶險救災、應急隊伍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保 障、物資保障、通訊保障、電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後處 置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省、市、縣(市)人 民政府立即啟動省、市、縣三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判定地 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 源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直接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在應急處置過程中, 還應及時續報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 控製地質災害進一步發展,同時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地質災 害情況。
省國土資源廳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立即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根據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會同有關部門趕赴現場,與市人民政 府共同組成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開展各項搶險救助等工作;及時將地 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並按 照有關要求上報國土資源部。
(三)中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後,市、縣(市)人民政 府立即啟動市、縣兩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 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 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組織市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發生地質災害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救助工作,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省人民政 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省有關部門視具體情況,派出督導組和專家組趕赴災害 現場,協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專業 技術力量開展地質災害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和 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國土資源部。
(四)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小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縣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 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在1小時內將災情向市人民政 府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 束。
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本縣地質 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鄉鎮黨委、政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 果上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並 視具體情況,派出督導組和專家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 應急處置工作。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五)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製後, 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宣布險情或災情應急期結束, 並予以公告。
五、應急保障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是一項長期的、持續的、跟蹤式的、深層次的和各階段相 互聯係的工作,是有組織的科學與社會行為,而不是隨每次災害的發生而開始和 結束的活動。因此,必須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一)重視通訊與信息傳遞機構、人員和裝備的建設和升級換代,確保在地 質災害發生前、災害處置過程中和災後重建中的信息暢通。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近三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情況,將本年 度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納入各級年度財政計劃和預算,以確保地質災害應 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建立救治物資儲備製度,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有關部門、單位 要建立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製度,確保貨 源供應,保證應急搶險救災隊伍技術裝備的及時更新。
(四)加強公益性地質隊伍建設,加大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減災工程基礎 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儲備和分析能力建設,滿足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強廣大幹部群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 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搶險救災演練,確保發災後應急 救助手段及時到位和有效。
(六)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製定 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六、附則
(一)地震和洪水引發的地質災害依照相關的規定處置。
(二)本預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