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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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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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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 11选5
二○○四年八月九日 |
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教育醫療機構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實施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 知》(國辦發〔2004〕2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 通知》(國辦發〔2004〕9號)
(三)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 作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
(四)鐵道部《關於推進鐵路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和做好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意 見》(鐵辦〔2003〕117號)
(五)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於分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意見 的通知》(粵府辦〔2003〕52號)
二、移交原則
(一)屬地移交原則。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學校原則上移交所在地政府 管理,醫院、幼兒園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下稱廣鐵集團)與地方政府協商 後按自願的原則移交。
(二)整體移交原則。將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鐵路企業所辦教育、醫療機構 (下稱移交機構)的業務、資產整體移交當地政府,移交機構的產權關係、行政 隸屬關係和移交員工的組織人事關係全部移交。
(三)執行地方同等待遇標準原則。從移交之日起移交機構執行當地政府的 相關政策,所有移交人員待遇按照當地同類同級別人員標準執行。
(四)依法規範操作、確保穩定原則。移交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 極穩妥實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三、教育機構的移交
(一)將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學校一次性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1、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下稱技術學院)移交廣州市政府管理。
2、三茂鐵路運輸技工學校移交肇慶市政府管理。
3、廣鐵集團所轄鐵路中小學校25所(中學16所)按屬地化原則移交所 在地地方政府,具體如下:
位於廣州市的13所鐵路中小學校移交廣州市政府;
深圳鐵路中學、鐵路小學移交深圳市政府;
位於韶關市的4所鐵路中小學校移交韶關市政府;
樂昌、坪石鐵路中學移交樂昌市政府;
英德鐵路中學移交英德市政府;
惠州鐵路中學移交惠州市政府;
肇慶鐵路中學移交肇慶市政府;
三茂實業公司茂名鐵路中學移交茂名市政府。
4、柳州鐵路局所轄2所中學(茂名、湛江鐵路中學)分別移交茂名、湛江市政府。
(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學校,按照“移交資產無償劃轉”的原則,以2 003年企業財務決算數為依據,將其全部占有和使用的以及在移交機構範圍內 的所有資產無償劃轉地方政府。移交前已發生的債務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鐵路 企業承擔。
(三)人員的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職戶籍人員為依據,符合有 關職(執)業資格條件的,在規定編製內經地方政府核定後,納入移交範圍。移 交中涉及的機構編製事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離退休教師納入移交人員範圍。
羊城鐵路總公司普通教育辦公室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職人員中符合有關職 (執)業資格條件且願意回到學校任教的,可回學校視需要繼續聘任,並按有關 規定移交,其餘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由鐵路企業安置。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學校的日常辦學經費以及離退休教師的費用缺口, 按照2003年企業實際補助金額,從2004年起,3年內繼續由鐵路企業承 擔;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人員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低於當地政府規 定同類人員標準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所產生的差額由鐵路企業補貼 3年。3年後的有關費用,按十屆41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要求,爭取中央財政 給予補助。如中央財政補助無法落實,3年後的有關費用由省和有關市共同承擔, 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技術學院移交廣州市政府後,原由國家下撥的辦學經費由廣鐵集團向鐵道部 彙報,由鐵道部商財政部繼續下撥。
四、醫療機構的移交
(一)鐵路企業所辦醫院的移交,由廣鐵集團與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
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醫院共有7所,分別是:廣鐵集團所轄廣州鐵路中 心醫院;羊城鐵路總公司所轄廣州醫院、韶關醫院;廣深鐵路實業總公司所轄深 圳醫院;廣梅汕鐵路總公司所轄惠州醫院;廣鐵集團所轄廣州鐵路車輛廠職工醫 院;三茂鐵路實業公司所轄肇慶醫院。
(二)鐵路企業將所移交醫院的資產、人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1、廣州鐵路中心醫院移交廣東藥學院,作為其直屬附屬醫院。
2、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醫院,按照“移交資產無償劃轉”的原則,以20 03年企業財務決算數為依據,將其全部占有和使用的以及在移交機構範圍內的 所有資產無償劃轉地方政府。移交前已發生的債務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鐵路企 業承擔。
3、在職人員的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職戶籍人員為依據。離退 休人員的移交,由廣鐵集團與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
4、移交醫院日常經費補貼由鐵路企業與地方政府協商決定。醫院自負盈虧 確有困難的,可以按鐵路企業上年負擔的日常經費差額,由鐵路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
五、其他問題
(一)有關資產的移交
1、鐵路企業將移交機構的資產(含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及配套設施、設 備等)按現狀整體無償劃轉給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資產 劃撥和產權變更手續時,免收各項費用。
2、資產移交以鐵路企業2003年9月30日為基準日的清產核資結果作 為依據,不再進行清產核資。
3、移交機構移交前與鐵路企業內部往來結算中形成的債權、債務由鐵路企 業負責清理。
4、移交機構移交前由鐵路企業投資的在建工程及已經下達的設備購置計劃, 由鐵路企業負責按原計劃實施,完成後將其作為移交機構的新增資產無償劃轉地 方政府。
(二)移交人員按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和現有的行政級別予以交接,黨、 工、團組織關係同時移交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管理。
(三)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
1、移交的在職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隨同轉移。招收錄用為 機關事業單位序列,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製度的,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按省勞 動保障廳等四部門《轉發勞動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規定 處理;其他人員按現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記賬辦法計算並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2、中小學離退休教師移交後,離休教師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管理 辦法執行,離休金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確定;退休教師的退休金 由地方政府全額負擔,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養老金不再發放。移交前參 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教師有個人賬戶的,移交後,個人賬戶中的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個人。
醫院離退休人員根據廣鐵集團與地方政府協商情況確定移交的,移交後離退 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和養老保險關係按當地同類人員管理辦法處理。
移交機構如有拖欠社會保險費用的情況,由鐵路企業負責清繳。
(四)在鐵路企業支付補貼費用期間,技術學院按移交前規定的培訓項目要 求完成職工培訓,鐵路企業按移交前一年的培訓價格標準支付培訓費用。過渡期 後,按市場機製支付培訓費用。在同等條件下鐵路職工的培訓優先選擇技術學院。
(五)在鐵路企業支付補貼費用期間,為保證移交醫院有穩定的服務人群, 在鐵路企業實行醫改前,移交醫院仍作為鐵路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機構;醫改後, 仍作為職工首選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超過醫療保險範圍之外的醫療費用,由鐵 路企業承擔。
六、工作進度要求
2004年8月底前完成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鐵路企業所辦學校及醫院的移交工作。
七、組織實施
廣東省境內鐵路企業所辦學校、醫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涉及麵廣,政 策性強,各有關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順利完 成接收工作。省國資委要會同省教育廳、衛生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人事廳、 編辦等部門,加強對移交工作的跟蹤、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和鐵路企業,做好移 交機構的交接工作。鐵路企業要分別與各有關市政府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精心 組織,統一部署,周密安排,逐市落實。在交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 各項規章製度。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講政治、顧大局, 確保移交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 有資產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