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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5-00151 分類: 衛生、體育、通知
發布機構: yabo 11选5 成文日期: 2005-02-16
名稱: 轉發省衛生廳關於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情況報告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5〕12號 發布日期: 200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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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衛生廳關於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情況報告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5-02-16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0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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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衛生廳關於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製度建設情況報告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關於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情況的報告》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
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yabo 11选5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關於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2004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和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精神,紮紮實實地推進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省衛生廳最近對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了認真檢查和總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合作醫療工作。2000年,省委、省政府《關於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的意見》(粵發〔2000〕21號)明確提出,要通過建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根據省人大九屆四次會議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的議案,省政府決定從2002年起,用9年時間,分階段推進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要求到2006年,全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60%以上,2010年達到85%,並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區率先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列入“十項民心工程”組織實施。2004年,省政府專門成立了省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小組,加強對全省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省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衛生廳《關於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目標、基本內容、實施步驟和措施要求。

  為引導農民群眾積極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省財政逐年加大了資金扶持力度。2002年,省財政安排了7150萬元扶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其中6000萬元作為合作醫療引導資金,1000萬元用於支持縣級建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資金,150萬元作為培訓推廣經費。2003年,省財政安排扶持資金9150萬元,其中將救助資金增加至3000萬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精神,2004年省財政按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數人均10元的標準安排扶持資金,資金總額達1.59億元,並要求各地財政增加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扶持。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多年組織發動,特別是省人大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的議案實施三年多以來,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至2004年上半年,全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口達到1807萬人,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為34.8%;全省共有93個縣(市、區)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其中25個縣(市、區)實行縣統籌的形式。東莞和佛山市建立了農村居民醫療保險製度,覆蓋農村人口200多萬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建立,對緩解農民看病難和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2003年全省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總金額為4.04億元,其中住院補助金額3.05億元,補助31.8萬人;享受醫療救助的特困人口7280人,救助資金543萬元。2004年上半年,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補助人數為18.86萬人,補助金額近3.05億元;享受醫療救助的特困人口3053人,救助資金440.6萬元。



  二、 存在問題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一個長期、複雜的過程,我省此項工作雖然取得一定進展,但仍處於探索階段,製度還不夠完善,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認識有待提高。部分地區領導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義認識不足,沒有真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措施不落實,資金不到位,嚴重影響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部分地方幹部存在畏難情緒,工作不夠積極主動。部分群眾對農村合作醫療互助共濟的意義缺乏認識,怕吃虧,懷疑合作醫療能否堅持,擔心資金被挪用。

  (二)農村合作醫療總體水平不高,主要表現為 “三低”。一是統籌層次低,部分地區仍采取鎮統籌,個別地方甚至還是村辦形式,增加了規範製度和監督管理的難度,容易產生漏洞,有些鎮村因參加人數少或工作製度不健全,難以舉辦和鞏固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二是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低。合作醫療的特點是互助共濟,隻有多數人參加,才能發揮其製度優越性,但目前全省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達到60%的縣(市、區)隻有27個,部分縣(市、區)覆蓋率隻有百分之十幾。三是保障標準低,部分地區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封頂線在2000元以下,對真正困難的群眾幫助不大,難以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三)一些地方財政扶持資金不落實。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有部分市縣沒有按規定標準安排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有的市、縣、鎮三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低於人均5元的標準。農村稅費改革後,大部分鄉鎮基本沒有財力扶持農村合作醫療。

  (四)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不規範。一些地區沒有按照要求調整完善農村合作醫療方案,現有製度不科學、不合理、不統一。合作醫療資金管理監督製度仍不健全,沒有落實錢帳分離、資金封閉運行的要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不健全,編製、人員、經費未落實,管理手段滯後。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加強領導,明確目標。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廣東、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重要意義,充分估計這項工作的艱巨性和複雜性,堅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深入發動廣大農民積極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千方百計鞏固和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提高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力爭2005年一般地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到40%以上,工作基礎好的地區達到50%,經濟發達地區達到更高的標準;2006年全省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到60%。

  (二)落實財政扶持資金。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市、縣、鎮三級財政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財力確有困難的地區,2005年市、縣、鎮三級財政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要達到人均8元,2006年達到人均10元的標準。省財政的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實際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人數和各級財政扶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到位情況安排下撥。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財政扶持資金足額、按時到位,並視財力增長情況加大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扶持。各級財政還要安排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用於特困人口大病救助等支出,解決特困農戶看病難問題。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安排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一要提高統籌層次,逐步實現縣統籌,規範和統一農村合作醫療的製度形式;二要規範籌資時間,農村合作醫療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籌資,每年第四季度為下一年度的宣傳發動期和繳費期,集中力量發動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原則上不再跨年度吸收繳費;三要合理確定支付比例和上限,籌資額達到人均30元的,住院費補助上限要在3000元以上,資金節餘較多的,要提高保障標準;四要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五要堅持農民自願參加原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或要求基層幹部、醫生為農民墊資繳費。

  (四)加強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要將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注入縣一級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統一存儲和管理。鄉鎮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帳戶,由縣級主管部門根據其每月資金的使用量預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實行錢帳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縣、鄉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及其他部門不得從基金帳戶直接提取現金。要建立監督機製,定期公開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和農民群眾的監督,讓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放心。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審計,切實加強監督。

  (五)加強對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要通過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層次,把貧困鎮村納入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覆蓋範圍,幫助農村困難群眾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對合作醫療補助後仍有較大困難的農戶給予醫療救助。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製度,規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辦法以及申請和批準程序。省財政繼續安排資金扶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市、縣級財政也要安排一定資金作為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並列入財政的年度預算。同時,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捐贈,拓寬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的籌集渠道。

  (六)進一步改善農村醫療條件,提高服務質量。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把農村衛生服務體係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有機統一起來,整體推進。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督,在保證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農村各級醫療機構要積極擔負起為參合農民提供適宜的基本醫療服務責任,從農民切身利益出發,更新服務觀念,轉變服務模式,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發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省衛生廳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