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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5-00149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yabo 11选5 成文日期: 2005-01-31
名稱: 關於印發《廣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5〕9號 發布日期: 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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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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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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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yabo 11选5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廣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精神和貫徹落實省政府確定要重點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試點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精神,調整職能,歸並機構,精簡人員,從體製上、源頭上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製,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製,建設廉潔務實、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試點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規範管理。

  規範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立,明確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機構編製的管理製度和辦法。

  (二)精簡、統一、效能。

  在轉變政府職能基礎上,整合行政執法職能,減少執法層次,調整和歸並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在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總量減少的同時,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升執法綜合效應。

  (三)整體運作、協調推進。

  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與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機結合起來,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電子政務建設密切銜接起來,省、市、縣試點工作上下聯動,發揮改革的整體效應。

  (四)因地製宜、分類指導。

  既要以積極的態度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又要著眼於我省實際,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因地製宜,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有重點、分領域、分階段地穩妥推進。



  二、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

  1.清理執法業務範圍。凡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為一律進行清理和規範。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和行為一律無效,予以清理。

  2.清理執法機構。符合下列情況的執法機構予以保留,但要按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要求進行調整和規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或授權的;依照規章以上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進行行政執法的;經機構編製部門批準設立並由省政府公告的;經過省政府批準公告的;政府機構改革中通過“三定”規定明確設立的。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鄉鎮政府自行設立的行政執法機構要立即停止執法,政府部門確有必要設立的,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統籌考慮。在綜合行政執法試點之前,原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執法權,一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關收回,並由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關行使。

  3.清理執法人員。全麵清退行政執法隊伍中各類臨時、借用人員及不符合規定錄用或調入人員,調離不合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97號)的規定,除國家指令性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和按計劃招收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及正常交流輪崗的公務員外,對其他不符合規定錄用、調入和提拔的人員,一律不予承認。

  4.清理經費來源。全麵清理行政執法隊伍亂收費、亂罰款和以罰代養等現象,檢查落實“收支兩條線”、“罰繳分離”和財政經費保障等製度的情況。

  5.清理執法證件。堅決取締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證件,逐步做到執法證件的規範、統一。

  通過清理整頓,做到“隊伍管理統一、業務指揮統一、人員編製統一、身份待遇統一、經費來源統一”,並逐步實現“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統一”。

  (二)轉變政府部門職能,實行“兩個相對分開”。

  改革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督檢查的體製,將製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相對分開。

  改革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與技術檢驗職能並存的體製,逐步實現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承擔技術檢測、檢驗、檢疫、鑒定職能的單位原則上要逐步與政府部門脫鉤。同時,結合事業單位改革,按照區域覆蓋的原則,將相同或相近技術設備、技術手段的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機構,以及同在一地、任務不飽滿的同類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機構,盡量予以合並,整合資源,以提高設備利用率,集中力量發揮技術優勢。

  (三)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改變多頭執法的狀況,將從政府部門、行政執法隊伍、事企業單位等分離出來的行政執法職責進行歸類綜合,按領域、行業或在部門內設置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精簡原則,嚴格控製執法機構膨脹勢頭,能不設的不設,能合設的合設。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歸並為一個機構;一個領域原則上隻設一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工作量不足以設立一個行政執法機構的可與其他業務相關的部門設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級政府部門已實行大行業行政管理體製的,將其行政執法職能整合,設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重點在城市管理、商品市場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資源環境管理、農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領域以及其他適合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合並、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已經進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地方,要按照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原則和要求,進一步整合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
職能,不斷完善、規範行政執法體製。

  改變多層執法狀況,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行政執法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合理劃分事權,減少重複執法、交叉執法現象,實行執法重心下移。行政執法機構按區域設置並實行屬地管理,主要在城市和區、縣設置。省政府各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設置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製定政策和監督指導,確有必要的,可在部門內設或明確相關機構承擔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和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設區的市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領域,適當選擇以市為主或以區為主的模式。以市為主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所屬區不再重複設置,確有必要的,可按區域覆蓋原則,由市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所轄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縣級政府部門整合行政執法職能,可在部門內設立執法機構,或盡可能設置跨部門、跨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凡涉及多頭執法,同一執法內容、同一標準、同一執法對象的,均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由一個執法機構具體承擔行政執法任務。

  綜合行政執法主要采取如下模式:

  1.歸並同一政府部門下的多項執法職能和執法機構。

  整合省、市、縣交通部門及交通領域事業、企業單位的公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規費稽查等方麵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按照行業管理特點,在省、市、縣交通行政機關內設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整合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隊伍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在衛生行政機關內設立衛生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2.調整、歸並同一領域內的執法職責及機構。

  (1)城市管理領域。

  將城市管理領域的城市規劃、建設、房屋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政園林、燃氣等方麵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從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隊伍、事業單位中分離出來,進行整合,組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2)文化管理領域。

  在省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整合行政執法職能,分別在機關內設立或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承擔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和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將市、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體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分離出來,與相關行政執法隊伍、事業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能整合,設立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文化領域執法任務少的市、縣,可與其他相關執法機構歸並綜合設置。

  (3)農業管理領域。

  整合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原則上在機關內綜合設立行政執法機構。市、縣農業行政管理機構已實行大農業管理體製的,維持現狀。

  (4)國土資源環境領域。

  整合國土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在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內綜合設立行政執法機構。

  在上述領域試點取得成效後,進一步推進商品市場管理等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試點。

  3.除上述共性執法的領域和部門外,對專業性強、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要整合、規範行政執法職能,設立或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承擔執法職責。

  (四)規範機構編製管理,加強執法監督。

  1.明確定位,規範設置。

  行政執法機構專司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職能。獨立設置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屬於政府執行性行政機構,歸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經省政府批準,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理順關係,依法管理。

  (1)政府工作部門與獨立設置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建立指導、協調、監督與反饋的工作關係。跨部門、跨領域組建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一家為主,幾家共管”的辦法。政府工作部門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督促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及時反饋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獨立設置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領導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中層幹部及以下人員、日常業務、具體經費開支由其自主管理,主管部門不得隨意幹預。

  (2)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由機構編製部門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資格、具體執法職權由政府法製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需由省政府公告的行政執法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

  (3)重新核定行政執法人員編製。行政執法機構使用行政執法專項編製,實行中央編辦宏觀調控下的分級管理。按照精簡原則,省機構編製部門根據不同執法領域特點,提出全省行政執法專項編製總額,按程序報批後,統一分配下達。

  3.健全機製,加強監督。

  (1)創新監督體製,成立政府績效委員會,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聯席會議製度。政府績效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充分利用現有紀檢監察、組織、財政、人事、編製、審計、法製等部門的資源,根據行政執法機構的具體職責確定績效標準,建立績效標準體係,運用績效標準對行政執法機構實際取得的工作結果定期進行考核評估。績效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各級監察部門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聯席會議製度通過統籌協調、溝通協作,形成監督合力。

  (2)完善相關的監督體係。完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政協、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作用,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加強行政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和法製部門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製度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製。

  (3)建立責任製約機製,實現權責統一。科學合理地界定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權力與責任,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評議考核製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製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4.規範執法程序,促進執法公開、公正,實現執法為民。

  規範行政執法程序,實行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公開;執法方式、程序和結果公開;確保嚴格、公正執法。建立和完善聽證製度、規範聽證程序,實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告知製度,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知情權、申訴和獲得救濟的權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試點的配套措施

  (一)規範財政管理製度。

  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製度,收費及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獨立設置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經費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部門內設執法機構的,執法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二)深化人事製度改革。

  優化行政執法人員結構,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建設,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按職位分類特點,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國家公務員標準和職業特點,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考試,擇優錄用,在編製內定崗定員,行政執法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製度管理。

  (三)完善社會保障製度。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後,行政執法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的社會保障製度執行。



  四、試點的組織實施

  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改革難度大,涉及麵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關係到部門和個人利益的調整,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統籌安排,周密部署,認真組織。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我省先選擇部分領域、部門和地區進行試點,取得初步成效後,逐步推進。

  (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

  試點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在中央編辦的指導下,由省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編辦)具體組織實施。各試點地區和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

  (二)精心組織試點方案實施。

  試點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8月底前,研究製定上報方案。第二階段,2004年10月-2005年6月,組織實施試點方案。該階段分兩步走,第一步主要是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第二步,結合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事業單位改革,選擇文化、交通、農業、國土資源等領域和東莞市進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第三階段,2005年7月,進行全麵試點;第四階段,2006年7月,進行試點總結驗收。進行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試點的地區,可在本方案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下,對本地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作適當調整。

  (三)加強部門之間協作與配合。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協調溝通,互相支持配合,使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能夠平穩、有序地推進。

  (四)嚴肅試點工作紀律。

  要嚴格組織、財經、保密和機構編製紀律,做到令行禁止,按規定處理好人財物的問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做好文件資料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試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幹預試點地區和部門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模式、職能配置和人員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