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5〕1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82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GDP作為反映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是政府宏觀管理和決策的重要依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GDP核算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的核算製度,規範核算方法,不斷增強GDP核算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二、規範做法。各地每季度GDP數據須經上一級統計部門聯審或評估確認後方可對外公布,並以此作為法定數據。同時,要嚴格遵守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各地級以上市發布季度GDP核算數據時間不得早於季後15日。
三、加強指導。省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各地GDP核算工作的指導,並按國家要求,抓緊研究建立我省GDP核算下算一級製度和地區GDP數據聯審、公布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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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的意見
國家統計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
自1985年我國建立GDP核算製度以來,GDP作為反映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已成為各級政府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由於在GDP核算中國家和地區采取分級核算的形式,國家GDP和地區GDP彙總數據一直存在著差距。特別是近幾年來,由於地區GDP核算中基礎數據缺口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統計體製不健全,特別是某些地方片麵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等方麵的原因,兩者之間的差距有逐步擴大的趨勢。為了規範地區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區GDP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現就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地區GDP核算方法。在地區季度GDP核算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案》(國統字〔1999〕100號)和《關於地區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幹補充規定》(國統字〔2004〕104號),以增強地區GDP核算方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二、建立地區GDP數據聯審製度。在每季季後,國家統計局組織國家和地方統計部門的核算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地區GDP數據進行聯審,審查地區GDP核算中存在的問題,並對相關數據進行必要的修正,嚴把數據質量關。
三、進一步規範行業數據的計算方法。國家統計局首先製訂農業、工業、建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的全國統一、可比的計算方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對省(區、市)相應主要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管理製度,逐步實現上述行業的全國數據與地區彙總數據的協調銜接。在條件成熟時,國家對省(區、市)的GDP核算全麵實行下算一級,由國家統計局直接計算各省(區、市)的GDP。
四、各省(區、市)要逐步建立地區GDP核算下算一級的製度,有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先實行。鑒於GDP核算的複雜性和縣一級統計工作的實際狀況,地市一級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級的製度。
五、進一步規範國家和地區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和發布方式。今後各省(區、市)的季度GDP數據不再由各地統計局自行公布,而是經國家統計局聯審後統一對外發布,並以此作為法定數據。在時間上,將國家和地區GDP數據在每季季後15日左右公布推遲到18日,以保證聯審工作所需的時間。
六、地區GDP數據聯審製度和統一發布製度從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