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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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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71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近年來,我省精神疾病的發病率呈上升趨勢,目前全省各類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約有120萬人,給患者家庭、社會帶來沉重負擔。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 治,預防和減少各類不良心理行為的發生,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的繁榮穩定,對保 障我省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精神衛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要按 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和《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的要求,結合本地 實際,製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省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要對全省精 神衛生工作加強指導和協調,衛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殘聯等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 配合,共同做好精神衛生工作。各地也要根據自身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製。 二、加強精神衛生機構建設。目前,我省各級精神衛生機構力量比較薄弱,設備陳舊,服務與醫 療能力不足。各級財政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落 實對精神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促進福利型和公益型精神衛生機構的建設,切實提高精神衛生服務和 醫療能力。 三、加強宣傳教育力度,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宣傳教育是做好精神衛生工作的重 要環節。各地要以村鎮、社區、學校、公共場所為重點,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精神衛 生知識,著重營造重視精神衛生、崇尚精神健康的社會氛圍,努力防止和克服歧視精神病患者的現象 。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關心精神病患者,不斷滿足精神病患者的康複需求,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 法權益,使精神病患者享有醫療、康複、就業等權利,為精神病患者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
國辦發〔200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殘聯 《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衛生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 (二○○四年八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人的 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誌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 障礙的疾病,不僅嚴重影響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質量,同時也 給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預 防和減少各類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 社會的繁榮穩定,對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和持續發展具有重要 意義。黨和政府曆來重視精神衛生工作,多年來采取了一係列政策措施 ,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增多, 競爭壓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結構變化明顯,嚴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 趨勢。與此同時,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老年性癡呆和抑鬱、藥 品濫用、自殺和重大災害後受災人群心理危機等方麵的問題也日益突 出。精神衛生已成為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突出的社會問題。為進一 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 精神衛生工作要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幹預、廣泛覆 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 作機製,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精神衛生工作發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衛 生服務網絡,把防治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社區和基層。建立以政府投入 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預防與控製工作的開展;加強 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複,突出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幹預,努力 開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防護意識,預防 和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精神衛生服務的需求 ;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的法律法規;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和科研工 作。 二、工作目標 按照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國殘聯《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 劃(2002-2010年)》確立的工作目標,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 病預防知識知曉率2005年達到30%,2010年達到50%;兒童和青少年精神 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發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療率2005年 達到50%,2010年達到60%;精神疾病治療與康複工作覆蓋人口2005年達 到4億人,2010年達到8億人。 三、組織領導 (一)落實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部門 協調工作製度,把精神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 府議事日程,根據本地區實際,提出精神衛生工作目標,統籌規劃,采取 措施,抓好落實。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 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落實對精神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要進一步完善 有利於精神衛生工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物價政策,研究製訂鼓勵單位、 團體和個人資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源投向精神疾病 的防治工作。 (二)加強分工協作。衛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殘聯、共 青團、婦聯、老齡委等部門、單位和團體要針對日益突出的精神衛生 問題,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製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並 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衛生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精神疾病 患者的救治任務,調整現有精神衛生機構的服務方向和重點,提高治療 與康複水平。民政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 病複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並及時收容和治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 來源、無贍養和撫養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機關要了解掌握本地區 內可能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有關情況,督促家屬落實日常監管和治 療措施,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製治療,安康醫院負責做 好治療工作;沒有安康醫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建立。司法部 門要結合監管場所的醫療衛生工作,做好被監管人員精神疾病的治療與 康複工作。 (三)營造社會氛圍。大力開展經常性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圍繞 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衛生日”積極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 健康教育與谘詢服務,提高人民群眾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會對精神 疾病患者的偏見。 四、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幹預 (一)重視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和幹預。加強對學校 教師、班主任、校醫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早期 發現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能力。依靠學校現有工作隊伍和網 絡,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針對不同年齡 兒童和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訓練)與谘詢服務, 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 (二)加強婦女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幹預。維護有精 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婦女的權益,加強婦女孕產期心理健康保 健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及處理工作,降低其產前、產後不良心理 反應發生率;做好婦女更年期心理健康谘詢和指導工作。加強農村婦女 心理行為問題的多學科研究,開展針對農村婦女的心理健康谘詢和危機 幹預服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婦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宣傳和精神疾病幹預。利用現有精神衛生 資源,建立老年性癡呆幹預網絡,普及老年性癡呆和抑鬱等精神疾病的 預防知識,開展心理健康谘詢活動並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提高老年 人生活質量。 (四)加強救災工作中的精神衛生救援。加快製訂災後精神衛生救 援預案,從組織、人員和措施上提供保證,降低災後精神疾病患病率。 積極開展重大災害後受災人群心理幹預和心理應激救援工作,評估受災 人群的精神衛生需求,確定災後心理衛生幹預的重點人群,提供電話谘 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幹預服務。 (五)開展職業人群和被監管人群的精神衛生工作。針對不同地區 、不同類別職業人群的具體情況製訂適宜計劃,疏導和緩解職工因工作 、家庭生活等帶來的壓力。把被監管人員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 精神衛生工作計劃,加強對公安機關監管民警,監獄、勞教部門民警和 醫護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根據被監管人員精神衛生流行病學特點 ,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被監管人員開展心理治療和心理矯正工作 。 五、加強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複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係和網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 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本地區現有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明 確功能定位,實現資源整合。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 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複機構為依托的原則 ,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係和網絡。尚未建立精神衛生機構的省、自 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建立,各市(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 定綜合醫院承擔本地區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治療與康複 以及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 (二)加強社區和農村精神衛生工作。各地區要充分發揮社區衛生 服務體係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療與康複中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建 立精神康複機構,並納入社會福利發展計劃。要充分發揮各級殘聯的優 勢,與衛生部門共同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精神疾病治療與康複 模式,完善醫療轉診製度,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複。要加強基層衛 生人員的培訓,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識,提高農村衛生機構 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複工作。要采取措施為精神分 裂症、抑鬱症及雙相情感障礙、老年性癡呆和抑鬱等重點精神疾病患 者提供適當的治療與康複服務。加強精神疾病藥品的管理和供給工作 ,積極開展以藥物為主的綜合治療,不斷提高治療與康複水平。對精神 疾病患者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製其人身自由)情況進行普查摸底,從 治療、看護、資助等方麵製訂可行的解鎖方案,積極進行監護治療和定 期隨訪。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把精 神疾病患者中的貧困人群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步伐 (一)逐步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製度。衛生部要會同有關部 門和單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療與谘詢的執業資格製度,加強對從事心理治 療與谘詢工作人員的執業準入管理。心理治療與谘詢工作人員上崗前 必須接受專業教育,上崗後要保證必要的專業進修時間,不斷提高專業 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加強人才培養和教育工作。要加強醫學院校在校學生、現有 精神專科和非精神衛生專業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 的精神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對常見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和有效處理的 能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加強精神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紀律 和醫學倫理學教育,增強法製觀念和服務意識。改善精神衛生工作專業 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促進精神衛生工作隊伍的發展。 七、加強精神衛生科研和疾病監測工作 重視和支持精神衛生的科學研究,積極鼓勵把科研成果應用於防治 工作實踐,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人員交流與科研合作,提高我 國精神衛生工作的整體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監測網絡,加強監測工 作,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開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及時掌握精神疾 病流行情況和發展趨勢。 八、依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加快精神衛生國家立法進程,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實施精神疾 病患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權,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診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要經過 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對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後,按照法律程 序處理需強製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加強對經鑒定無 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治療工作。鑒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 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保鑒定科學、公正,保護精神疾病患者 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強化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行政執法監督,禁止各種 形式的非法執業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