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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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委宣傳部反映。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獎勵我省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 者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為我省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率先 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持,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本條所指的“優秀成果”包括馬克思主義理論研 究成果、學術理論研究成果和應用對策研究成果三大類,具體分為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 工具書、學術論文、調研報告、谘詢報告等,每類設一、二、三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特別獎。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管理工作。 在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獎勵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五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 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六條 我省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人員(包括專業研究人員、教學人員以及實際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 專著、教材、譯著、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公開發表的論文以及被黨委、政府有關部門采納的調研谘 詢報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評審範圍。 第七條 評審應堅持以下標準: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根本方針。 2.具有創新精神,提出獨立見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 3.研究新問題、開拓新領域,特別是在探索、研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方麵具有比較 顯著的理論價值和社會效益。 4.對成果的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進行全麵綜合評價。對不同類型的成果在具體評價標準上有所側重。 第八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按初評、複審和核準的程序進行。初評由指定的受理單位負責; 複審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核準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第九條 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個人和集體,須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單位,再由所在單位彙總 向指定的初評受理單位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十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評審結果公示製度和異議受理製度。 第十一條 獲獎者的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獲獎項目,一經發現立即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及獎金,並建議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學科專家評審組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 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三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獎金及評審經費,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宣傳文化建設專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的實施細則,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製定,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