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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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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調整粵府辦〔2002〕3號文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和省編辦 《關於調整粵府辦〔2002〕3號文有關離退休人員補差待遇問題的意見》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調整粵府辦〔2002〕3號文有關
省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貿委 省財政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編辦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我省勘察設計單位體製改革實施 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3號)實施以來,有力地推進了全省勘察設 計單位體製改革。為進一步推進此項改革,建議將粵府辦〔2002〕3號文中 有關離退休人員補差待遇問題的意見調整為:2000年10月1日前事業單位 已離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如低 於原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費標準,差額部分采取補貼的方式繼續發放,所需經費 和發放工作根據改企後單位的組織形式分別處理: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由改企 後的單位負責籌集資金及發放工作;改為其他形式的,按10年的標準計算,所需 經費從其國有資產轉讓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繳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由當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連同基本養老金一起發放。按上述標準計算,國有資產轉讓收入不 足以支付部分,由改製後的企業在前3年內的收入中逐年繳入當地養老保險基金。 原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費標準與基本養老金差額原則上按不低於2000年10 月的標準核定,具體執行標準由單位視經濟情況而定,自籌資金解決。基本養老 金的調整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其它有關事宜,仍按粵府辦〔2002〕3號文的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