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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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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海洋漁業局關於扶持沿海漁民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海洋漁業局《關於扶持沿海漁民轉產轉業保持漁區穩定議案的實施辦法》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扶持沿海漁民轉產轉業保持漁區穩定議案的實施辦法(省海洋漁業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為貫徹落實《轉發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扶持沿海漁民轉產轉業保持漁 區穩定議案的決議的通知》(粵府〔2003〕9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扶 持沿海漁民轉產轉業保持漁區穩定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04年起,用10年時間,分兩個階段,組織實施沿海漁民轉產轉業。 第一階段,先用5年時間,主要通過發展漁業產業項目260個,淘汰漁船3500 艘(功率12萬千瓦),帶動2萬名漁民轉產轉業。第二階段,視議案實施情況, 再確定扶持的目標和措施。 (二)第一階段目標 1.發展漁業產業項目260個。其中:2004年36個,2005—2008 年每年56個。包括養殖業項目90個,加工流通業項目70個,休閑漁業項目25個, 外海遠洋漁業項目50個,船網修造業項目25個,共帶動2萬名轉產轉業漁民再就業。 2.實施漁民安居工程,解決3000戶“連家船”、特困漁民安居。其中, 2004年160戶,2005—2008年每年710戶。 3.安排漁民技能培訓20000人和漁民子女職業教育1000人。其中 漁民技能培訓2004年1200人,2005—2008年每年4700人。 4.淘汰漁船3500艘,每年700艘。 二、實施範圍和條件 (一)實施範圍 1.行政區域範圍。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 茂名、潮州、揭陽等14個地級以上市,重點是粵西地區。 2.項目實施範圍。 漁業產業發展項目(包括水產養殖、加工流通、休閑漁業、外海遠洋漁業及 船網修造業);漁民安居;漁民技能培訓和漁民子女職業教育;減船和回收捕撈 許可證;漁民轉產轉業項目實施與管理。議案實施項目應與國家下達的相關任務 相結合。 (二)實施條件 1.漁業產業發展項目。 漁業產業發展項目必須是科技含量較高、經濟實力較強、經濟效益較好、能 有效帶動漁民轉產轉業的項目。安排省級財政資金的項目,必須帶動相應數量的 漁民再就業。 2.漁民安居。 岸上無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願上岸的海捕漁民戶;岸上有住房但屬茅 草房、瀝青紙房或經房管部門認定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麵積不足2平方米的純 海捕漁民困難戶。 3.漁民技能培訓和漁民子女職業教育。 漁民技能培訓對象必須是漁船被確認淘汰需要轉產轉業的海捕漁民;漁民子 女職業教育對象必須是被淘汰漁船漁民的子女;自願申請參加技能培訓或職業教 育;擔負培訓或職業教育的單位要有相應的資質,保證質量;執行國家職業資格 證書製度和就業準入製度。 4.減船和回收捕撈許可證。 漁民自願淘汰漁船;重點淘汰拖網、定置網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作業漁船, 半漁農尤其是非漁地區的漁船,到期或將到期報廢的漁船,船體殘舊和近岸小型 漁船;向政府交回漁業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等相關證件原件。 5.漁民轉產轉業項目實施與管理。 為議案的組織實施而開展的漁業資源和海捕結構跟蹤監測項目;管理信息平 台建設和維護保養項目;議案宣傳、項目監督檢查等。 三、項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沿海漁民轉產轉業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前期工作,在完成前期工作 後才能列入計劃組織實施。 1.項目選擇。 沿海漁民轉產轉業項目由市、縣(市、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 實施範圍和條件進行選擇並組織上報。漁業產業發展項目必須組織編製項目實施 方案,填寫項目申請表;漁民安居、漁民技能培訓和漁民子女職業教育應填寫申 請登記表;淘汰漁船項目應填寫自願減船和回收捕撈許可證申請表,提供漁船船 舶登記證書、船檢證書和捕撈許可證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2.上報程序。 沿海漁民轉產轉業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個人)向縣(市、區)級海洋漁業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由縣(市、區)級海洋漁業行政主 管部門上報地級以上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上報省海洋漁業局和省財政廳。 3.項目審定。 各地級以上市上報的項目由省海洋漁業局、財政廳按照《廣東省沿海漁民轉 產轉業保持漁區穩定議案項目評價指標體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項目逐一 進行考評打分,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省海洋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淘汰漁船數 量、漁民轉產轉業的目標任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其他相應的條件擇優審定。 4.有關要求。 (1)漁業產業發展項目和漁民安居項目申報材料中必須附有地級以上市財 政配套資金承諾書,同時明確帶動轉產轉業漁民的數量。 (2)漁民安居、技能培訓、子女職業教育項目和減船回收捕撈許可證由符 合條件的漁民或漁船所有人向縣(市、區)級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縣(市、區)級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民所在村委會和鎮政府核實並分別 在村委會和鎮政府所在地公示後才能予以上報。 (3)各地在上報項目時,必須按照財政性資金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明確 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 (二)計劃管理 沿海漁民轉產轉業項目年度計劃要按上報程序,於上一年12月底前上報,省 海洋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於每年6月底前下達當年年度計劃,並抄送省府 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其中漁民子女職業教育計劃由省海洋漁業局報送省勞動 保障廳下達。 (三)項目實施 1.各級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議案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必須會同有關 部門,嚴格按照議案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 2.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製、招標投標製、合同管理製和建設監理製的議案項 目,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履行與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簽訂的 項目實施合同,按批準的項目計劃製訂項目具體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 保按計劃完成。 4.各級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 目按計劃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計劃,確需調整計劃的,必須遵 循原程序報批。 (四)項目驗收 議案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的驗收辦法。由地級以上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 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按項目計劃要求,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 省海洋漁業局、財政廳。省海洋漁業局、財政廳或勞動保障廳對項目驗收情況進 行抽查。 四、資金管理 (一)資金來源 2004-2008年省級財政預算安排50000萬元,其中:2004年 安排7000萬元,2005-2008年每年安排10750萬元;市級財政 配套資金17358萬元。 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台山、恩平除外)市漁民轉產轉業 所需資金由其市級財政解決。 汕頭、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陽市及台山、恩平市,減 船項目由省級財政全額補助,其他項目省級財政補助70%,市級財政配套30%。 各地級市政府負責落實本級財政配套資金,納入本市財政預算。 (二)資金分配 1.原則。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因素法分配省級補助資金。按各地級市轉 產轉業漁民人數、減船和水上居住(特困戶)漁民數等,確定該地區各類項目的 省級補助指標;按各地級市的省級補助指標和具體項目帶動轉產轉業漁民就業的 人數等,確定各類項目的省級補助資金。 2.標準。 漁業產業發展項目。按各地級市漁業產業發展項目省級補助指標和該市上報 項目中帶動轉產轉業漁民就業的人數,確定各項目的補助額。 漁民安居項目。每戶省財政補助1.15萬元。 漁民技能培訓項目。每人每天省財政補助150元,按照實際培訓人數和培 訓天數安排。 漁民子女職業教育項目。按照“十項民心工程”智力扶貧工程的補助標準執行。 減船項目。按省減船回收捕撈許可證及拆船補助標準執行。 省海洋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製定項目資金申報指南,明確政府補助資金的補 助範圍、申報條件和程序。資金分配結果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各地級市在控 製指標1.5倍額度內申報項目。 (三)資金撥付 為保證地級市財政資金足額到位,省級財政年度補助資金在市財政年度配套 資金撥入市、縣(市、區)專戶並提供有效憑證後予以撥付。 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市、區),由同級財政部門以國庫集中支 付方式撥付項目資金;尚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市、區),由同級 財政部門以報帳製的方式撥付項目資金。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 項目,如有節餘資金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調劑使用,專項用於轉產轉業議 案的實施與管理;項目因故終止的,追回全部財政資金,按來源渠道歸還各級財 政部門。 (四)資金監管 議案資金必須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專人負責、 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財務指導和監管;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 健全內部監管製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審計機關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 進行審計。 對不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的地級市,省將暫緩安排或調整項目資金。對騙取、 擠占、挪用、截留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單 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轉產轉業議案項目資金申報指南由省海洋漁業局會省財政廳另行製發;轉產 轉業議案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省海洋漁業局另行製發。 五、組織領導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要指定一位領導負責組 織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各級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要牽頭成立議案實施領導小組,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認真執行省政府粵府〔2003〕97號文中關於扶持沿海漁民轉 產轉業的政策。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措施,加大對漁民轉產轉業的政策扶持。 (三)省政府原則上每年組織主、協辦單位,對議案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 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 本辦法由省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附件:廣東省減船回收捕撈許可證及拆船補助標準 附表 |
廣東省減船回收捕撈許可證及拆船補助標準
序 號 |
淘汰漁船功 率檔次劃分 (千瓦) |
淘汰漁船補助標準 (萬元/艘) |
其 中 |
拆解淘汰漁船補助標準(萬元/艘)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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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補助 標準(萬元/艘) |
省級財政補助標準(萬元/艘) |
國家補助標準(萬元/艘) |
省級財政補助標準(萬元/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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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齊全補助 |
臨時證補助 |
證件齊全補助 |
臨時證補助 |
證件齊全補助 | 臨時證補助 | |||||
1 | 7.35-9.99 | 1.5 | 0.75 | 1.5 | 0.75 | 0.05 | 0.05 | |||
2 | 10-19.99 | 3 | 1.5 | 1.5 | 0.75 | 1.5 | 0.75 | 0.1 | 0.05 | 0.05 |
3 | 20-39.99 | 4 | 2 | 2 | 1 | 2 | 1 | 0.14 | 0.08 | 0.06 |
4 | 40-59.99 | 5 | 2.5 | 2.5 | 1.25 | 2.5 | 1.25 | 0.17 | 0.08 | 0.09 |
5 | 60-79.99 | 6 | 3 | 3 | 1.5 | 3 | 1.5 | 0.20 | 0.08 | 0.12 |
6 | 80-99.99 | 7 | 3.5 | 5 | 2.5 | 2 | 1 | 0.23 | 0.08 | 0.15 |
7 | 100-124.99 | 8.5 | 4.25 | 6 | 3 | 2.5 | 1.25 | 0.26 | 0.1 | 0.16 |
8 | 125-149.99 | 10 | 5 | 6 | 3 | 4 | 2 | 0.29 | 0.1 | 0.19 |
9 | 150-174.99 | 12 | 6 | 8 | 4 | 4 | 2 | 0.32 | 0.1 | 0.22 |
10 | 175-199.99 | 14 | 7 | 8 | 4 | 6 | 3 | 0.35 | 0.1 | 0.25 |
11 | 200-249.99 | 16 | 8 | 10 | 5 | 6 | 3 | 0.38 | 0.1 | 0.28 |
12 | 250-299.99 | 18 | 9 | 10 | 5 | 8 | 4 | 0.41 | 0.1 | 0.31 |
13 | 300-399.99 | 20 | 10 | 15 | 7.5 | 5 | 2.5 | 0.44 | 0.1 | 0.34 |
14 | 400-499.99 | 22 | 11 | 15 | 7.5 | 7 | 3.5 | 0.47 | 0.1 | 0.37 |
15 | 500以上 | 24 | 12 | 15 | 7.5 | 9 | 4.5 | 0.50 | 0.1 | 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