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障礙    長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1999-00035 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發布機構: yabo 11选5 成文日期: 1999-03-31
名稱: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工作幾點意見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1999〕25號 發布日期: 1999-03-31
主題詞:
【打印】 【字體: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工作幾點意見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發布日期:1999-03-31  瀏覽次數:-
 

粵府辦[1999]25號

━━━━━━━━━━━━━━━━━━━━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
工作幾點意見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

《國務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轉發給你們。這兩份文件對政府立法工作的

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主要原則作了明確、高度的概括,對指導我省政府的立法工

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請你們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今年2月召開的全省立法工作會議,研究製定了我省的立法計劃,對立法工

作提出了要求。各部門特別是今年有立法任務(包括法規和規章)的部門,要加

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誌要親自抓,要把握好法規或規章草案起草的

方向,注意防止和克服部門利益傾向,在明確執法主體的執法職權的同時,還要

對執法主體加以約束,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確保完成今年的立法計劃。要堅持

立法和執法監督兩手抓,執法主體要製定執法計劃,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

全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工作。

  為了提高政府立法質量,需要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必須堅持法規、規章草案

要經省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製度,並使這項製度規範化。省政府法製局要加強

對立法計劃實施的指導、檢查和督辦工作,切實做好法規、規章的審核、協調工

作。同時,要加強執法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全麵正確實施。

  yabo 11选5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 工作幾點意見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199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1999年立法 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

  1999年是我國曆史發展進程中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 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為 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法製環境和提供有力的法製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1999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 導,以憲法為根本依據,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1999年 工作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強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質量,使政府法 製建設更好地服從並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就進一步做好國務院1999年 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要把立法工作同黨的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更加 自覺地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一是立法工作安排要同黨中央、國務 院的總體工作部署相統一,把保障改革、發展、穩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規解 決的突出問題作為立法重點,兼顧其他方麵的立法。據此製定的年度立法工作安 排隻能是指導性的,在執行中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黨中央、國務院新的決策 及時調整。二是立法進程要同改革、發展的進程相適應。凡是黨中央、國務院對 有關立法項目涉及的體製和方針政策已經確定、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的,要抓 緊起草,爭取盡快出台。三是要把每個立法項目放在全局上認真研究、論證,使 其實質內容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改革決策,注意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銜接、協調、配套。   二、立法工作要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以我國改革 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實踐經驗為基礎,吸收、借鑒國外好的經驗,為我所用。   三、有關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的立法項目要體現政府機構改革的精神和原則, 科學地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 上來,把企業生產經營權和投資決策權真正交給企業,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與管 理的職能交給社會中介組織;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 部門職權劃分,規定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做到權責一致;行政 機關行使權力要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   四、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備而不繁,條文要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 能夠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有力度;對刑法未作規定的特定違 法行為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的,在提出有關法律草案的同時,可以相應地提出刑法 補充決定草案。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 製裁違法行為的新機製、新措施、新辦法。按照憲法關於國家機構職權劃分的規 定,在法律草案中不要對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作過於具體的規定。這就要求 在擬訂法律草案的同時,通盤考慮國務院配套行政法規或者文件的研究、起草, 力求同步實施。   五、立法工作要堅持群眾路線,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 踐經驗,充分反映民意,集眾思廣眾益,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集中與分散、整 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要加強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和審查中的協 調工作,有關部門要多溝通、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要及時 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領導決定。   六、要加強對行政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維 護社會主義法製統一,力求從製度上解決“依法打架”的問題。

國務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

  國務院1999年立法工作總的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 導,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1999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 要任務,把保障改革、發展、穩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規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 立法重點,兼顧其他方麵的立法。據此,對國務院1999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 排: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一)為了規範、推行招標投標製度,保護國有財產,維護公共利益,防止 腐敗,製定招標投標法。   (二)為了保證中央人民政府有效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保障澳門駐 軍依法履行職責,製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三)為了防止和懲罰各種做假帳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借鑒國外經驗,明 確規定會計記帳的基本規則,修訂會計法。   (四)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關係,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 動法的有關規定,製定勞動合同法。   (五)為了進一步完善專利製度,適應加入《專利合作條約》的需要,修訂 專利法。   此外,根據《九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關於“某些項目雖然沒有列入立法 規劃,其法律草案成熟時,也可以依法提請審議”的原則,抓緊起草海關法(修 訂草案)、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氣象法(草案),條件成熟時,適時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擬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重點)   (一)為了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製定金融 機構關閉辦法、信托業管理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修訂外彙管理條例結 彙、售彙及付彙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為了加強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監管,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修改、製定 與證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製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三)為了加強保險業監管,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製定外資保險機構管理辦 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等。   (四)按照深化財稅體製改革的要求,推進“費改稅”的進程,加強對財產 評估業的監督管理,製定燃油附加稅暫行條例、機動車購置稅暫行條例、財產 評估管理條例等。   (五)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改組、聯合、兼並,製定企業 兼並條例等。   (六)為了建立、完善社會保障製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製定養老保險條 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   (七)為了推進住房製度改革和基礎設施建設,製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等。   (八)為了鞏固糧食流通體製改革成果,規範糧食銷售、儲備行為,製定糧 食銷售條例、糧食儲備條例等。   (九)為了發展教育、科技、衛生事業,製定教師職務條例、科技獎勵條 例、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等。   (十)按照兵役法的規定,修訂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等。   三、抓緊調研論證條件成熟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   (一)法律草案:   1.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   2.遺產稅法   3.社會保險法   4.產品質量法(修訂)   5.港口法   6.道路交通管理法   7.水法(修訂)   8.漁業法(修訂)   9.職業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規草案:   1.金融機構破產暫行條例   2.金融債權管理條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4.國際商業信貸管理條例   5.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6.征收排汙費暫行辦法(修訂)   7.政府采購條例   8.彩票管理條例   9.農村用電管理條例   10.天然林保護條例   11.電信管理條例   12.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修訂)   13.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   14.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   15.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   16.保安服務業管理條例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增加立法項目的,由國務院 法製辦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