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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yabo 11选5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9-00933 分類: 其他、通知
發布機構: yabo 11选5 成文日期: 1999-10-29
名稱: 關於修訂省政府係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1999〕95號 發布日期: 199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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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省政府係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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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199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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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省政府係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省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係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已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yabo 11选5 關於進一步精簡各類會議和文件,減少領導同誌事務性活動和題詞題字,規範內賓接待工作的意見》(粵辦發[1999]18號)精神作了修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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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係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


  一、會議分類

  (一)以下會議由省政府召開:

  1、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市長會議,研究貫徹重大政策、重要的經濟體製改革措施需市、縣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

  2、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的特殊表彰會,如:全國由國務院表彰的事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政府表彰的事項,保衛和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作出重大貢獻的有功人員的表彰會等;

  3、省委常委會議或省府常務會議決定由省政府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

  (二)以下會議由省政府工作部門召開:

  1、各部門布置年度工作,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精神的會議;

  2、各部門業務工作會議,經驗交流會;

  3、行業性或專項性表彰會。

  (三)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召開全省性會議,如經批準召開全省性會議的,可參照部門會議辦理。

  二、會議報批程序

  (一)省直各單位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年度本單位擬召開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含表彰會)計劃,按附表一要求填好表格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全年全省性會議總量控製意見報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批準後下發各單位按計劃執行。

  (二)計劃外臨時決定召開的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原則上不予批準;情況特殊的,按規定程序報批並嚴加控製。

  (三)列入計劃內的會議,主辦單位在會前兩周按附表二的要求填好表格報省政府辦公廳呈辦。

  (四)省政府辦公廳收到要求召開會議的辦件後,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辦文程序呈批後複來文單位。

  三、會議審批權限

  (一)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含綜合表彰會、非行業性的特殊表彰會),由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常務副省長審批或提交省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部門召開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業務會議、行業性或專項表彰會,由省政府分管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省長、分管副省長審批。

  (三)部門召開的一般性業務會議,由部門的主要領導審批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四、會議審批原則

  (一)凡可開可不開的會堅決不開,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就不開常規會;同一部門召開的若幹會議或雖不同部門但內容相關聯的會議,堅持合並或套開;凡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的名義召開。

  (二)省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3天;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業務會議,原則上隻開到地級以上市,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各市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地級市限帶1名司機。

  (三)除布置行業的重大政策,貫徹重大改革措施的會議或幾年召開一次的重要會議,經省政府批準後,可以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其他會議一般不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

  (四)掛靠政府工作部門的社團組織不得以掛靠機關的名義召開會議,也不得在行政事業經費中開支會議經費。

  (五)各部門除特殊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外,一律不召開行業或係統的專項表彰會,采用通報形式表彰。

  (六)各部門不得到中央規定的12個和我省規定的3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得組織與會人員到會議所在市、縣行政區域以外和其他風景名勝區旅遊。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

  (七)每月11日至20日為“無會旬”時間,此期間省政府不召開全省性會議,各部門也不召開有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特殊情況需要召開會議須報省長同意。

  五、會務工作和會議經費

  (一)省政府召開的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會議通知,屬綜合性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會議經費由省政府辦公廳呈辦;屬專項工作會議,具體會務工作委托業務主管部門主辦,會議經費由主辦單位按規定標準在本單位包幹行政經費中列支。

  (二)省政府各部門經批準召開的會議,由部門負責會務工作和發會議通知,會議經費均按規定標準在本單位包幹行政經費中列支,嚴禁向與會單位或下屬單位、企業轉嫁會議費負擔。經省政府批準同意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會議通知可冠“經省政府批準”字樣,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備案。要求市、縣政府領導及本係統外多個部門參加的會議,可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會議通知,會務工作、會議經費仍由主辦部門負責。

  六、其它事項

  (一)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省政府領導出席講話;特別重要的會議必須請省政府領導出席講話的,隻請分管的領導出席,並負責提供講話稿材料。

  (二)要求省政府領導出席會議的,由主辦單位與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聯係安排;要求新聞單位采訪會議的,由主辦單位與省政府辦公廳信息技術處聯係安排。

  (三)經批準召開的各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主辦單位在會後應收集1套會議材料送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備案。

  (四)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全省性會議審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