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37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
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幹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按下列步驟健全和規範各級有形建築市場
(一)6月份開展宣傳動員和組織學習《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幹意見的通知》;貫徹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聯合召開的“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幹意見的通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
(二)7月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級有形建築市場人、財、物進行脫鉤,確保有形建築市場的服務功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三)8月15日前地級以上市建設局、計委(計劃局)、監察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轄區內市(區)縣有形建築市場脫鉤情況和職能分離落實情況、內部管理製度及工程招標投標等進行全麵檢查,檢查結果於8月20日前報省建設廳、計委、監察廳。
(四)8月底省建設廳、計委、監察廳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省及21個地級以上市、順德市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進行全省通報並分別報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具體檢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切實將規範有形建築市場工作落到實處
(一)加強領導,製定方案,落實責任製
各級建設、計劃、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要做好宣傳動員,組織檢查到位,並及時協調脫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製定本地區關於有形建築市場的脫鉤方案,建立層層責任製,並將工作落實到責任人,各部門要指定一名領導同誌負責抓好此項工作。
(二)認真組織、部署,抓緊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1.規範有形建築市場工作,各級建設、計劃、監察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履行職責,按國辦發〔2002〕21號規定,明確進入有形建築市場的項目範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把此項工作抓好。
2.認真抓好宣傳動員準備工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泛深入宣傳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重要意義,擴大影響麵,做好組織學習工作,為有形建築市場的脫鉤做充分的準備。
3.認真做好有形建築市場的脫鉤工作,各級有形建築市場要確保8月底前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人、財、物方麵徹底脫鉤,實現職能分離,機構分設,財務分帳,人員分家,使有形建築市場真正成為不與任何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有隸屬關係的獨立服務機構。脫鉤後有形建築市場的功能是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範的場所,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設立麵向招標、投標人集中辦公的“窗口”;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中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谘詢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脫鉤後的有形建築市場不得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參與編製和審查標底;不得參與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製和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強製提供指定的工程造價谘詢等服務,不得有任何的行政審批職能。
(三)各級建設、計劃、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工作,確保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頓或按有關規定予以取締。對那些工作不負責任,拒不執行上級關於有形建築市場脫鉤任務的地區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製度
(一)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計劃、監察部門成立協調小組,分別負責指導全省及各轄區內有形建築市場的健全和規範工作。落實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按粵府辦〔2000〕105號文執行。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主管部門招標投標執法行為的監督,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招標投標行為進行現場監督。
(二)嚴格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收費行為。由省物價局牽頭,省計委、建設廳參與,對各級有形建築市場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清理和規範,並於8月底前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
四、加強製度建設,完善有形建築市場內部管理
(一)有形建築市場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製度。結合有形建築市場脫鉤工作,對涉及招標投標行政職能的辦法、規章進行必要修改,同時對市場內設機構及職能進行必要調整。
(二)加強有形建築市場設施建設。有形建築市場要加強計算機管理係統和相關網絡建設,建立和充實相關數據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要盡快完善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並盡快形成全國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在公眾網設立“窗口”,提供信息發布、投標谘詢、網上接收資料、網上公布評標結果等各種服務,提高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操作的透明度。
(三)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有形建築市場中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直係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應當回避;實行定期輪崗製度等。對違反上述要求及有關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有形建築市場發現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調查。在征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後,有形建築市場應當妥善保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製定相應的查詢製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全省各市有形建築市場的脫鉤情況,省建設廳會省計委、監察廳要於8月底前書麵上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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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
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幹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若幹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築市場,是提高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以及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加強管理,規範運行,促進有形建築市場健康發展,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建築市場競爭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三月八日
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若幹意見
建設部 國家計委 監察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統稱有形建築市場)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實踐證明,設立有形建築市場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一項有益嚐試。這項措施對於增進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有關部門監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存在規避招標、假招標行為,一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轉包工程和違法分包行為仍屢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築市場在運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費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場和行業保護等問題,亟待通過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等措施加以解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有關精神,現就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製,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築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采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
(二)目前已經設立和運行的有形建築市場必須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做到人員、職能分離,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製和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三)完善有形建築市場服務功能。有形建築市場要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範的場所;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谘詢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有形建築市場要積極完善並拓展服務功能,為總包、分包雙方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優良的服務。
(四)加強有形建築市場設施建設。有形建築市場要加強計算機管理係統和相關網絡建設,建立和充實相關數據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要盡快完善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並盡快形成全國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在公眾網設立“窗口”,提供信息發布、投標谘詢、網上接收資料、網上公布評標結果等各種服務,提高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操作的透明度。二、加強監管,規範運行
(五)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要在有形建築市場設立麵向招標人、投標人集中辦公的“窗口”。建設、工商、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有形建築市場的指導,依法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要在有形建築市場建立舉報製度,積極、認真地受理群眾的檢舉和控告。
(六)有形建築市場發現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並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在征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後,有形建築市場應當妥善保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製定相應的查詢製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於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七)嚴格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收費行為。要堅決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有形建築市場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除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八)加強製度建設,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有形建築市場中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直係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應當回避;實行定期輪崗製度等。對違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並嚴厲追究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嚴格有形建築市場設立審批管理
(九)嚴格有形建築市場設立審批條件。今後,凡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築市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建設部審定。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築市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有形建築市場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成立不與任何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有隸屬關係的獨立管理機構。
3.有健全的有形建築市場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製度。
4.工作人員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和招標投標管理等方麵知識。
5.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同意,在有形建築市場設立服務“窗口”,並依法實施監督。
(十)對投資數量較多、建設規模較大的縣級城市,確需設立有形建築市場的,應參照上述條件,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四、加強對有形建築市場健全和規範工作的領導
(十一)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對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由建設部牽頭,會同國家計委、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成立部際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全國有形建築市場健全和規範工作。對已設立的有形建築市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上述條件進行檢查,並在新聞媒體公布結果;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頓或予以取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城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負責指導本地區有形建築市場健全和規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