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78號
印發關於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與山區市縣對口幫扶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於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與山區市縣對口幫扶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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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於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與山區市縣對口幫扶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粵發〔2002〕13號),促進全省不同類型地區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幫扶指導思想
對口幫扶工作以鄧小平共同富裕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脫貧奔康為總目標,全麵加快山區經濟發展;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地區要堅持講大局、講政治的原則,把幫扶山區加快經濟發展為己任;山區市縣要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原則,依靠自身的努力,發揮內因的作用,加快發展進程;雙方要堅持“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幫扶和經貿合作,推進山區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步伐。
二、調整幫扶對象
從2003年起,增加廣州、東莞兩市進入幫扶行列,珠江三角洲參與扶持山區的市分別有:廣州、深圳、佛山、東莞、江門、珠海、中山7市;幫扶的重點對象是16個扶貧開發重點縣和新增加的平遠、興寧、樂昌、翁源四個山區縣(市)。調整後,廣州市幫扶梅州市及其五華縣、豐順縣、大埔縣、平遠縣、興寧市;深圳市幫扶河源市及其東源縣、紫金縣、龍川縣、和平縣、連平縣;佛山市幫扶清遠市及其清新縣、陽山縣、連南縣、連山縣;東莞市幫扶韶關市及其新豐縣、乳源縣,江門市幫扶韶關市及其樂昌市、翁源縣;珠海市幫扶揭陽市及其揭西縣;中山市幫扶汕尾市及其陸河縣。
三、落實幫扶任務
對口幫扶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幫扶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奔康。幫扶的市要協調確保財政每年無償支持每個對口山區縣500萬元,並按5%逐年遞增。無償幫扶資金主要用於被幫扶縣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貧困鄉村的扶貧開發項目。
(二)組織教育、衛生、科技等部門開展結對幫扶。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縣要組織學校、醫院開展一對一的結對幫扶,幫助山區做好中小學校舍的危房改造,改善教育設備,培訓師資;幫助山區做好衛生院所的建設,改善醫療條件,解決貧困群眾看病難的問題;幫助山區提高科技水平和開展科普工作,以多種形式為山區提供實用技術服務。
(三)開展勞務輸出合作和社會幫扶。珠江三角洲地區要優先吸納貧困地區的勞動力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支持山區開展對農村青年勞動力的技能培訓,提高輸出勞動力的素質,並做好就業後的跟蹤服務工作。發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組織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支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四)開展經貿合作。積極推動珠江三角洲向山區實施產業轉移,鼓勵民間資本到山區投資,開展前店後廠或前銷售後生產基地形式的合作。幫助山區發展種養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支持山區發展勞動密集型、資源開發型產業。
四、健全幫扶製度
對口幫扶雙方要建立健全幫扶工作製度。
(一)加強領導。對口幫扶工作由雙方地級以上市統一協調、統一計劃,要指定一名黨政領導分管幫扶工作,明確各級扶貧部門為日常工作機構,負責開展幫扶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協商。對口幫扶雙方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製定五年幫扶規劃,逐年實施。每年年初,雙方要協商製定年度幫扶計劃,形成工作紀要,年終共同總結檢查。
(三)加強資金管理。對無償幫扶資金實行規範管理,每年由被幫扶縣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征詢對口幫扶市縣的意見,協商一致後雙方政府簽訂具體幫扶協議,明確幫扶範圍、項目,明確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監督的責任。財政無償幫扶資金必須劃撥到被幫扶縣的財政專戶,幫扶資金不得帳外運行,不得用於財政補貼及發放工資和獎金;不得把無償幫扶資金轉為有償資金;經雙方同意的項目,幫扶資金可在被幫扶縣內滾動使用。
(四)加強檢查監督。對口幫扶具體工作由省扶貧辦負責,省扶貧辦每年要檢查幫扶資金和任務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雙方執行協商製度的情況,並對幫扶工作的基本情況予以通報。
附件: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與山區市縣對口幫扶一覽表
附件
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與山區市縣對口幫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