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34號
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製度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對土地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土地供應布局和結構,確保建設、用地規劃的實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儲備製度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
各市、縣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粵府〔2001〕5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粵府辦〔2003〕6號)的精神,加快推進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充分發揮土地收購和儲備對控製土地供應總量、調控土地市場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製度,完善土地收購和儲備操作程序,將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土地儲備的範圍
下列土地,可以根據城鎮規劃實施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為實施城鎮規劃而批準征用和農地轉用的土地;
(二)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六)為實施城鎮規劃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市、縣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請收回的土地;
(十)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無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三、規範土地收購和儲備的運作
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實施的需要,必須符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儲備的土地應優先用於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進行房地產、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原則上要用儲備的土地,其使用必須通過有形土地市場公開交易。
城鎮規劃區內尚未征(轉)用的農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儲備規劃,進行規劃控製。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征用和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納入土地儲備庫。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土地,應根據不同的土地來源,分別評估地價。對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價格應當根據出讓年限及其土地開發情況評估,並以評估後的價格確定其收購價格或補償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製定。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
土地儲備資金及其相關業務工作經費,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列入土地有償使用收益支出計劃據實列支,具體辦法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製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各金融部門要積極穩妥地支持土地儲備工作。
四、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盡快建立健全土地儲備管理機製;加強製度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儲備土地的經營管理製度、開發利用製度、財務管理製度等製度建設;完善土地儲備操作程序,確保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健康、安全、有序進行。各級國土資源、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防止違規操作,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各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級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運作的監督。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儲備工作。對於在辦理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人員,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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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