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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粵台
經貿合作和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根據省委有關部署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深化粵台經貿合作和支持在粵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粵台合作發展共同需要,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積極把握台商投資新趨勢,不斷優化台商投資營商環境,在支持現有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的同時,加大對台招商引資力度,加強粵台產業對接,努力拓展粵台合作空間,不斷提升粵台經貿合作水平。重點在高技術產業、新興產業、服務業、現代農業、產業鏈條對接、企業轉型升級、發展總部經濟、對台投資、營商服務等方麵深化合作。
二、支持在粵台資企業轉型升級
(一)支持台資企業拓展境內外市場。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和政府采購招標等活動,利用有關電子商務平台積極開拓境內外市場。台資加工貿易企業擴大內銷份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省財政專項資金資助。在粵注冊並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台資企業,為拓展國際市場參加境內外展覽的,可按規定申請“國際市場開拓專項資金”補助;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法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進口保險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進出口信用保險專項資金扶持,申請程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
(二)支持台資企業科技創新。台資研發機構的研發成果可按規定申請科技進步獎。台商投資建設並經認定的國家級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免征其進口規定範圍內科研用品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台資企業在粵設立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工程實驗室,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相關扶持政策。在粵注冊登記的台資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我省鼓勵進口的技術和產品時,可按規定申請“省促進進口專項資金”貼息支持。支持台資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和申請專利,保護台商知識產權。
(三)加大對台資企業融資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台灣銀行信用體係,通過“外保內貸”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允許台資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台資企業募集資金再投資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享受省相關優惠政策,申請程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在粵注冊台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鼓勵台灣金融機構或粵台合資金融機構在粵設立中小企業專營機構,增強對台資中小型企業金融服務能力。
(四)鼓勵台資企業在粵設立總部機構。台資企業在我省新設研發中心、培訓中心、營銷中心、物流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機構並經認定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獎勵和補貼,並享受相關便利條件和優惠政策。
三、深化粵台產業合作
(一)加強粵台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合作。重點推進粵台在計算機網絡、光電、信息軟件服務和無碳能源開發、生物技術、環保、海洋等方麵的產業合作。鼓勵和支持粵台兩地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產業技術研發、聯合攻關,並推動科研成果產業化;對共建高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產業技術創新平台的,“省科技計劃”給予重點支持。台資企業圍繞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半導體照明、生物、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領域實施的重點產業化項目,按規定享受相關貸款貼息政策。
(二)推動粵台服務業合作。積極落實《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爭取粵台服務貿易合作先行先試,推動粵台在金融、物流、信息等生產性服務業方麵的深度合作與發展。支持台商在粵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開設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相關醫療科研機構和養老機構,對已開設的台商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專科設置、醫療設備準入、人員引進和科研立項等,實行與公立醫院同等待遇和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參加我省再生資源回收體係、現代物流服務業等項目建設,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推動粵台在旅遊資源開發、市場監督、人才培養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三)促進粵台金融合作。落實《兩岸金融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推動兩岸金融合作相關政策在粵先行先試。鼓勵台資金融機構和台資企業參與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鼓勵台資金融機構在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設立後援服務基地,加快推進莞台金融合作試驗區建設。積極推進人民幣和新台幣雙向兌換業務。支持台資企業開展人民幣跨境投融資業務,鼓勵台資企業的外方股東使用人民幣注入資本金,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廣東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和台資企業依法參與發起新型金融機構(組織),參股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設立合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谘詢公司等;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銀行在粵申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四)提升粵台農業合作水平。鼓勵台商參與我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涉台農業園區的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支持台商租賃或轉包我省農業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等已成片流轉的土地及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支持台資企業參與農村流通網絡、農產品流通體係建設,符合條件的予以資金補助。為台灣農產品參加我省現代農業博覽會提供適量的免費攤位。深化粵台海洋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在粵台資企業投資水產經濟魚類及觀賞魚養殖、水產品加工合作和海島開發等。推動建設台灣農產品大陸集散和展銷中心。
(五)加強粵台產業鏈合作。按照我省建設現代產業體係的目標要求,製訂產業鏈對台招商計劃,鼓勵台資投向我省新興產業“建鏈”、現代服務業“補鏈”和傳統優勢產業“強鏈”的重點項目及上下遊項目。支持粵台兩地企業以資本、技術、項目合作促進產業鏈整合。支持依托我省現有園區建設台灣產業園,大力承接台灣產業轉移。推動建立粵台兩地產業合作協調機製,探討研究兩地產業功能定位與互補,推動兩地產業協調發展,研究製訂年度產業鏈合作工作要點並確定重大合作項目。
四、優化台商投資營商環境
(一)推進台商投資便利化。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外,均向台資開放。鼓勵台資按國家產業政策參與鐵路幹線路網、民用機場、公路、獨立橋梁、隧道、港口公用碼頭設施等建設、經營。允許台灣居民在粵申辦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與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相同。允許台灣居民憑所在地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入境證明複印件辦理投資注冊登記,免於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台商以貨幣、實物或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出資設立企業,非貨幣出資額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對已繳付首期注冊資本、無違法記錄但暫無法按時出資的台資企業,可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符合條件的重大台資項目,可按程序申報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
(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按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取消和下放涉及台商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對省級管理權限內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製改為備案製。除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其餘鼓勵類、允許類的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台商投資項目由核準製改為備案製,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除依法應由省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外,台資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由其所在地級以上市或具有市級管理權限的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管轄。對台資企業部分涉及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料件、殘次品需內銷的,由省外經貿部門授權各地級以上市外經貿部門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含機電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在粵台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享有小微型企業減稅、困難企業減(免、緩)征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國稅部門的出口企業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標準,對被評為A類管理等級的台資出口企業,給予優先受理和審核退(免)稅申報、憑比對無誤的報關單等電子信息辦理退稅的便利。對符合產業政策、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台資出口企業,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先退稅後核銷”的管理辦法。
(四)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實施對小微型企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對省級產業轉移園內的企業,2013年起再減(免、緩)征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已有的取消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進一步清理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快推進堤圍防護費合理計征製度改革。
(五)減輕台資企業有關保險繳費負擔。進一步完善省內各地級以上市的社保政策,將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逐步降至15%。對困難台資企業,各地級以上市可適當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確保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計結餘足以支付9個月以上待遇。
(六)加大台資企業用工保障力度。支持台資在粵設立或與省內院校聯合設立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台資企業在崗職工參加職業培訓並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等證書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台資研發機構聘請的研發人員,符合條件的可列入企業所在地政府“人才引進計劃”,並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七)保障台資企業項目用地需求。台商投資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通過“三舊”改造依法收回台資企業用地,並經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補償等費用後,其土地出讓純收益可按不高於60%的比例依照有關規定專項用於支持該台資企業異地發展。依法擁有土地產權的台資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條件下異地轉型升級建設的,可采取土地置換方式為其重新安排用地,置換的土地使用權價額折抵不足的,可以貨幣補齊。對符合《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集約用地的台資工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70%執行。
(八)完善通關便利措施。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加工貿易企業享受外發加工“集中審批”、內銷貨物“集中申報”等海關優惠政策。加快推進海關、檢驗檢疫部門“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在全省口岸的擴大推廣,加快海關分類通關改革,擴大海關“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適用範圍,鼓勵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選擇上述模式加快通關速度。深化檢驗檢疫通關模式改革和監管模式改革,為相關台資企業提供便捷的檢驗檢疫通關服務。
(九)優化台商生產生活環境。推動增設粵台直航點和台胞落地簽注點,支持揭陽潮汕機場和東莞市申請為台灣居民落地簽注點。在粵就讀幼兒園及高中段教育的台灣學生,按當地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入學,台灣學生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享受與本地區戶籍適齡子女入學同等待遇。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設台商子弟學校或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分教點。台資企業協會籌建台商會館、台商醫院和台商子弟學校等改善台商後勤保障條件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列入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審批、用地等方麵重點保障。
五、促進對台投資
(一)搭建對台投資服務平台。鼓勵和支持我省企業加強與台灣相關部門、專業谘詢機構的交流合作,共同搭建促進和服務我省企業赴台投資的平台,及時發布赴台投資產業指引、投資障礙或風險等信息,引導企業謀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依托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數據收集渠道和技術分析,為省內企業赴台投資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行業風險分析谘詢等服務。
(二)支持實力較強的企業赴台發展。充分利用台灣技術研發、市場開拓、企業管理等優勢,促進企業赴台投資發展。鼓勵省屬大型國有企業赴台投資,並發揮其帶動作用。對省內企業赴台投資項目,通過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在省“走出去”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推動在台規劃建設一批廣東商品銷售和物流中心,提高“廣貨”在台銷售的規模化、集聚化、品牌化水平。
六、推進粵台交流合作機製和載體建設
(一)加快推進粵台經貿交流合作機製建設。加強粵台相關部門、中介機構、商協會之間的聯係交流,推動粵台共同組建產業對接合作機製。推動粵台農會等民間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引導台灣漁業企業加入我省各種漁業協會,密切台灣水產相關協會與我省水產行業協會的聯係。推進建立粵台經濟雙向交流合作機製。
(二)推動粵台經貿交流合作載體建設。充分發揮在粵台商資源優勢,按照共同規劃管理原則,鼓勵台資參與台商服務中心、產業合作發展中心、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等經貿交流合作載體建設。推進東莞鬆山湖“台灣高科技園區”和“海峽兩岸生物技術與產業合作試驗區”等載體加快建設,並打造成兩岸經貿合作的示範性載體。梅州、潮州、汕頭、揭陽四市要加強對國家有關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政策的研究,用足用好國家有關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我省推動四市跨越式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深入推進對台經貿交流合作。
七、加強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由省台辦牽頭,省有關單位參加的對台經貿工作協調機製,負責協調解決粵台經貿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項。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製。省有關部門在研究製訂相關經濟發展規劃時,要統籌考慮深化粵台經貿合作相關內容。省台辦要會同省外經貿、統計等部門,加強對我省台資經濟發展情況的統計、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加強政策指引服務。省台辦要會同省有關部門適時梳理我省促進粵台經貿交流合作的相關政策措施,並通過電子公共服務平台、政策宣講等形式,幫助台商及時掌握相關政策。要建立與在粵台資企業協會的溝通聯絡機製,及時了解台資企業相關訴求,並積極予以協調解決。
(三)保護台商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修訂完善我省關於台商投資權益保護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健全台商權益保障聯絡協調機製,充分發揮“廣東省台商投訴協調中心”、“廣東省台資企業律師服務團”等機構作用,依法妥善辦理台胞投訴事項,為台資企業和台商台胞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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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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