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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河湖長處 發布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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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風景區的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2月28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風景區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維護河湖健康美麗,促進幸福河湖建設,因地製宜發展綠色水經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服務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動或者供人們休閑遊憩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資源,是指水利設施、水域、岸線以及相關聯的灘塗、江心洲、生物、建築、遺存、碧道等形成的自然和人文景觀資源。

  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水利風景區和省級水利風景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複核、保護、利用、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係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於治水重要論述精神,以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水安全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堅守安全底線,兼顧水經濟發展,科學保護和綜合利用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傳承弘揚水文化,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水生態產品,服務幸福河湖和美麗中國建設。

  第五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優質水資源、健康水生態、宜居水環境、先進水文化、現代水管理、綠色水經濟的目標。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實行分級管理。省水利廳指導全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管理單位,落實專管人員,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跨行政區域的水利風景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原則上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原則為其所依托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在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利用河湖長製平台,發揮各部門資源優勢,建立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風景區建設與運營,支持建立水利風景區發展基金,完善穩定長效的“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化投入機製。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第九條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編製和審批全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並報水利部備案。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省國土空間規劃、水利戰略規劃、水利綜合規劃,並與有關水利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相銜接。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充分識別地域特色,挖掘文化內涵,推動水利風景區風光帶(集群)發展。

  第十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規劃建設範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依托省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建設的水利風景區,其建設規劃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製,經省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省水利廳審批。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公共安全等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複的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序。

  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完善基礎設施,體現水文化內涵,促進綠色水經濟發展。

  結合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萬裏碧道、綠美碧帶、幸福河湖、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綠色小水電、移民村落等建設,完善安全、文化、服務等設施。

  結合灌溉工程遺產、水利遺產、水利法治宣傳教育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區、水情教育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建設水利知識普及和教育設施、水文化展示場所。

  因地製宜發展研學教育、水上運動、休閑康養、遊艇遊輪、生態漁業等綠色水經濟業態。

  第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四條  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規範》(SL/T 300)等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評價且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

  國家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報水利部認定。

  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認定。

  第十五條  申報國家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一般需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二年以上。省級水利風景區成功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後,自動退出省級水利風景區名錄。

  第十六條  國家水利風景區申報程序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省水利廳提出申請,附具景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省水利廳依照水利風景區評價標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且經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並予以公告。

  依托省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建設的水利風景區,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省水利廳認定。

  水利風景區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報告、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等。

  第十八條  國家或者省級水利風景區的名稱、範圍、管理機構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按原程序辦理。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後,應當在顯要位置、重要節點等設置水利風景區標誌。標誌內容應當包括水利風景區標識、水利風景區名稱、認定時間、範圍以及水利設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關說明。

  國家水利風景區采用水利部製定的標識。

  省級水利風景區采用省水利廳製定的標識。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和調度,並遵守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源保護、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汙染防治、水生態保護與修複等相關規定,根據設施和生態環境資源合理確定景區承載能力。在水利風景區內開展遊憩觀光、文化體驗等公益活動或者經營性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對水利工程設施、水資源水環境、河湖水域岸線、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響。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管理與保護製度,合理劃分功能分區,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收集景區內主要設施、水質水量、人流等監測信息,編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加強水利風景區安全監測。

  遊覽路線沿線應當設置路標、指示牌等標識,在不宜對公眾開放區域的顯著位置,應當設置安全警戒標識並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防護設施正常使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內應當推廣使用節水技術和節水設施,建設汙水收集、淨化和利用設施,提倡使用綠色低碳交通工具,妥善處理生產生活垃圾,創建低碳景區。

  第二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場所及設施,開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愛水護水主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內水利遺產的調查、保護與利用,建立並完善水利遺產檔案和數據庫,明確保護重點,製定保護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遺產時代價值,凸顯水文化元素,創新水利遺產利用方式。

  第二十五條  水利風景區內的經營項目應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權利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超標準排放汙水、廢氣,亂棄亂堆亂埋垃圾,違規存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活動。

  在水利風景區河道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影響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違規占用河湖水域岸線或者破壞河湖空間完整性,損害河湖功能的;

  (四)汙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五)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管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製度,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利風景區開展監督檢查,充分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手段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動態監管。

  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河湖長製考核。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每年均應當開展自查,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水利廳報送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國家水利風景區還應當按規定向水利部報送自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水利廳對省級水利風景區每五年開展一次複核。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水利廳不定期對國家和省級水利風景區開展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  因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功能調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經複核、重點抽查或者專項檢查發現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利廳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水利廳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告。

  國家水利風景區的整改、撤銷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利風景區納入水利公益性宣傳範圍,加強對水利風景區的宣傳推廣。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到投訴、舉報後及時依法處理,回應群眾關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水利風景區內資源、設施、設備或者有其他違反水利風景區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各種破壞水利風景區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風景區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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