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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監督處 發布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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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5月6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

  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我省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辦公廳關於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等四類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全麵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實現安全健康管理係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範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並持續改進。

  第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本辦法適用於注冊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申報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文監測單位、水利後勤保障單位以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勘測設計、監理的企業。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特指施工工期2年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當參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小型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時,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責任體係,明確專人負責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可以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條  本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具體時間以省水利廳公告為準。


  第二章  評審組織與標準


  第七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範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組織、評審、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組織、初核、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標準執行水利部及我省頒布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第九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滿分為100分。具體標準為:

  (一)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的70%;

  (二)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的60%;

  (三)得分低於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於應得分的60%的,不予通過評審;

  (四)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級評價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70%的,省水利廳可以推薦其向水利部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十條  申請本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經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未被列入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嚴重失信名單且處於公開期內;

  (四)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後勤保障單位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水文監測單位等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中監理單位監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經事故調查認定無監理責任的除外;水文監測單位實驗室等建(構)築物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省水利廳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2);

  (三)支撐性材料(見附件3)。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組建評審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人數一般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從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組組長要求具備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且熟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或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專家組成員一般要求具備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且熟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水利部及我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並賦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出具總結反饋意見書,告知其存在的問題。對水利工程項目法人須現場抽樣檢查開工3個月後的在建工程項目,對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勘測設計、監理的企業須現場抽樣檢查作業量相對較大時期的工程項目;

  (三)省水利廳根據評審專家組審核情況,做出審定結論。審定通過的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省水利廳組織核查處理;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水利廳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省水利廳提出延期申請。經省水利廳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延期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1)、支撐性材料(延期申請)(見附件3)和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執行總結報告(見附件3)。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組織對提出延期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做出審定結論。審定通過的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省水利廳組織核查處理;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水利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定級的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並形成年度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年度自評報告應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送省水利廳。

  年度自評報告內容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對已通過評審定級的單位實行不定期隨機抽查機製,參照《水利部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動態管理的實施意見》(水監督〔2021〕143號)有關做法和要求,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機製。

  第十七條  通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定級的單位,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水利廳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並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且負有責任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被列入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嚴重失信名單的。

  被撤銷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發出的5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麵申辯。

  第十八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相關人員評審專家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意見或評審結論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外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及相應評審標準或者其他行業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docx

                  2.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格式).docx

                  3.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支撐性材料清單.docx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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