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簡稱《辦法》)發布,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麵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2024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發布,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稅政策執行口徑。2024年12月31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規〔2024〕3號)印發,明確廣東省根據《辦法》授權確定的具體事項。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聯合製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廣東省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明確“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稅額標準的適用範圍和計算方式,明確工業用水的納稅期限,明確河道內生產(非水力發電)取用水量和水力發電實際發電量的核定方法等。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內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粵公網安備4401060200368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