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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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印發

《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

細則(修訂版)》的通知

粵衛規〔2025〕5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醫保局、中醫藥局、疾控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醫療救助製度的改革部署,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於疾病應急救助製度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我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績效、提高救助能力,充分發揮“救急難”作用,按照《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國衛辦醫發〔2017〕15號)、《關於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號)等文件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省中醫藥局、省疾控局對《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細則》(粵衛〔2015〕7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細則(修訂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

廣東省疾病預防控製局

2025年3月18日


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製度實施細則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yabo 11选5 關於建立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3號)等有關規定,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94號)、《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國衛辦醫發〔2017〕15號)、《關於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號)等文件要求,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實施疾病應急救助製度,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基金來源和管理

  第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分別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基金籌集來源包括上級資金補助、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以及社會各界捐助等。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規模,綜合考慮上級資金補助情況,每年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足額補助資金,保障應急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條 設立基金地區的財政部門應當設立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後,按程序按進度及時將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嚴格資金管理。

  第五條 中央補助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等政策製度要求執行。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按照現有政策文件執行。市級基金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自行製定。

  第六條 鼓勵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各地市可以參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況,按照一定比例先預撥給醫療機構。原則上,各地預撥付到醫療機構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本年度中央轉移支付和省級資金金額的80%。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八條 為保證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保障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公開透明、方便快捷、專業規範,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本市有關部門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群眾代表等,組成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相關管理製度及財務預決算,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算執行、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應結合本地實際,選擇適宜機構作為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與監督,定期評估經辦機構履職成效,作為延續或調整經辦機構的依據。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同級財政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十條 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基金日常管理職責,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材料的收集審核、部門間的溝通協調、社會資金的募集等工作。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效能。經辦機構每年度至少開展1次培訓活動,覆蓋轄區內承擔疾病應急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提高基金申請的規範性、及時性、有效性。

第四章 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和範圍

  第十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以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需要緊急救治的病種主要參照《關於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要求執行,以院前急救、急診科、重症醫學科及需要專科進行的緊急搶救治療為主。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適當增補救助病種範圍,增補的病種應當符合“急危重”特點,如得不到及時救治可能導致身體殘疾,甚至危及生命。增補的救助病種由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研究提出,提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衛生健康部門的名義公布。

  第十三條 本著穩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於支付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包括:

  (一)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急救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的患者急救期間所拖欠的醫療費用和必須的生活費用。

  急救期一般為72小時以內,特殊情況下(包括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可以根據病情診療需要適當延長。原則上,醫療費用不超過本機構同病種的次均費用;生活費用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費用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費用,不得用於支付病情平穩但長期住院治療產生的非急救費用,不得用於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拖欠費用。

第五章 身份確認及基金核報程序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按照《關於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要求,及時對急危重傷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醫療機構在緊急救治後,應及時核實欠費患者身份,盡責追討欠費。患者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的患者,應按照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和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做好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身份不明人員認定的有關要求,申請身份核實:

  (一)收治醫療機構應第一時間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縣(市、區,東莞、中山為鎮,下同)公安局(分局)發出公函,至少附患者清晰正麵人臉照片,有條件的同時提供自述材料、隨身攜帶證件等相關佐證材料,申請協助認定患者身份。

  (二)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接收公函後應積極協助核查患者身份,並在3個工作日按照規範模板要求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結果複函。

  (三)在上述規定時限內暫時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收治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四)對於規定時間內暫時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但後續有身份核實結果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應當及時函告申請協查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接收公函後應按現有規定及時退回基金並向患者進行追繳。

  第十七條 身份明確的需要急救患者,可認定為無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範圍,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細化明確。

  第十八條 對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的救助對象(包括急救後明確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費用,按照規定協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醫保等部門進行複核,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和紅十字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等已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

  對於經甄別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區域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為其辦理救助登記手續,依法依規保障救治費用。對於渡過急救期、病情平穩後,仍需住院治療的患者的醫療費用,根據其身份認定情況,由相應的保障渠道按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 各地要按照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持續優化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撥付流程(參考流程見附件1),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取消可以通過國家、省或地方yabo2018柏林赫塔 平台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明確各環節審核認定時限,縮短審核等待時間,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通過國家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錄入疾病應急救助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將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核銷、數據錄入等工作分解到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申請、審核、支付救助基金參考流程如下:

  (一)收治醫療機構收集彙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個人)》(附件2),填寫《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單位)》(附件3)並附醫療費用清單等材料,向地級以上市經辦機構提交申請。

  (二)各地級以上市經辦機構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材料報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必要時審核工作可會同公安、民政、醫保等部門共同開展。衛生健康部門收到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財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 申請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由申請的醫療機構、經辦機構分別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不能撥付救助基金,確保每一筆基金的申請、審核、撥付和核銷工作可追溯。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杜絕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推諉急診急救患者的問題發生;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協助醫療機構核查患者身份,重點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確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況下,充分依托警務大數據等手段,切實提高核查效率。

  民政部門負責協助經辦機構,根據患者身份信息,核實是否為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無力支付人員;對經甄別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辦理救助登記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患者實施臨時救助等。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身份明確的我省參保患者醫療費用結算工作;按照醫療救助製度,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救助需求相關因素,科學合理安排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安排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對於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醫療機構應指定院內具體部門作為應急救助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三)在救助患者過程中,要優先選擇國家基本醫保目錄內的藥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診療技術。

  (四)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報告製度,及時將收治的可能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患者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並請相關部門核實,協助追討欠費等。

  (五)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減免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

  (六)對疾病應急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符合規定的救助對象按程序申請救助。

  第二十四條 救助對象必須配合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工作,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對發現在疾病應急救助中存在失信和違規的個人,按規定納入信用黑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流程圖(參考)

     2.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表(個人)

     3.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申請表(單位)

  (點擊查看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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