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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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水規範字〔2025〕7號


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4月7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

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長效機製,有效防範施工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標準計列,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遵循“足額計列、據實支付、規範使用、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下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的規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管理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編製工程設計概算時,應按照本省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及補充規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費率為2.5%。

  第七條 項目法人在組織編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時,應按規定足額計取安全生產費用並作為不可競爭費用,金額不得壓減。

  項目法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並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編製投標報價,報價中應當包含並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

  第九條 工程設計概算發生調整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調整後的安全生產費用執行。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方式、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

  總承包單位依法實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及其計量方式、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

第三章 使用範圍與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係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台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製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谘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詳見附件《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範圍表》。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編製規定》中已列入實體工程(含除安全生產措施費以外的施工臨時工程和設計已考慮的安全支護措施等)正常施工作業或合同工程量清單及其他子目綜合單價中的相關費用;

  (二)泥漿泵、攪拌機、抹平機、鋼筋切斷機、掘進機、挖掘機、旋挖鑽機、裝載機、液壓支架等普通施工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費用;

  (三)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施工機械、設備、構配件的購置費、維護及保養費;

  (四)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的團體或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工傷險等法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費用;

  (五)施工單位職工(含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的薪酬、社保、崗位風險津貼,保安崗位人員工資;

  (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現場清理、人員接待、傷害賠償與補助、撫恤金、罰款等費用;

  (七)因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的罰款;

  (八)與安全生產無直接相關的專家谘詢、第三方技術服務、廣告宣傳費用等;

  (九)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獎勵之外的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支出;

  (十)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非安全生產相關崗前培訓費、考試費、辦證費等費用;

  (十一)員工入職體檢,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複費用;

  (十二)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不得使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相關製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等。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編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總體計劃,經監理單位審核、項目法人審定後執行。編製使用總體計劃時,鼓勵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工程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編製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規範和合同有關規定按月編製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明細表(附相關憑證)和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核。

  因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安全設施、重大設計變更等客觀原因導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發生較大變化的,可按照上述程序編報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調整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法人應至少每半年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要求並監督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每月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與落實情況進行監理,並將檢查情況納入監理月報。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月度統計、年度彙總的要求建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台賬,且應每月自查與檢查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納入施工月報。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直接責任。

第四章 計量與支付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據實計量與支付。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采用現場計量、據實支付為主,總額包幹為輔的計量支付方式。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無法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或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經施工單位申請、監理單位審核和項目法人審定後,采用總額包幹、分期支付方式。總額包幹費用宜控製在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20%以內。

  第二十一條 計量憑證必須真實、有效。現場計量、據實支付的憑證包括發票、收據、轉賬記錄、實物工程量(材料與設備等)結算單、工作成果和影像資料等。總額包幹計量憑證應包括分項台賬、影像、工作成果等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能夠形成固定資產重複使用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應按折舊進行計量。折舊計算方法依據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據實確定。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執行施工單位申請、監理單位審核和項目法人審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並於工程開工日起一個月內向施工單位支付至少50%的安全生產費用。該部分費用由施工單位憑上述規定的真實有效憑證,在每期安全生產費用計量中按程序核銷,直到核銷完成為止,剩餘費用應按照安全生產投入及措施落實情況據實及時支付。

  總承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單獨約定並於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的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剩餘費用應按照安全生產投入及措施落實情況據實及時支付。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對於建設周期長且資金投入大的跨年度項目,允許按照年度預算安全生產費用的至少50%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實際投入安全生產費用低於合同確定金額的,差額部分項目法人不予支付。工程竣工決算後結餘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應當退回項目法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的有關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一)項目法人未按本辦法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本辦法計列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本辦法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監理的。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範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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