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首頁 > 政務公開 > 省政府公報 > 2025年 > 第10期
【打印】 【字體: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等學曆繼續

教育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教職〔2025〕1號


各高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化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改革,規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育部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曆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省教育廳研究製定《廣東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2025年3月12日


廣東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加強對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指導與監管服務,促進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育部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曆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 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下同)、獨立設置成人高等學校和開放大學(以下簡稱高校),以及省外高校在廣東省舉辦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專業設置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相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四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應當根據學校自身辦學能力與辦學定位,發揮辦學優勢和特色,主動服務國家戰略、適應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貫徹終身學習理念,以滿足學習者學習發展需求為導向,以學習者職業能力提升為重點,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養、適應職業發展需要、具有創新意識的創新型、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五條 高校依照本實施細則自主設置和調整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高校應設立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功能,定期研究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與建設,評議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監測人才培養質量;高校每年通過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係統(以下簡稱信息係統)填報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

  第六條 省教育廳統籌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指導高校繼續教育質量標準建設、教學督導、評估評價等工作,定期對高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第七條 省教育廳依托教育部建立的信息係統,對本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進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八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職業教育專業目錄》組成,如相關專業目錄發生修(製)訂,以最新目錄為準。

  第九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國家控製專業為《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職業教育專業目錄》中明確的國家控製專業。

第三章 專業設置基本條件

  第十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應當符合學校的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並達到教育部規定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要適應區域經濟社會和產業布局需要,滿足學習者多樣化終身學習需求。

  第十二條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人才培養方案編製工作指南,製訂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要求開齊開好思想政治理論課,積極探索體現繼續教育特色的課程思政,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人才培養體係,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高校要按照成人認知規律、職業發展需要、學科專業特點創新教育教學模式,開展線上教學與麵授教學、自主學習與協作學習等相結合的混合式教學。要根據不同專業要求和學生特點,合理確定線上線下學時比例,線下麵授教學(含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不少於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時的20%。

  第十三條 各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要有滿足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需要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主講教師數與在籍學生數比例不低於1∶200,輔導教師數與在籍學生數比例不低於1∶100,管理人員數與在籍學生數比例不低於1∶200。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主講教師中本校專任教師占比不低於60%,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比例不低於30%。其中,本科專業要加強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服務,合理設置論文指導生師比,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全員答辯。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成人高等學校每個專業須有相關專業背景且實際參與教學工作的校內專任教師不少於5名;其中,本科層次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任教師不少於2名,專科層次具有高級職稱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名。

  第十四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要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設施、圖書資料或數字化學習資源、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製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強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教材建設,規範教材選用,增強教材育人功能。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費總額中用於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經費的比例應不低於70%。

第四章 專業設置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分為非脫產、脫產兩種學習形式,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隻能設置非脫產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點。

  第十六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須在本校已開設的全日製本、專科專業範圍內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

  第十七條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擬招生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專業應至少有1屆全日製畢業生,本科專業還應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已連續4年不招生的全日製本科專業、連續3年不招生的全日製專科專業,不得設置為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

  第十八條 高校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中首次設置招生的專業、恢複舉辦連續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專業、變更專業學習形式的均按新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處理。各高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規模要適中,原則上每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獨立設置成人高校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總數不超過30個,每年新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數不超過5個,初次在廣東省舉辦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高校,當年新設專業數不超過3個。其中,每所省外高校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總數不超過5個,每年新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數不超過2個。

  第十九條 普通本科高校應聚焦主業,以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為主,重點做好本科層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原則上不再增設專科專業,已開設的專科專業數量應逐步調減。

  第二十條 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成人高等學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可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中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

第五章 專業設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設置非國控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的具體程序為:

  (一)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能力製訂年度擬招生專業方案,製訂或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其中,製訂或修訂的人才培養方案須經過調研、專家論證,並提交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定,審定通過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通過學校官方網站等主動向社會公開。

  (二)按教育部規定時間(一般為每年1月31日前)通過信息係統填報當年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當年擬新增招生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論證報告、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學校官方網站信息公開鏈接等材料報送至省教育廳。

  (三)省教育廳統籌彙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高校提交的專業信息,並通過信息係統提交教育部。

  第二十二條 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成人高等學校設置非國控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按第二十一條要求執行,其中對於擬新設的專業:

  (一)學校要組織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進行評議。

  (二)評議通過後,學校通過信息係統向社會公示1個月,學校官方網站應同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置論證報告、人才培養方案、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等。公示期滿後,學校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及時將意見處理情況及修改後的申請材料、專業信息等提交信息係統。

  第二十三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國家控製專業嚴格按照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要求執行,並由省教育廳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或由相關高校先行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教育廳。

  第二十四條 省外高校在廣東省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擬招生專業程序按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要求執行,且擬招生專業為該校優勢專業,並有利於填補廣東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空缺。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於每年組織對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已開設的全日製本、專科專業進行核驗,並對連續4年不招生的全日製本科專業和連續3年不招生的全日製專科專業在信息係統進行清理。

第六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教育廳將充分運用信息係統等舉措,統籌管理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並根據教育部相關工作安排,結合實際采用隨機抽查、質量監測、實地調研等方式,對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條件與教學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逐步實現體係化、實時化、閉環化的監測預警以及數字化、係統化、自動化的質量評價。省教育廳定期對高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建設進行監督與評估,監督與評估結果作為該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本實施細則設置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高校不得進行宣傳和組織招生。對違反本實施細則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按《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加強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建設,將其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體係,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機製。鼓勵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第三方機構對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及認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手機閱讀

打印

下載、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