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高等教育學分
認定和轉換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教職〔2025〕2號
各高等院校、獨立設置成人高校,廣東開放大學: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學分銀行管理製度,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實現學分認定、積累和轉換的規範有序,促進各級各類教育溝通銜接,搭建人才成長“立交橋”,根據《教育部關於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省教育廳研究製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意見》是我省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服務廣大學習者的重要舉措。請高校高度重視,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實施規劃,掌握工作動態,確保穩妥推進。
二、高校應根據《意見》,結合實際及時製定本校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製定過程中,由高校自主決定的事項,應以嚴謹科學、公平公正、實質等效為原則,製定可具體操作的細則。高校實施辦法需在校內公開征求意見,並報我廳。
三、高校應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及時總結經驗,開展工作交流,《意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和相關工作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廳。
廣東省教育廳
2025年4月8日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
工作實施意見
為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學分銀行管理製度,實現學分認定、積累和轉換的規範和有序,促進各級各類高等教育的溝通和銜接,搭建人才成長“立交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19〕4號)、《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22〕58號)、《教育部關於推進高等教育學分認定和轉換工作的意見》(教改〔2016〕3號)、《廣東終身教育資曆框架等級標準》(DB44/T 1988-2017)及《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合作發展規劃》(教發〔2020〕5號)等文件,製訂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學習和發展需要為目的,探索建立知識學業、技能培訓、崗位能力等多種形式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機製,暢通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之間的轉換通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開放共享,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橫向溝通、縱向銜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學習成果學分認定和轉換製度,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推動建設全民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學習型大國。
二、基本原則
(一)以學習者為中心。豐富學習路徑,促進終身學習,減少重複學習,促進各級各類學習成果間的學分認定和轉換。
(二)以高等學校為主體。高等學校是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的主體,應承擔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的主體責任。
(三)以資曆框架為依據。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應以廣東終身教育資曆框架(以下稱廣東資曆框架)為依據,實現等值互認。
(四)以質量保證為核心。學習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應基於嚴格的質量保證機製。
三、工作目標
建立基於廣東資曆框架的開放靈活、便捷合理、有質量保證的學分認定和轉換製度,為建設全民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學習型大國提供有力支撐。
四、適用範圍
(一)適用對象:廣東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院校、開放大學、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各類在籍學生和結業生。
(二)適用專業:廣東省各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正式備案或批準的本科、專科專業。
(三)適用領域:境內外高等學校本專科之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非學曆學習成果學分認定和轉換。
五、具體辦法
由高等學校自主確定學習成果認定和學分轉換的範圍、標準和辦法。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得重複轉換,原則上以最高級所認定的學分進行轉換。
(一)培訓類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
培訓類成果包括: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企業認證證書、技能競賽獲獎證書、非學曆教育培訓證書等。
1.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2.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3. 企業認證證書。
根據企業認證證書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4. 競賽獲獎證書。
省級及以上技能、專業競賽、創業競賽等獎勵獎項,根據競賽內容、級別和名次,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5. 非學曆教育培訓證書。
在各高校非學曆教育、教育培訓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獲得的培訓證書,在學習者獲得培訓證書之日起的 3 年內,各高等學校根據培訓證書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二)業績類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
業績類成果包括: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崗位業績證書等。
1. 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根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級別和內容相關程度,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2. 崗位業績證書。
獎勵證書、人才計劃、知識產權獎勵、軟科學或其他崗位業績成果,包括但不限於科技進步獎、教育教學成果獎、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非物質文化傳承人、南粵工匠、特支計劃、技能大師、工匠大師等崗位業績獎勵、榮譽等,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的學曆教育學分。
(三)課程類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
1. 同等及以上學曆類教育課程。
已具有國民教育係列專科及以上學曆者,或已參加國民教育係列專科及以上學曆層次學習的學習者,進入高等學校專科專業學習,其所學課程與現有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考核方式等教學要求和師資水平、教學條件等教學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已具有國民教育係列本科及以上學曆者,或已參加國民教育係列本科及以上學曆層次學習的學習者,進入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學習,其所學課程與現有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考核方式等教學要求和師資水平、教學條件等教學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2. 低一級學曆類教育課程。
已具有國民教育係列中職(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學曆者進入高等學校專科專業學習,或已具有國民教育係列專科及同等學曆者進入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學習,高等學校可根據低一級學曆課程目標對高一級學曆課程目標的支撐度、與高一級學曆課程目標關聯度等,綜合認定和轉換為相應的課程學分。
3.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
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課程,各高等學校可以課程為基礎,將自學考試大綱、命題標準、考試範圍、難易程度等與本校相關課程進行比對論證,若考生考試科目及成績所體現的知識、能力與本校相關課程的培養要求基本一致的,可認定和轉換為高等學校對應的課程學分。
4.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課程。
國家級和省級培訓項目的繼續教育培訓課程,各高等學校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5. 在線開放課程。
在國內外主流開放課程學習平台獲得的在線課程學習證明,各高等學校根據在線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學課時、教學內容和考核要求等內容,可認定和轉換為相應學曆教育課程的學分。
(四)其他成果的學分認定和轉換。
1. 職業經曆、實習實踐、社區(老年)教育、誌願服務、創新創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專利版權、社會考試證書等成果,經高等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曆教育學分。
2. 勞動實踐、科學實驗、公益勞動等成果,經高等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學曆教育對應的勞動教育及相關課程學分。
3. 退役軍人入學後或者複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以及相關公共選修課程,直接獲得相應的學曆教育學分。
六、實施方式與要求
(一)各高等學校要加強組織領導,製定學分認定和轉換製度,明確工作機構,規範管理流程。
(二)省教育廳支持同區域、同層次高等學校,按照自願原則,采用協議、聯盟等方式,通過課程互選互認、開設公共課、學生交流、聯合培養等多種形式,科學簡化課程認定程序,合理擴大課程認定範圍進行學分認定和轉換,促進職業教育、普通教育、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三)省教育廳鼓勵高校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學分互認機製。
(四)省教育廳鼓勵高校探索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職稱與學曆的雙向認定製度,推進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雙向互認機製。
本意見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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