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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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食品

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5〕3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廣東省食品生產

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強化和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

  第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專業知識,掌握相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還應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識別和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熟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製相關要求。

  企業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工作製度,確保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並通過考核。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建立信息化考核係統,為企業組織培訓考核提供便利。

  第六條 企業應通過任命書、聘書或印發文件等形式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崗位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在原料采購和驗收,生產關鍵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貯存和檢驗,實驗室管理等環節分別增加配備相應食品安全員。

  第八條 鼓勵下列食品經營企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要求,在以下食品安全風險關鍵控製環節增加配備食品安全員:

  (一)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含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等企業:原料控製、加工製作過程控製、備餐供餐、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等環節。

  (二)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食品銷售等企業:進貨查驗控製、貯存運輸過程控製、銷售過程管理等環節。

  第九條 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正式員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不得同時在兩家及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責任體係,確保食品安全各項管理製度有效實施。

  第十一條 主要負責人對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組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分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並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總監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擬定涵蓋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應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確保各相關場所實施的管理製度均為現行有效版本。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在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總監指導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製、製度執行、檔案資料整理、日管控製度實施以及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落實本企業職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並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省、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綱,結合省市場監管局有關工作要求,組織對本級許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實施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管部門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應及時補考。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組織實施等依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執行。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日常履職、參加監督抽查考核以及企業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情況、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鼓勵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主體,參照本辦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落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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