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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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路政許可

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交〔20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公路事務中心、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事務中心、交通運輸yabo2018柏林赫塔 和應急指揮中心、省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質量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集團、省鐵投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行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我廳組織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4月8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許可

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針對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活動而開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以下簡稱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是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現場踏勘的基礎上,從對既有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兩方麵影響考慮,查找、分析和預測涉路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後果和程度,分析對既有公路相關設施的影響,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編製《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以下簡稱《技術評價報告》)的活動。

  第四條 申請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技術評價報告》: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五條 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應當遵循依法、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切實為涉路施工許可決策提供全麵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第六條 建設單位委托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的單位,一般具有工程設計資質(設計綜合、公路行業或者公路專業)或者工程谘詢資信等級(公路專業)的技術能力。

  第七條 建設單位自願從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或者市場上選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價單位進行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行業性限製,不得對技術評價單位實施差別對待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單位內部發文、會議紀要、備案等方式指定或者幹預技術評價單位的選取活動。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超市建設,為技術評價單位入駐中介服務超市提供便利。技術評價單位自願入駐中介服務超市,開展相關評價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製技術評價單位入駐中介服務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製和排斥技術評價單位參與自由的市場交易活動。

  第九條 受委托的技術評價單位應當與涉路施工活動項目無直接利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回避:

  (一)已經承擔該涉路施工活動項目谘詢、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小型涉路施工活動可由涉路施工活動項目的設計單位編製《技術評價報告》;

  (二)與該涉路施工活動項目單位或者既有公路經營企業存在管理隸屬關係的單位;

  (三)承擔該涉路施工許可審批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單位。

  第十條 技術評價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如實、客觀、獨立地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工作,並對出具的《技術評價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評價單位應當加強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服務項目的全過程管理,保證充足的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開展工作,確保《技術評價報告》的編製質量。

  《技術評價報告》的參評人員一般由公路行業和涉路施工活動項目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具有相關技術職稱或資格證書;《技術評價報告》需經技術評價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核並簽名確認。

  涉路施工位置同時涉及不同行政等級公路或者跨行政區域,由一個許可機關統一實施審批的,隻需編製一份《技術評價報告》。

  《技術評價報告》的結論,是許可機關進行審查、作出涉路施工許可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技術評價單位出具不真實、不客觀的評價意見和評價結論。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評價單位應當深入涉路施工活動現場進行踏勘,采取測量、拍照、錄像等方式,翔實記錄踏勘情況,並將現場踏勘情況作為《技術評價報告》的重要內容;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策措施建議,書麵告知委托方整改,並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檔案。嚴禁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技術評價服務以及抄襲他人成果。

  公路管養單位應當配合涉路施工項目單位、技術評價單位開展現場踏勘,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技術評價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封麵、資質證書、著錄頁、目錄、正文、附件,其中著錄頁後需附上所有參評人員名單(含專業職稱、職務、證書編號和簽名等);封麵、資質證書、著錄頁、參評人員名單和正文評價結論處均需蓋技術評價單位印章。封麵和著錄頁的內容和式樣可參考《公路項目安全性評價規範》(JTG B05-2015)附錄A的格式編製。

  《技術評價報告》正文一般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概述(包括項目背景及目的、評價依據、評價內容、評價過程、評價方法、項目參建單位概況<含谘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等);

  (二)工程概況(包括既有公路概況、自然地理及區域地質概況、涉路工程概況、現場踏勘概況、與既有公路位置關係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符合性審查;

  (四)方案技術評價分析(包括設計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的技術標準規範符合性審查和評價分析);

  (五)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查找分析及安全對策措施(包括涉路施工活動項目施工期和運行期,以及汛期、台風和極端天氣等因素影響);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附件包括所有參評人員職稱或資格證書並加蓋技術評價單位印章,參建單位相關資質、必要的設計圖紙和計算書、相關審批文件、會議紀要等。

  第十四條 《技術評價報告》的評價要點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跨越式涉路施工活動。包括: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其他橋梁、渡槽跨越和管線跨越等。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跨越位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遠期規劃、交叉角度、安全視距、淨空、與其他相鄰結構物的距離、交通標誌、排水、防護設施、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期限、施工監測、安全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跨越設施養護管理、路產損壞和修複、公路建築限界影響等。

  3. 應重點圍繞涉路施工活動對既有公路改擴建、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二)穿越式涉路施工活動。包括: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線穿越等。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穿越位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管線埋深、挖穿寬度、遠期規劃、安全視距、交叉角度、淨空、水平淨距、與其他相鄰結構物的距離、交通標誌、排水、防護設施(含防護欄、限高架)、檢修空間、立麵標記、公路建築限界、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期限、路麵路基沉降觀測與修複、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應急處置措施、既有公路和下穿設施養護管理、路產損壞和修複等。

  3. 應重點圍繞涉路施工活動對既有公路(含結構物)、改擴建及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三)平交與接入式涉路施工活動。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與公路平麵交叉,鄉村道路、沿線單位、加油加氣充電站等接入公路。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相鄰交叉口間距、交叉角度、安全視距、平縱線形指標、橫坡、設計速度(含轉彎車道)、轉彎半徑、排水、標誌標線、交通管理方式、平麵交叉渠化設計、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應急處置措施、施工期間交通組織等。

  3. 應重點圍繞增設和改造平交道口的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車道布置情況等因素,對既有公路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四)並行式涉路施工活動。包括:並行架設、埋設管線等。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設置位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並行間距、遠期規劃、埋設深度、排水設施、抗震等級、防風等級、警示標誌、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期限、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應急處置措施、設施養護管理、路產損壞和修複等。

  3. 應重點圍繞涉路施工活動對既有公路(含結構物)、改擴建及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五)利用公路結構物的涉路施工活動。包括:利用公路橋梁、涵洞、隧道鋪設管線等設施。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管線類型、設置位置、淨空、結構物荷載驗算、設施抗風抗震、管線附件裝置、管線配重平衡、安全防護措施、公路建築限界影響、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期限、應急處置措施、設施安裝方式、設施後期養護、路產損壞和修複、施工期間交通組織等。

  3. 應重點圍繞涉路施工活動的防護措施、冬季凍脹等因素,對既有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的結構及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包括:利用跨越公路的既有橋梁和其他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評價要點主要有:

  1.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設計方案開展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設置位置、結構物和標誌驗算(含連接錨固件)、標誌抗風抗震、標誌附件裝置、安全防護措施(含鋼構件防腐、接地與防雷電保護裝置等)、安全視距、與公路設施的間距、懸掛設施照明和反光炫目、公路建築限界影響、周圍環境影響等。

  2. 應對涉路施工活動的施工、意外險情處置、交通組織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期限、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應急處置措施、標誌安裝方式、標誌後期養護、路產損壞和修複等。

  3. 應重點圍繞涉路施工活動的防護措施、冬季凍脹等因素,對跨越公路的既有橋梁和其他設施的結構及運營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技術評價報告》應當格式正確、內容全麵、條理清晰、數據完整、引用標準和規範準確、問題分析到位、對策具體可行,結論客觀並明確該涉路施工活動在施工期間和項目運行期間是否能夠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質量和安全,不得出現“基本符合”“基本滿足”等模糊性結論。報告編製完成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根據施工條件及路況等變化重新評價。

  第十六條 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複雜的涉路施工活動,或者存有較大安全隱患、可能對既有公路運營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涉路施工活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論證、谘詢或者專家評審會議聽取公眾或者專家意見的,應當將《技術評價報告》一並納入審核。相關結論或者意見作為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組織論證、谘詢或者專家評審會議以及相關的技術審查會議的,應當由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彙報技術評價情況。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評價行為的監督,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評價體係進行信用管理,對存在租借資質、資信證書,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弄虛作假、抄襲他人成果、冒用他人簽名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凡以前相關規定或者各地交通公路部門、公路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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