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6期

2025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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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3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9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9月2日


廣東省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從事冶金化工、材料工程、礦業工程、冶金機電等領域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冶金化工領域包括鋼鐵冶金、有色冶金、粉末冶金、冶金焦化、冶金熱能工程、冶金化學、礦物化學、冶金分析、冶金實驗技術及檢測等專業。

  材料工程領域包括材料(包含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高分子材料、複合材料等)、金屬壓力加工、焊接技術與工程、金屬材料及熱處理、材料表麵工程、冶金耐材等專業。

  礦業工程領域包括礦產勘察、采礦工程、選礦工程、礦物加工等專業。

  冶金機電領域包括冶金機械、礦業機械、冶金電氣自動化等專業。

  各專業設置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製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曆年限。

  七、近三年參與或完成的研究項目、工程項目、改造項目及技術攻關,未因其本人技術或管理等原因發生過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本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1.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 具有完成一般輔助性技術工作的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夠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並解決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員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施工與調試、測試等工作。

  2. 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項目的標準化、可靠性、產業化推廣等工作。

  3. 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範編寫等工作。

  三、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較複雜技術問題;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斷、規劃和總結能力;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1. 從事研究開發、規劃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政府科技部門或企業的研究、技術攻關等項目;

  (2)參與完成企業主要生產廠(車間)的專業規劃工作,或參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工作。

  2. 從事生產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企業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改造、技術經濟指標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等項目的立項、施工、驗收工作等。

  (2)參與完成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與推廣工作等。

  (3)在生產或施工中,提出解決重要技術問題的建議並被采納,經實踐證明合理可行,或獨立解決日常生產中出現的較複雜生產故障等。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從事研究開發、規劃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參與完成國家級、省(部)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參與完成市(廳)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

  (2)獲得科學技術獎、專利獎、優秀工程設計獎1項以上。

  (3)取得本專業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4)參與製定企業發展規劃,或承擔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設計等工作2項以上,並被采納實施。

  (5)參與編寫或製(修)訂有關技術規範、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

  (6)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書麵鑒定);或參與撰寫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

  2. 從事生產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參與完成國家級、省(部)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參與完成市(廳)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

  (2)獲得科學技術獎、專利獎、優秀工程設計獎1項以上。

  (3)取得本專業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4)完成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或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應用2項以上,成績顯著並得到有關方麵認可。

  (5)解決生產、施工中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得到有關方麵認可;或參與技術攻關,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取得一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6)參與編寫或製(修)訂有關技術規範、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

  (7)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書麵鑒定);或參與撰寫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係統掌握本專業理論與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法規;紮根專業一線,實踐經驗豐富,能獨立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熟悉本專業前沿技術動態,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推動新技術應用等方麵取得重要成果;具備指導中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1. 從事研究開發、規劃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幹完成省(部)級以上或企業大型項目。

  (2)參與本專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製(修)訂工作,經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並頒布實施。

  (3)作為技術骨幹參與編製行業發展規劃或企業規劃。

  (4)作為技術骨幹完成企業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工作。

  2. 從事生產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重大生產技術改造工作。

  (2)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重點技術攻關項目。

  (3)作為技術骨幹實現企業產品質量升級,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推廣等工作。

  (4)作為技術骨幹妥善處理重大事故,或製訂、實施搶修方案,或排除重大生產故障。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從事研究開發、規劃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省(部)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橫向項目2項以上(累計合同金額超100萬元或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60萬元),並通過驗收。

  (2)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或專利獎1項以上;或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或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市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或作為突出貢獻者獲得省社會科技獎或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已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並取得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企業規劃方案、新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企業改建或擴建方案2項以上,並被采納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項目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科技成果推廣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的科技成果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決策采納2項以上。

  (6)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修)訂國家標準1項以上並頒布實施,或地方、行業標準2項以上並頒布實施。

  (7)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專家書麵鑒定);或參與撰寫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須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或在本專業重要學術會議上以第一作者發表有較高水平的交流論文2篇以上或作主旨報告2次以上。

  2. 從事生產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8項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省(部)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市(廳)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橫向項目2項以上(累計合同金額超100萬元或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60萬元),並通過驗收。

  (2)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或專利獎1項以上;或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或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市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或作為突出貢獻者獲得省社會科技獎或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經轉化後取得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實際生產中的出現的重大工程技術問題2項以上。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開發、引進、推廣工作2項以上,並取得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點技術攻關2項以上,為企業實現技術改造做出突出貢獻。

  (7)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修)訂國家標準1項以上並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修)訂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行業技術規範(規程)2項以上並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編寫在本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教材、技術手冊(本人撰寫不少於1萬字)1項以上。

  (8)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專家書麵鑒定);或參與撰寫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須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或在本專業重要學術會議上以第一作者發表有較高水平的交流論文2篇以上或作主旨報告2次以上。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專業各類項目相關情況。

  2. 獲得的本專業重要獎項相關情況。

  3.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授權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及其轉化情況。

  4. 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實際生產中發生的重大技術問題的情況。

  5.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企業規劃方案、改(擴)建方案、新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采納實施情況。

  6.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並產生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產品研發、技術改造、成果轉化等相關情況。

  7.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修)訂的國家、地方、行業標準。

  8. 作為第一作者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在本專業重要學術會議上發表的論文或所作主旨報告;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9. 作為第一作者,為解決本專業關鍵性問題撰寫的高質量專項分析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技術研究報告。

  10. 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具備紮實的專業理論功底和全麵係統的本專業相關知識;多年深耕行業一線,實踐能力突出。掌握本專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具備主持完成重大項目並攻克重大技術難題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在推動核心技術創新或重大成果轉化方麵取得成績顯著;具備培養技術骨幹或研究生的能力,能夠有效指導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技術攻關項目、研究項目或企業大型項目,並解決了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技術問題。

  2. 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或新產品開發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3. 完成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改進項目;或完成企業主要生產廠(部)生產技術發展規劃、重大生產技術措施項目的製定、實施,效果明顯。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

  1.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省(部)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橫向項目3項(累計合同金額超300萬元或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150萬元),並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省(部)級項目1項,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省(部)級項目1項,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省(部)級項目1項,且主持完成橫向項目2項以上(累計合同金額超200萬元或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150萬元),並通過驗收。

  2.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專利獎1項以上;或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省專利獎金、銀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貢獻者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或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二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重大貢獻者獲得市科學技術獎、專利獎一等獎(金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2項以上;或獲得省社會科技獎或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排名第一)2項以上。

  3.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經轉化後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4.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重大技術攻關、產品研發、成果轉化等工作取得重大創新或技術突破,在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5. 作為起草單位第一起草人製(修)訂國家標準1項以上並頒布實施,或地方、行業標準2項以上並頒布實施。

  6.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EI、CSCD(核心庫)、ISTP、北大核心等收錄的期刊或本專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學術會議上發表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上述類型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須經2名取得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三年以上的專家書麵鑒定);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上述類型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並作為主編(或獨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公開出版較高學術價值專著1部以上。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各類項目。

  2. 獲得的本專業重要獎項相關情況。

  3.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授權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及轉化情況。

  4. 作為主要負責人解決實際生產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情況。

  5.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企業規劃方案、改(擴)建方案、新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采納實施情況。

  6.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產品研發、技術改造、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情況。

  7. 作為起草單位負責人參與製(修)訂的國家、地方、行業標準。

  8.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學術會議上發表的論文或所作主旨報告;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9. 作為第一作者,為解決本專業關鍵性問題撰寫的高質量專項分析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技術研究報告。

  10. 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或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1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橫向項目2項以上(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300萬元),通過驗收或經專家認定實現了重大技術突破,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二)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或作為突出貢獻者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1項以上;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一等獎(排名前三)或二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中國專利銀獎(排名前三)或廣東省專利金獎(排名前三)或廣東省專利銀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

  (三)作為負責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經轉化,三年內累計創利稅1000萬元以上。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主持完成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或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橫向項目3項以上(其中1項合同金額超500萬元),創造性地解決了同行公認的關鍵技術難題,產生重大經濟效益。

  (二)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突出貢獻者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或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排名前三)1項以上。

  (三)作為負責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經轉化,三年內累計創利稅1500萬元以上。

  三、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冶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後,長期紮根冶金工程領域事業,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曆資曆條件限製,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曆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9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冶金化工、材料工程、礦業工程、冶金機電等領域的各相關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獎項等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級或本數量。

  3. 學曆(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曆(學位)。

  4. 資曆: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 任現職以來:指申報人取得現職稱並在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以來。

  6. 主持:領導工程、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對工程、項目(課題)負總責(排名第一)。

  7. 主要負責人:在項目申請書、合同書、報告等佐證業績成果並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項目負責人欄目所列人員。

  8. 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專業技術工作中的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分項技術主管或技術骨幹,在具體工作中起到主導作用。

  (1)在項目合同書、項目成果報告等記載完成本項目團隊成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項目負責人”外署名排序前3名者。

  (2)在各類被采納的報告中,為所有參與人員署名排序前4名者。

  (3)在已授權專利和已頒布規範、規章和規程中,為所有參與人員署名排序前3名者。

  (4)在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從事技術攻關,實現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開發、引進、推廣等生產技術工作中,為所有參與人員署名排序前3名者。

  9. 參與完成人:在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相關工作全過程並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合同、成果報告等有效材料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10. 項目(課題):包括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政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開發、技術攻關、成果推廣或規劃設計任務。其等級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執行。

  (1)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課題):包括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和重大研究計劃,原973項目等項目(課題)。具體認定以項目合同書或驗收書為準。

  (2)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課題):包括省(部)級科研項目中重點領域研究計劃、重大科技專項、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應用型研發專項、協同創新與平台環境建設項目等項目(課題)。具體認定以項目合同書或驗收書為準。

  (3)橫向項目(課題):指由社會需求單位,如企業、事業、政府機構等委托(須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的科研開發、技術攻關、成果推廣或規劃設計項目,其經費來源性質屬於中央或地方財政性計劃之外的社會資金。作為參加單位參與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部門下達的科技項目(承擔課題、子項目或其中部分任務內容),不作為橫向項目。

  上述項目(課題)均須提供正式的立項批文、計劃任務書、委托協議或項目合同等。已完成的項目須通過驗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如項目驗收書、驗收合同等。項目成員身份判斷以驗收、鑒定材料為準。

  11.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2. 科技獎:包括國家級科技獎、省(部)級科技獎、市(廳)級科技獎和社會科技獎。

  (1)國家級科技獎:指經科技部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2)省(部)級科技獎:指經省級政府或國家部委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3)市(廳)級科技獎:指經市(地級以上)級政府或廳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4)社會科技獎:指具備國家或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資格的組織機構設立的行業性社會科技獎勵,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或廣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公布的名單為準,此名單根據相關獎勵提名辦法動態調整。

  各類獎項須提供授獎部門頒發的個人獲獎證書,集體獎證書中如無個人姓名的不能作為符合業績條件中的獎項。

  13. 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科研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學術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指唯一第一作者及唯一通訊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訊作者論文,不分作者排序,按照以下情況認定篇數。(1)作為代表性成果的論文,共同第一作者可認1篇、共同通訊作者可認1篇。(2)聯合培養研究生發表的論文共同通訊可認1篇(需提供聯合培養研究生相關材料)。(3)共同通訊作者論文最多可認1篇。

  正式出版的學術論文須提供具備資質的圖書館、查新機構等出具的檢索報告。

  14. 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並構成一定體係,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麵地評定。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15. 經濟效益:指通過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所涉及的經濟效益應由使用單位核定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16. 社會效益:指研究成果對社會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態、環境等方麵所做出或可能做出的貢獻,以及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效益。所涉及的社會效益應由使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正式認定。

  17. 主要貢獻者:指科技獎勵中一等獎排名前9、二等獎排名前7、三等獎排名前5的人員。

  18. 重大貢獻者:指科技獎勵中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的人員。

  19. 突出貢獻者:指科技獎勵中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三等獎排名第1的人員。

  20. 成果:任現職以來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關聯度高、與所依托的專業技術行為緊密性高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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