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6期

2025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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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輕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3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輕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9月12日


廣東省輕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從事輕工電器、輕工工藝、輕工裝備等領域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輕工電器領域包括家用電器、電池、電子元器件、五金廚衛、衡器、燈具照明裝置等輕工消費產品的設計、製造、檢驗、技術推廣等專業。

  輕工工藝領域包括製漿造紙、發酵、皮革化學、日用化工、日用矽酸鹽、皮革製品、塑料製品、玩具、家具、文體製品、體育器材、日用雜品等工藝研究、技術研發、製造、檢驗、技術推廣等專業。

  輕工裝備領域包括輕工製冷裝備、輕工熱電裝備、輕工機械裝備、輕工電氣、輕工包裝印刷、日用機械、室內裝飾等生產裝備的設計、製造、檢驗、安裝、運行維護、技術推廣等專業。

  各專業設置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製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曆年限。

  (七)近三年參與或完成的研究項目、工程項目、改造項目及技術攻關,無因其本人技術、管理等原因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本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1.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 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夠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並解決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完成本專業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究項目1項以上。

  2. 參與本專業小型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或技術改造等1項以上。

  三、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或研究開發的全過程參與者,完成任務較好。

  2. 作為本行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的參與者,能獨立承擔項目實施全過程,具有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

  3. 參與市(廳)級以上研究課題2項以上,並承擔單項研究報告的撰寫。

  4. 擔任本專業1個大型項目設計的分項技術負責人;或擔任本專業2個中型或3個小型項目設計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 在本專業工程項目中承擔專業生產技術、生產管理工作;或參與引進項目的管理工作,在消化、吸收創新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主要技術指標實現一定提升。

  6. 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或管理方法,組織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較複雜問題2個以上,並取得較好效果;或參加本企業2項以上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成績較突出;或承擔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降低能耗工作2項以上,在技術創新方麵取得突破性進展。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5項條件中2項以上,且提交的論文、研究及技術分析報告、標準、專利等業績成果必須要與完成的項目關聯:

  1. 參與完成1項本專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施工與調試或測試等工作並通過驗收。

  2. 參與完成1項有一定難度的本專業項目並實現產業化推廣,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3. 參與編寫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或企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1項以上,並發布實施。

  4. 取得本專業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經轉化後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5. 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1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書麵鑒定);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論文集發表交流論文2篇以上。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係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研究開發的全過程1項以上,完成任務較好或得到推廣應用。

  2. 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機構或單位推廣的先進技術項目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3. 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行業有較高難度、較複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2項以上,並得到推廣應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4. 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輕工行業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或新產品、新工藝設計中,處理過生產過程中的重大生產、管理技術問題,或解決過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負責消化、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2項以上。

  5.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大型工程項目設計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或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本專業大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

  6. 擔任1項以上本專業項目負責人,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專業項目建設、生產管理、技術管理,並較好完成工作任務。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6項條件中2項以上,且提交的論文、研究及技術分析報告、標準、專利、獎項等業績成果必須要與完成的項目關聯:

  1. 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或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社會科技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

  2. 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有較大難度的本專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施工與調試、測試等工作,至少有1項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學(協)會組織的同行專家評價,技術指標達到國內較高水平。

  3. 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取得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或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項目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科技成果推廣項目1項以上,或完成有較大難度的項目2項以上並實現產業化推廣,取得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 

  4. 主持的科研項目研究或新產品研發,取得較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三),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至少1項經轉化產生較高經濟或社會效益。 

  5.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編寫(編修)國家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市級地方技術標準2項以上,並發布實施。

  6. 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2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麵鑒定);或參與撰寫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須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決策采納2項以上;或在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重要學術交流活動中以第一作者作報告2篇以上。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專業重要項目相關情況。

  2. 獲得的本專業重要獎項相關情況。

  3.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授權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及其轉化情況。

  4. 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實際生產中發生的重大技術問題的情況。

  5.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並產生較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產品研發、技術改造、成果轉化等相關情況。

  6.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修)訂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7. 作為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在本專業重要學術會議上發表的論文或主旨報告;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8. 作為第一作者,為解決本專業關鍵性問題撰寫的高質量專項分析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技術研究報告。

  9. 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具有全麵係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麵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麵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大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過程中運用了大量新理論、新技術或申請了專利,或所采取實施方案、技術路線有重大創新。

  2. 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麵有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3. 在本專業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開創性地提出本專業新的研究課題或發展方向,並取得重大理論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並突破關鍵技術。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6項條件中2項以上,且提交的論文、研究及技術分析報告、標準、專利、獎項等業績成果必須要與完成的項目關聯: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工程類技術成果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全國性社會科技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社會科技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

  2. 主持完成的本領域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3. 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4. 主持的科研項目研究或新產品研發,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2項以上,經轉化產生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5. 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寫(編修)國際、國家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省級地方技術標準2項以上,並發布實施。

  6.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EI、CSCD(核心庫)、ISTP、北大核心等收錄的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上述類型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並以第一作者撰寫專業技術研究報告3篇以上(須經2名本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麵鑒定);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上述類型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並作為主編(或獨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以上。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本專業重大項目相關情況。

  2. 獲得的本專業重要獎項相關情況。

  3.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授權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及轉化情況。

  4. 作為主要負責人解決實際生產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情況。

  5.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產品研發、技術改造、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情況。

  6. 作為起草單位負責人,參與製(修)訂的國家、地方、行業標準。

  7.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或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學術會議上發表的論文或主旨研究報告;或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8. 作為第一作者,為解決本專業關鍵性問題撰寫的高質量專項分析報告、技術工藝改進方案、技術研究報告。

  9. 其它可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一等獎的完成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二)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榮獲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獲得者。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國家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榮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榮獲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企事業單位輕工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後,長期紮根輕工事業,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曆資曆條件限製,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曆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輕工電器、輕工工藝、輕工裝備等領域的各相關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3. 學曆(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曆(學位)。

  4. 資曆: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 任現職以來:指申報人取得現職稱並在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以來。

  6. 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7. 主要負責人:在項目申請書、合同書、報告等有效業績成果並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項目負責人欄目所列人員。

  8. 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

  9. 參加完成: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並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10.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1.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2. 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3. 關鍵性問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4. 重大疑難問題:指大中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的難以確定、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複雜技術問題。 

  15. 科技獎:包括國家級科技獎、省(部)級科技獎和社會科技獎。

  (1)國家級科技獎:指經科技部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2)省(部)級科技獎:指經省級政府或國家部委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等。

  (3)社會科技獎:指具備國家或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資格的組織機構設立的行業性社會科技獎勵,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或廣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公布的名單為準,此名單根據相關獎勵提名辦法動態調整。

  獎勵項目中的主要完成人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各類獎項須提供授獎部門頒發的個人獲獎證書,集體獎證書中如無個人姓名的不能作為符合業績條件中的獎項。

  16. 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並構成一定體係,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麵地評定。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17. 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科研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學術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指唯一第一作者及唯一通訊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訊作者論文,不分作者排序,按照以下情況認定篇數:(1)作為代表作的論文,共同第一作者可認1篇、共同通訊作者可認1篇;(2)聯合培養研究生發表的論文共同通訊可認1篇(需提供聯合培養研究生相關材料);(3)共同通訊作者論文最多可認1篇。

  正式出版的學術論文須提供具備資質的圖書館、查新機構等出具的檢索報告。

  18. 大、中、小型項目:指按輕工業主管工業部門劃分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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