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6期

2025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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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民用爆破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3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民用爆破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9月12日


廣東省民用爆破工程技術人才職稱

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從事民用爆破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民用爆破工程領域設置民用爆炸物品、爆破工程等兩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民用爆炸物品專業包括民爆物品工藝、技術研發與應用,民爆物品製造設備的研究設計、工藝技術,民爆物品生產監測預警、民爆智能化生產技術、民爆信息工程技術、民爆安全評估等崗位。

  爆破工程專業包括爆破技術研究與應用、爆破設計與施工、爆破安全監理、爆破安全評估等技術崗位。

  各專業設置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製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曆年限。

  七、近三年參與或完成的工程項目、技術攻關及改造項目或研究項目無因其本人技術、管理等原因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本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曆)和業績成果條件。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能撰寫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報告。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施工與調試、測試等工作。

  2. 參與爆破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管理與總結等工作。

  3. 參與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範、施工組織設計等的編寫工作。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和業績成果條件。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能撰寫本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任現職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參與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施工與調試、測試等工作或標準化、產業化推廣。

  2. 參與爆破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管理與總結等工作。

  3. 參與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範、施工組織設計等的編寫工作。

  4. 參與本專業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等相關技術應用和推廣工作。

  三、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生產和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基本掌握現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方法;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1. 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專業方向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幹,參與省(部)級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項目1項或市(廳)級2項以上,通過市(廳)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2)作為技術骨幹,參與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設計、試生產條件考核、項目驗收等工作1項以上,項目通過市(廳)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3)作為技術骨幹,參與民用爆炸物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成果的評價、轉化、推廣、應用2項以上。

  2. 從事爆破工程專業方麵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1項有一定難度的爆破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

  (2)參與完成2項D級或1項C級爆破工程項目爆破方案設計。

  (3)參與爆破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等相關技術工作,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通過市(廳)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取得中級以上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5)獨立撰寫本專業項目報告、工程方案、設計文件3篇。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二:

  1. 參與完成的本專業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得本專業相關的省級行業協會(學會)及以上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 參與起草與本專業相關的科技建議,被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采納。

  3. 申請並受理與本專業相關的專利1項,或獲市(廳)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4. 參加編寫已發布實施的行業(地方、團體)工程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工法等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已備案實施的企業技術標準2項。

  5. 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6.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或在本專業內部資料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撰寫由本人參與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工程報告、專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2篇,學術觀點準確,數據齊全,結論正確。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係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1. 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專業方向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項目1項或市(廳)級2項,並通過市(廳)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設計、試生產條件考核、項目驗收等工作2項,並通過市(廳)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等設計、研製、開發、推廣應用等相關技術工作1項,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並通過市(廳)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2. 從事爆破工程專業方麵的工程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3項C級或2項B級或1項A級爆破工程,並通過驗收。

  (2)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或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2項的主持人,並是主報告的撰寫人。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並通過技術鑒定或科技成果評價。

  (4)取得高級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以上(其中1-5項至少符合1項):

  1. 獲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本專業相關的國家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或獲得省級行業協會(學會)二等獎1項(排名前三)。

  2. 作為主要完成人起草與本專業相關的科技建議2項,被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采納。

  3. 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三)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三)獲得本專業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授權專利2項,且至少1項經轉化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作為主要參編者編寫(編修)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編修)省級團體或市(廳)級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2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編修)企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4項,並發布實施。

  5. 在民用爆破項目設計建設、技術攻關等方麵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發文表彰。

  6. 以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2篇;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並在本專業內部資料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2篇。

  7. 獨立撰寫參與的本專業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等項目技術報告2篇以上,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經同行專家評價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或在業界公認的本專業省級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完成並通過驗收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建設項目。

  2. 完成技術難度高的工程項目或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研究與應用項目,通過了項目驗收或科技成果鑒定(評價)。

  3. 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行業相關項目,獲得行業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4. 參與完成的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參與的市級以上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等相關課題。

  5. 參與編寫的民用爆破工程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

  6. 取得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7. 撰寫的工程技術報告、行業調研報告等。

  8. 作為主要作者出版的專著(著作、譯著等)、教材或工具書籍等,或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並上台做的學術交流報告。

  9.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和資曆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具有全麵係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麵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本專業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民用爆破工程領域重大研發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1項。

  2. 作為本專業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級或省(部)級重大工程項目、技術攻關及改造項目、科研課題或大型項目,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經科技成果鑒定(評價),鑒定(評價)結論為: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3. 主持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新建項目1項以上或全生產線改擴建項目2項,並在其中主持1項項目的設計、施工、報告編寫的全過程,成果通過驗收或通過科技成果鑒定(評價),鑒定(評價)結論為: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4. 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製、開發、推廣應用等相關技術工作1項,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並通過省(部)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5.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了2項A級爆破工程,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通過驗收。

  6. 取得高級A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以上(其中1-5項至少符合1項):

  1. 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本專業相關的國家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獲省級行業協會(學會)一等獎1項(排名前三)。

  2. 主持起草與本專業相關的科技建議2項,被省(部)級以上有關部門采納。

  3.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2項,經轉化產生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4. 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編修)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編修)省級團體或市(廳)級以上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2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寫(編修)企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6項,並發布實施。

  5. 在民用爆破項目設計建設、技術攻關等方麵做出重大突出貢獻,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發文表彰。

  6. 以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3篇,其中1篇發表在高水平學術期刊上;或作為主編(或獨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公開出版較高學術價值專著1部以上。

  7. 獨立撰寫參與的本專業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等項目技術報告3篇以上,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經同行專家評價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領域意義重大或具有創新性的項目。

  2. 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領域相關項目,獲得行業工程項目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3. 完成的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主持完成的市級以上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等相關課題。

  4. 編寫的民用爆破工程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

  5. 取得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省部級工法。

  6. 撰寫的工程技術報告、行業研究報告、產業報告等。

  7. 以主編或副主編身份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或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高水平學術論文。

  8.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對於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或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的完成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二)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榮獲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獲得者。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二等獎獲獎項目2項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項排名前三)。

  (三)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四)榮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榮獲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五)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含外籍)項目負責人,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礎科學中心、國家重大科研儀器項目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解決了本領域重大技術難題。

  三、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民用爆破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後,長期紮根民用爆破事業,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曆資曆條件限製,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曆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三、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工程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年以上”含“2年”。

  3. 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4.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授權的發明專利(不含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5. 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縣級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技術開發或生產任務。項目(課題)的複雜程度和大中小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範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與技術複雜程度比照執行。既無獲獎(或未經鑒定、驗收)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以及未完成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作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複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的開發(研究),更不能作為申報人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6. 項目的全過程:是指從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鑒定、投產、效益評估等全過程。參加項目全過程的人員,以成果報告名單為準。

  7. 技術水平:指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考試、答辯及專家評審、鑒定認定的水平、能力。

  8. 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或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9. 科學技術獎:指經國家或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

  10. 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指經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表彰在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技術創新中取得顯著應用成效的集體榮譽。常見包括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行業科技進步獎等。指經各級政府批準授權設立的工程類獎項。

  11. 科技成果鑒定(評價):指由專業機構或權威組織,通過科學、規範的流程和方法,對科技項目或研究成果的創新性、技術成熟度、應用價值及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和認定的過程。其核心目的是對科技成果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市場價值進行權威認證,為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獎勵申報等提供依據。評價結論包括:國際領先水平、國際先進水平、國內領先水平、國內先進水平。

  12. 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排名前五(以獎勵證書為準,獲獎名次以獎勵證書排序為準)。若有些獎項無法提交個人獎勵證書的,應提供獲獎項目獲獎證書(集體)、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有效材料及獲獎成果報告的責任表或頒獎部門認可的獲獎排名的有效材料,否則,該獎項不能作為個人申報的業績成果。

  13. 項目負責人(項目主持人):指整個項目的組織、協調、決策與最終責任人,在項目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承擔項目的直接領導,全麵負責項目的技術組織、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並在項目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撰寫相應技術成果報告者。包括課題負責人,大型項目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

  14. 主要完成人:指參加項目全過程,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中的項目(任務)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技術骨幹。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能視為主要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排名前五。

  15. 完成人:指參加項目全過程,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中的項目(任務)責任人及承擔技術任務的技術人員。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排序不限。

  16. 技術骨幹:指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全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術人員。

  17. 參與人員: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的領導或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並承擔輔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排序不限。

  18. 獨立完成:是指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所承擔的某項工作。

  19.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達到全國同行先進水平。

  “經濟效益”必須提供相應有效材料,最有效的材料是當地政府財稅部門出具的有效材料;或第三方評價單位開具的經濟效益有效材料;或提供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參與的工程項目由業主單位開具的經濟效益有效材料。

  20. 社會效益:是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21. 重大工程技術(或專業工作)項目:指重要的大型項目。

  22. 重點項目:一般是指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的項目。

  23. 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24. 疑難問題:指大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25. 學術專著:是指取得ISBN號(國內、國際標準書號),並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並構成一定體係,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麵地評定。

  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26. 公開發布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

  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有效材料)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27. 交流論文:指在學術/行業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或在學術/行業內部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彙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28. 主編、主要作者: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擔任主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主要作者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30%以上。

  29. 參編作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以上。

  30. 爆破工程等級:采用《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中對爆破工程等級分類的標準,分為A、B、C、D四個等級。

  31. 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型民爆物品研發、民爆產品智能製造係統設計、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技術改造、民爆核心設備研究設計、工藝技術、民爆生產智能監測預警技術應用、智能爆破技術研究、民爆信息技術工程等。

  32. 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是指發表的論文需要被知網、萬方、維普數據庫收錄,且附件材料需要提供收錄截圖。

  33. 高水平學術期刊,如爆破或工程爆破或爆破器材等;或被中文核心、SCI、SSCI、A&HCI、EI、Scopus等數據庫收錄。

  34. 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指工程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導則、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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