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水利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4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水利(水務)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以及省水利廳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9月26日
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從事水利水電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本標準條件的申報評價類別為水利水電綜合規劃、水利水電工程建築、水利水電機電及信息化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等四類共二十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
水利水電綜合規劃類包括水文與水資源、水利規劃、水土保持、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等專業。
水利水電工程建築類包括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岩土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測量、水工建築、水利工程給排水、金屬結構、水工施工等專業。
水利水電機電及信息化類包括水利水電機電技術、水利水電電氣技術、水力機械、水利水電信息及自動化等專業。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類包括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水利水電技術管理、水利水電工程檢測、水利水電工程監測、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等專業。
各專業設置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製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六、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曆年限。
七、近三年參與或完成的工程項目、技術攻關或試驗研究無因其本人技術、管理等原因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水利水電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1.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 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3. 應提交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曆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1項以上。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曆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1. 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 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並能解決本專業的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3.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1項以上水利水電科學試驗(測試)工作,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水利水電建設管理、規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概預算、施工、監理工作。
(2)參與完成1項以上水利水電工程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成果的推廣、評價;標準化、科技信息管理,水文監測預警預報,專業技術審查、谘詢,專業技術類獎勵評獎的組織管理,工程(項目)驗收鑒定、評審工作的組織管理等。
(3)參與完成1項以上水利水電工程生產運行(檢查觀測、養護維修等)、工藝規程及技術管理辦法或方案的編寫。
(4)在各類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含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備相應的管理知識和能力。
三、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 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 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參加本專業省(部)、市(廳)級科研攻關項目中型工程試驗研究2項,解決了相關技術問題。
2. 擔任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中型工程1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3項以上(2項小(2)型視同1項小(1)型),或河流綜合規劃1項以上,或河流專項規劃2項以上,解決了相關技術問題。
3. 擔任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技術負責人,完成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小(1)型工程4項以上(2項小(2)型視同1項小(1)型),解決了相關技術問題。
4. 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完成水利水電工程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成果的推廣、評價;標準化、科技信息管理,水文監測預警預報,專業技術審查、谘詢,專業技術類獎勵評獎的組織管理,工程(項目)驗收鑒定、評審工作的組織管理等工作2項以上。(同一類型工作可累計)
5.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在各類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負責本專業技術(含管理)工作6年以上,具備相應的管理知識和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負責的專業技術工作有創新,提出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被采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經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評審認可。
(3)在開發、轉化國內外先進技術中作出重要技術貢獻,或解決複雜技術難題的主要完成人,並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4)參與本行業1項技術標準的製定或修訂,且該標準已發布實施。
(5)負責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獲得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曆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人在水利工程項目的科研、建設管理、技術谘詢、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水文監測預警預報、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解決了本專業技術問題。(須經2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並經工作單位公示)
(2)參加市級以上科技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並公開作學術交流報告1篇以上。(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論文集或講稿、學術報告照片等有效材料)
(3)在公開發行本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4)作為編寫人員出版本專業專著1部。
(5)獲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推廣應用並產生效益。(排名前三)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係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擔任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點攻關項目(含專項)1項以上,或重大項目、大型工程科研或試驗2項以上,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
2. 擔任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技術谘詢(審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2項以上(3項小(1)型工程視同1項中型工程),或負責重要河流綜合規劃2項以上,或河流專項規劃4項以上,或水文監測預警預報,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
3.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應用、推廣,或取得本領域重要發明專利。成果和專利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4. 取得工程師職稱後,擔任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運行管理本專業技術(含管理)負責人6年以上,或擔任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運行管理本專業技術(含管理)負責人8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管理知識和較突出管理能力,管理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2)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被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采納應用的科技成果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4)在開發、轉化國內外先進技術中作出重要技術貢獻,或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並經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5)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專業技術工作有創新,其成果經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和采用,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科技社團組織的專家組評審認可,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作為參編者(排名前十二),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並作出重要貢獻,並經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7)負責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取得較好的成效,獲得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曆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條件2至5可重複使用):
(1)本人在水利工程項目的科研、建設管理、技術谘詢(審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水文監測預警預報、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解決了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須經3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並經工作單位公示)
(2)參加省級以上科技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並公開作學術交流報告。(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論文集或講稿、學術報告照片等有效材料)
(3)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相關學術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
(4)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獨著或第一作者)
(5)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專利優秀獎(排名前三),或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獲得者,或獲得有較大價值並取得較好效益的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排名第一)。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從下列清單中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擔任本專業負責人完成的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擔任本專業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得相關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3. 參與編製的相關技術標準經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4. 在本專業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並公開作的學術交流報告,或公開出版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或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
5. 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
6.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曆資曆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具有全麵係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麵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麵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項目,或重大項目、大型工程科研或試驗3項以上,解決了重大關鍵技術問題。
2.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技術谘詢(審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完成大型工程2項以上,或大型工程1項和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5項以上,或水文監測預警預報,解決了重大關鍵技術問題。
3.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及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關鍵技術和重大疑難問題,取得顯著效益;或在專業領域實現1項以上重大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開創性地提出本專業研究課題或發展方向,取得重大理論或研究成果。
4.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擔任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運行管理本專業技術(含管理)負責人8年以上,具有豐富管理知識和突出管理能力,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三)業績成果條件。
1.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項目,項目結題通過驗收。
(2)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下同)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4)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五)
(5)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6)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7)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評審認可。
(8)在承擔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過程中,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並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評審認可。
(9)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該標準或規範經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2. 申報人還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曆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條件2至5可重複使用):
(1)本人在水利工程項目的科研、建設管理、技術谘詢(審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水文監測預警預報、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解決了本專業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須經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鑒定)
(2)參加省級以上科技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並公開作學術交流報告。(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論文集或講稿、學術報告照片等有效材料)
(3)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相關的較高水平學術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
(4)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相關專著。(獨著或第一作者)
(5)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四)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從下列清單中選取1至3項標誌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無需重複提交資料):
1.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項目,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項目,獲得相關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3. 參與編製的相關技術標準經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4. 在本專業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並公開作的學術交流報告,或公開出版的本專業相關專著。
5. 撰寫的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研究(論證)報告。
6.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一等獎的完成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二)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榮獲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獲得者。
二、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以上規定的學曆資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麵推薦,破格申報:
(一)國家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榮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四)榮獲廣東專利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三、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取得工程師職稱後,長期紮根水利事業,連續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學曆資曆條件限製,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曆申報相應職稱。
二、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三、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專業:指水利水電工程所包括的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 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5年以上、2項以上、3篇以上,含5年、2項、3篇。
3. 學曆(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曆(學位)。
4. 資曆: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至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5. 市級:指地級以上市。
6. 疑難問題:是指大型工程中出現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需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7. 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8. 小型、中型、大型:指工程規模本級及以上。
9. 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10. 主要負責人:在項目和課題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和課題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佐證業績成果並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1. 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
12. 獨立完成:是指承擔某項工作,無需別人指導,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
13. 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
14. 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15. 科學技術獎:指經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經批準授權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成果類獎項,包括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合作獎、青年科技創新獎等。
16. 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指經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經批準授權的社會力量設立的工程技術類獎項,包括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魯班獎、茅以升獎、梁思成獎、詹天佑獎等。
17. 本專業技術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本專業全麵技術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編寫本專業工作大綱,擬定工作進度計劃,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解決本專業的關鍵和疑難的技術問題,撰寫本專業成果報告。
18. 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著。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專著。
19. 論文:指在具有CN刊號、ISSN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刊物參照執行。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20.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
21. 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22. 本標準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均應提供相關有效材料。
手機閱讀
下載、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