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8期

2025年10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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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於

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

聯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建規範〔2025〕5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人民防空、檔案主管部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省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

2025年9月26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於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

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工作,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效辦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點事項清單〉的通知》(國辦函〔2025〕70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自然資源、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竣工聯合驗收。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將其他驗收或者備案事項納入竣工聯合驗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驗收不適用本辦法。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督促指導;省負責自然資源、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聯動,共同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明確的聯合驗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消防驗收、人防驗收、檔案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統一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工作。牽頭部門應當組織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製定務實管用的舉措,製定統一的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按照“一家牽頭、一窗受理、限時辦結、集中反饋”的方式,聯合完成相關竣工專業驗收或者備案。

  第四條 各地應將聯合驗收事項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改革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係統,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推廣全程網上辦理模式,探索一套申報材料(含圖紙)全過程網上流轉,實現統一受理、並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後,統一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綜合服務窗口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係統提出聯合驗收申請,並且統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各地可以根據業務情況和信息化程度,實施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依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對需要在後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設檔案驗收、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實行容缺受理,由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提交書麵承諾並按期限補齊。

  第七條 綜合服務窗口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並收齊申報材料後,將申請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達至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預審並且告知預審結論,由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反饋至建設單位。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

  需要補正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不計入受理時限。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相關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八條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受理後,牽頭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確定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具體日期,並提前3個工作日將聯合驗收具體日期通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牽頭部門具體組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現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快速整改完畢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建設單位限期完成整改並確認。現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整改,同時滿足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條件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由建設單位書麵承諾按照建設要求和國家標準進行整改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牽頭部門直接作出驗收或者備案通過決定。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牽頭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通過驗收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 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所有專項驗收或者備案都通過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事項即為通過。牽頭部門會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統一出具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連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果文書一並由綜合服務窗口發送給申請人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係統直接發送給申請人。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限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該時限不包括驗收整改時間。

  第十條 聯合驗收中有部分專項驗收或者備案不予通過的,牽頭部門應彙總存在的問題,形成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交由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後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並且未在整改後發生修改或者變更的材料不需要重複提交。已驗收或者備案通過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如果能夠確認工程整改後不影響首次驗收或者備案結論的,可以不參加複驗;需要參加複驗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按照綜合服務窗口通知的時間前往現場複驗並且將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文書送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彙總後統一送達綜合服務窗口,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送給申請人。

  複驗時限參照驗收時限執行,不計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間。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前與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進行工作對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開展提前介入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及結果文書,作為後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聯合驗收或者聯合驗收不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的內容由省負責專項驗收的相關主管部門解釋,其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22日實施,有效期5年。2022年10月18日印發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建規範〔20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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