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
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的通知
粵自然資規字〔2025〕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自然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10月17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市場化出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關於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以下統稱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旅遊、娛樂、工業等經營性用島以及同一海島有兩個以上意向使用權人的,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第三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 選擇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式時,應結合無居民海島用途、開發目標、生態保護與修複、意向用島申請者數量等綜合確定。
第五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公告發布前,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應已批準並公布擬出讓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以下統稱單島規劃),出讓時不得存在權屬和利益糾紛。
單島規劃應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編製,並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要求。
第六條 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審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出讓成交後負責審批《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製、審查、上報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活動。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無居民海島出讓基礎工作,編製和評審單島規劃、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報告,開展出讓前信息公示。
第二章 出讓前期工作
第七條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將擬出讓海島的位置、用途、出讓範圍、出讓麵積、出讓期限等內容在政府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權屬等異議的,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麵方式及時告知異議人。異議處理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並書麵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益相關者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八條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組織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評估過程應嚴格執行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相關技術規範。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或出讓起始價,出讓底價或出讓起始價不得低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出讓前期工作經費應單獨列明,通過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處理完畢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可組織編製出讓方案。
出讓方案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單島規劃以及相關港區規劃等製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海島的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麵積(自然表麵形態麵積和投影麵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麵積(自然表麵形態麵積和投影麵積)、用途、使用年限等;
(三)開發利用功能布局、建築物和設施的最大占島麵積、建築物高度限製、建築物離岸距離、綠地率、容積率和自然岸線保有率等控製性指標和開發利用要求;
(四)海島生態保護與整治修複及海洋防災減災要求;
(五)交通、水、電、網絡通信及其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六)采用的出讓方式及其理由;
(七)出讓底價或出讓起始價;
(八)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要求;
(九)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十)出讓具體流程及進度要求。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將出讓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海島所在地的縣級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意見,涉及國防安全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出讓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審批,並附以下材料:
(一)單島規劃;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報告;
(三)現場勘查情況及測量材料;
(四)利益相關者情況說明或處理材料;
(五)公示情況、異議複查或聽證材料、相關部門意見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對報送的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經批準後,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市場化出讓工作。需對出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第三章 組織出讓
第十三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係進行交易。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可依法委托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辦理出讓活動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通過政府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出讓公告。出讓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島名稱、位置、自然形態、麵積(自然表麵形態麵積和投影麵積)、現狀、主導功能等;
(二)出讓範圍(附位置圖)、麵積(自然表麵形態麵積和投影麵積)、使用年限等;
(三)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控製性指標,禁止、限製進行的活動;
(四)競標人、競買人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
(五)獲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相關文件、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六)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時間、地點及投標或競價方式;
(七)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八)保證金數額、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第十五條 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具體程序依照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拍賣、掛牌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市場化出讓活動結束後,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發出或《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持相關材料與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簽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並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出讓成交後,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發布出讓公告的政府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對成交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開的成交結果應當包括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海島名稱、位置、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等內容。
第十八條 出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無居民海島位置圖、出讓範圍、開發利用麵積(自然表麵形態麵積和投影麵積)、用島類型、用島方式及用島期限;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金額、繳納方式及期限;
(三)生態保護與修複、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生態監測措施;
(四)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中止、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條件和情形;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方案、《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材料。
第四章 出讓後續工作
第十九條 簽訂出讓合同後,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及時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征收入庫。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具體征收和管理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無居民海島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 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編製完成《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報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複,並將批複結果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化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繼續行使本市所轄海域的省級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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