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消防救援局關於印發《廣東省消防安全
信用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消〔2025〕176號
各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局:
現將《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消防救援局
2025年10月15日
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消防監管體係,規範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消防救援部門對本省範圍內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界定及信息歸集、公開、應用等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活動。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對象包括以下社會單位及人員:
(一)社會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六)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社會單位確定的,依法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省級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工作。
市、縣級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工作。東莞、中山市轄鎮參照縣(市、區)級消防救援部門權限執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推動消防安全領域誠信守法,建立健全貫穿各類社會單位全使用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消防監管機製,不斷提升消防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社會誠信體係和安全體係建設。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分為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具體界定標準依據國家消防救援局有關標準執行。實施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主體納入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主體名單。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按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及後果嚴重程度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積分管理。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情況作為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信用等級確定依據,具體分為A、B、C、D四個等級。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對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
第七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聯係電話、身份證件號碼等。社會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資質資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管理信息。包括消防監督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強製信息和火災事故調查信息等。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信息。
(四)信用積分情況。包括累計扣分、累計得分、信用等級、信用修複等信息。
第八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運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平台,彙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確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失信主體名單,建立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檔案。
鼓勵社會單位應用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台,實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與消防救援部門互聯互通。
第九條 消防救援部門認定消防安全失信行為,應當依據下列文書: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二)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部門確定或變更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失信主體名單後,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托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平台,將確定或變更結果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通過各級yabo2018柏林赫塔 網站,“粵省事”“粵商通”等粵係列平台和“信用廣東”網站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具體查詢方式按照網站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除消防行政處罰信息以外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根據信用等級信息和失信行為確定公示期。公示期限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一)存在輕微失信行為,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的對象信息,如當場立即改正或符合首違不罰情形的,不予公示;未當場立即改正的,公示期為1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B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1.5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2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3個月。
(二)存在一般失信行為,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3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B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6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9個月;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1年。
(三)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確定為B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1年;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2年;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的對象信息,公示期為3年。
第十二條 消防行政處罰信息根據情節輕重設置公示期限,首次被處罰的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限起點以消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間為準。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情形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信息,且屬於在消防行政處罰公示期內再次違法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主體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按消防行政處罰項目,分項疊加1年確定,最長公示期為3年。
1. 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
2. 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處3.5萬元以上罰款的;
3.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處3.5萬元以上罰款或者依法責令停止執業的。
(二)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信息,且屬於在消防行政處罰公示期內再次違法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主體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按消防行政處罰項目,分項疊加3個月確定公示期,最長公示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列入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主體名單並公示。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與信用扣分、信用等級確定程序同步實施。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出具並送達決定文書,載明事由、失信行為認定法律依據及相關法定文書、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在公示期限內未再次發生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公示期限期滿後自動移出消防安全信用失信名單。公示期限內如再次發生失信行為情形的,按照相關情形對應公示期限的要求疊加延長。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應當合法、公正、客觀、及時,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披露時應部分隱去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地址、通訊方式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開有效期滿後,除司法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或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領域消防工作職責需要查詢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等級確定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采取信用積分模式確定,滿分為10分。
(一)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8分以上的,確定為A級。
(二)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確定為B級。
(三)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超過0分不足6分的,確定為C級。
(四)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0分的,確定為D級。
第十六條 省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工作。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局應按照日常消防監管工作分工,依據消防監督執法情況和省、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或核準信息,對相關社會單位和個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級確定初步意見,並依法送達告知當事人,告知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被告知後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級確定初步意見的消防救援部門提交書麵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於收到書麵陳述、申辯意見及其他書麵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麵答複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無異議或消防救援部門出具書麵答複後,由市、縣(市、區)級消防救援部門根據日常消防監管分工,確定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扣分,由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部門確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級。
第四章 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在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管中,可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結果等為依據,建立風險預判預警機製,主動運用大數據分析手段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根據信用等級確定結果,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製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一)對於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體名單內的社會單位,可合理降低消防監督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對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社會單位,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三)對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社會單位,適當提高消防監督抽查比例和頻次,每年度監督抽查不少於1次。
(四)對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D級的社會單位,應作為消防監督抽查必查對象,同一年度內監督抽查不超過2次,且檢查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五)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主體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消防安全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將誠信作為消防安全行規行約重要內容,推動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五章 信用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體名單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推動同級行業主管部門主動運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結果,對消防安全守信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實施激勵。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部門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申請人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體名單的,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麵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書麵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消防監督抽查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扣分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聯合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主體,依法依規分類實施政策性、市場性和行業性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失信問題專項治理機製,通過專家評估、自行評估等方式,判定是否存在行業領域共性火災隱患問題,聯合開展火災隱患綜合治理,督促社會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社會單位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崗位人員聘用過程中,應充分運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動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從業人員。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作出行政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提交書麵異議申請。
作出行政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在收到異議提出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異議處理需要進行現場檢驗、檢測或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消防救援部門提出複核。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異議處理谘詢途徑、異議處理程序等,便於群眾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提出書麵核實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過2次。
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麵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麵答複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在信用平台網站及時予以修正並書麵答複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對消防救援部門公示其失信信息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規申請異議處理、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消防救援部門提出複核。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製,為失信行為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消防安全信用修複服務。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修複的,作出信用等級確定的消防救援部門接到信用修複的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修複的答複意見。同意修複的,應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複後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複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並報省級消防救援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嚴重失信行為主體不適用消防安全信用修複。其他失信行為主體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內滿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請消防安全信用修複,但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得少於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時限的一半:
(一)社會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整改,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書麵申請和消防救援部門現場核實,確認消除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
(二)社會單位和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要求,信用修複決定作出前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消防救援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強製。
(三)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按1天4個學時計,累計達到規定學時要求。屬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B級的,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學習不得少於12個學時;屬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學習不得少於24個學時。
(四)個人可在規定期限內由本人承擔社區消防誌願者,發放宣傳單張,普及消防安全常識,並達到規定數量要求的。屬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B級的,社區消防誌願者服務範圍不得少於1個行政社區(村),入戶宣傳不少於100戶;屬於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社區消防誌願者服務範圍不得少於2個行政社區(村),入戶宣傳不少於200戶。社區消防誌願者服務數量判定應以回收消防安全宣傳單張回執為準。
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原行政處罰或行政強製措施決定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於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及時撤銷原扣分決定、變更信用等級評定及公開期限,如已納入失信主體名單的,應及時移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經消防救援部門核實後,信用積分恢複基本分。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主體申請消防信用修複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複申請書;
(二)消防安全信用承諾書;
(三)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處罰等決定文書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完成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信用修複行為的證明材料或信用報告。
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安全信用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複結果等書麵告知失信行為主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在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時,應當做到合法、公正、客觀、及時,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信息係統應用、管理製度建設和人員培訓,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不得違規發布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主體名單或刪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牽頭部門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加強信息係統安全監管,嚴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詢和修複等規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監管順利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披露信用信息的;
(四)違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過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給信息主體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異議信息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信息泄露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追責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以上”內容包含本數,涉及“以下”內容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消防救援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細則
附件
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消防安全信用積分管理由省消防救援局負責統籌組織,由市、縣(市、區)消防救援局負責具體實施。東莞、中山市轄鎮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縣(市、區)級消防救援局權限執行。
第二條 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為10分。
第三條 消防救援部門依據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及其相關消防安全違法情形的嚴重程度,在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應分數。社會單位和自然人消防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或信用修複且滿足最低公示期限規定要求的,信用積分自動恢複至基本分。
社會單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項情形的,應根據管理行為責任歸屬,按同一扣分標準同步扣除本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從業人員信用積分。
同一年度內存在相同扣分情形的,實施累計扣分,扣完10分為止。
同一月度內存在多項扣分情形的,實施累計扣分,扣完10分為止。
第四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社會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部門通知後,無客觀原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申報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社會單位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部門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社會單位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的個人;
(九)被依法注銷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後繼續執業的個人;
(十)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十一)出具虛假文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十二)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關責任人員;
(十三)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3次以上的;
(十四)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影響滅火救援導致重大亡人火災事故的;
(十五)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六)社會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做出虛假消防安全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社會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告知後,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且未製定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的;
(三)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行為,影響滅火救援導致較大亡人火災事故的。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或型號3種以上的。
(五)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並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經告知後拒不整改的。
(六)社會單位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經告知後拒不整改的。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八)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告知拒不整改的;
(九)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較大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社會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
(十一)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的;
(十二)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個人;
(十三)超出本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執業活動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申報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社會單位或個人違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
(三)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並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
(四)社會單位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服從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一般亡人火災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的;
(八)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社會單位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部門告知,逾期未整改的;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部門已實施過3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經消防救援部門3次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整改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作出虛假消防安全承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的;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七)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八)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九)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十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
(十二)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一般性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十三)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2種消防產品的;
(十四)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2次認證、鑒定、檢驗工作的;
(十五)社會單位或個人違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占用消防車登高場地,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
(十六)社會單位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部門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七)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麵承諾,年度內3次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十八)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
(十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經告知後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內連續2次發現存在該行為的;
(二十)生產、儲存、經營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外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經告知後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內連續2次發現存在該行為的;
(二十一)社會單位或個人被消防救援部門抽查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違法情形符合《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中嚴重違法情形,經告知後拒不改正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
(二)經消防監督複查,上一次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應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未落實整改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部門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五)生產、儲存、經營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外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的;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麵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機構印章的;
(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十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建立或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十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十三)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的;
(十四)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的;
(十五)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占用消防車登高場地,違法情形符合免於處罰情形的;
(十六)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部門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十七)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麵承諾,年度內2次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輕微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的。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未落實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五)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麵承諾,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在經其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築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第十條 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之一,其消防安全違法情形符合《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中嚴重違法情形,構成從重處罰的,上調一級扣分標準執行,扣完10分為止;構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一級扣分標準執行;構成免予處罰的,一次扣1分。
第十一條 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之一,其消防安全違法情形符合《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中一般違法情形,構成從重處罰的,上調一級扣分標準執行;構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一級扣分標準執行;構成免予處罰的,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條 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原行政處罰決定被變更或撤銷的,相應計分分值應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十三條 同一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存在2個或2個以上扣分點的,按分值高的扣分。同一社會單位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累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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