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重汙染天氣
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府函〔2020〕38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預案體係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預報組
2.4 專家組
2.5 督導組
2.6 地方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
3 預測預警
3.1 監測與會商
3.1.1 監測
3.1.2 會商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3.2.2 預警發布
3.2.3 預警調整
3.2.4 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及內容
4.2 應急響應啟動
4.3 響應措施
4.3.1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4.3.2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4.3.3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4.4 區域聯動
4.5 應急督導
4.6 應急終止
5 信息發布和總結評估
5.1 信息發布
5.2 信息報送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物資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7.2 預案演練
7.3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9 附件
9.1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
9.2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
9.3 區域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流程圖
9.4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表
9.5 不同預警等級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機製,提高重汙染天氣預防預警、應急響應能力,減少重汙染天氣出現頻次及持續時間,最大限度控製和減緩重汙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大氣重汙染應急預案編製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送〈關於推進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送〈關於加強重汙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粵府函〔2017〕28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製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重汙染天氣應急工作。
1.4 預案體係
本預案為《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地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基礎,與省直有關部門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地級以上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重汙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組成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體係。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地區實際,編製修訂所轄行政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編製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工業企業按規定編製細化至具體生產線、生產工藝的應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廠一策”,並向社會公開。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作為應對重汙染天氣的首要任務,堅持預防與處置相結合,提升全省重汙染天氣聯防聯控水平,最大程度預防和降低重汙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2)區域統籌,屬地管理。加強對重汙染天氣應對的區域統籌,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製,本轄區內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統一指揮,按照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聯動的需要,及時組織落實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3)科學預警,快速響應。積極做好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加強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工作,開展汙染過程趨勢分析和研判,做好應對重汙染天氣的各項準備,做到及時、快速和有效應對。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公眾廣泛參與”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機製,加強各部門之間溝通與合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共同依法依規開展重汙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進一步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製,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汙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省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聯係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擔任。
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氣象局、南方能源監管局、廣東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單位。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分工見附件9.4。
2.2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生態環境廳分管負責同誌擔任副主任。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貫徹省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指揮、協調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參與重汙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及重汙染天氣預警;彙總、上報重汙染天氣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啟動、調整、解除應急響應的建議;承擔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預報組
預報組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生態氣象中心等技術支撐單位組成,負責全省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為重汙染天氣形勢研判及專家會商提供預報預警信息。
2.4 專家組
專家組由生態環境、氣象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為重汙染天氣預警和應急管理提供決策谘詢和科技支撐。
2.5 督導組
由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抽調專人組成,負責對各地、各相關部門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彙總反饋有關情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2.6 地方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
各地應參照省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形式,建立健全本轄區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做好應急工作。
3 預測預警
3.1 監測與會商
3.1.1 監測
預報組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區域空氣質量和環境氣象常規監測、數據收集、綜合分析及評估等工作,並結合空氣質量狀況、氣象條件及大氣汙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空氣質量進行預報,相關信息及時報告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當預報可能出現重汙染天氣時,每日跟蹤掌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為應急預警、響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3.1.2 會商
省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應建立健全日常會商研判機製,當預測未來可能發生重汙染天氣時,及時發起應急會商。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汙染天氣預警啟動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本級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提出預警建議。重汙染天氣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請專家組共同參與會商,及時提出調整、解除預警的建議。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預測結果,以及重汙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將區域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省內4個以上城市將同時達到城市黃色及以上預警條件(AQI日均值>20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區域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省內4個以上城市將同時達到城市橙色及以上預警條件(AQI日均值>20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區域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省內4個以上城市將同時達到城市紅色預警條件(AQI日均值>200持續96小時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續48小時及以上;或AQI日均值達到500)。
3.2.2 預警發布
(1)預警發布時間。
重汙染天氣應急預警信息應提前48小時發布,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預警信息,或已出現重汙染天氣,通過實時會商判斷滿足預警條件時,應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2)預警發布程序。
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區域汙染天氣,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發布區域預警通知。
區域黃色預警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批準後發布;區域橙色預警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批準後發布;區域紅色預警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省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後發布。
區域預警信息應明確預警級別、首要汙染物、持續時間、區域應急聯動的城市範圍等內容。相關城市接到區域預警通知後,4小時內啟動預警,並同時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
3.2.3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報組應密切關注重汙染天氣發展趨勢,會同專家組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提出預警調整建議按程序報批。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汙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汙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汙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汙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將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並提前發布信息。
3.2.4 預警解除
當監測空氣質量改善至黃色預警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預報組提出解除預警建議信息。區域預警的解除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批準後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及內容
按重汙染天氣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與預警等級相對應,實行3級應急響應: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內容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汙染減排措施和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或執行應急搶險、重大安保等任務時可不執行相關響應措施。
4.2 應急響應啟動
發布區域預警時,接到預警通知的城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汙染程度超過區域預警級別的城市,根據當地實際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4.3 響應措施
針對不同首要汙染物,實施重汙染天氣分類分級應急管控措施:當首要汙染物為細顆粒物(PM2.5)時,重點控製二氧化硫(SO2)、顆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當首要汙染物為臭氧(O3)時,重點控製VOCs和NOX排放。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預案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措施要求基礎上,依法製定更具體、更嚴格的應急減排措施。
4.3.1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建議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減少戶外運動;中小學、幼兒園減少戶外活動。
(2)倡議性汙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具體措施包括:盡量減少使用含VOCs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公眾減少燃油私家車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有條件的盡量選擇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排汙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控製汙染工序生產,減少汙染物排放。
(3)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各地嚴格執行本地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實施黃色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確保SO2、PM、NOX、VOCs減排比例分別不低於10%;可根據本地汙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於總體要求。
工業減排措施:
①減排SO2、PM、NOX。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鋼鐵、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磚瓦、平板玻璃、鋁壓延加工、鎳鈷冶煉等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對C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和大宗物料錯峰運輸,減少汙染物排放。
②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製鞋、家具製造、人造板製造、工業塗裝、電子元件製造、橡膠和塑料製品等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術的企業首先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對柴油貨車實施臨時擴大範圍限時、限區域通行措施。對重型柴油貨車開展臨時交通管製,引導避開主城區行駛。
②油氣回收設施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加油站暫停運營。
揚塵汙染控製措施:
①城市主城區施工工地原則上減少或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和渣土外運。
②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停止露天作業。
③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停止上路。
④加大城市主幹道機械化清掃(衝洗)保潔頻次和作業範圍。
⑤加強工業聚集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道路衛生保潔力度,保持重點區域道路濕潤。
其他措施:
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
4.3.2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兒童、孕婦、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減少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幼兒園、中小學停止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並縮短戶外作業時間。
(2)倡議性汙染減排措施。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私家車上路行駛。
(3)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各地在本地現有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基礎上,確保SO2、PM、NOX、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20%以上;可根據本地汙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於總體要求。
工業減排措施:
①減排SO2、PM、NOX。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鋼鐵、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磚瓦、平板玻璃、鋁壓延加工、鎳鈷冶煉等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產能落後企業,對B級和C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和大宗物料錯峰運輸,減少汙染物排放。
②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製鞋、家具製造、人造板製造、工業塗裝、電子元件製造、橡膠和塑料製品等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企業首先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製造塗料、油墨、膠粘劑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製藥、農藥等不能立即停產的化工企業提前調整發酵罐、反應罐、提取罐等生產設備投用比例,降低生產負荷。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進一步擴大柴油貨車限行區域,進一步優化調控重型柴油貨車穿城路線。
②對大型企業、港口和物流園區的柴油貨車進行運營調控,保留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必要的貨物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③城市建成區儲油庫、加油站8時至18時停止裝卸油作業。
揚塵汙染控製措施:
①停止城區建築、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綠化工程等涉土基礎施工、爆破、破碎作業。
②加強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提高灑水降塵頻次,對出入口道路實施機械化衝洗,對裸露地麵、物料堆場等加強遮蓋。
③產生揚塵汙染的幹散貨碼頭、堆場停止作業,並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
其他措施:
①飛機、船舶和機動車等維修企業減少噴塗作業。
②進一步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
4.3.3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Ⅲ級、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兒童、孕婦、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內;學校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中小學和幼兒園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建議停止所有戶外大型活動;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作業。
(2)倡議性汙染減排措施。公眾自覺減少車輛白天加油;適當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務時長;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製。
(3)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各地在本地現有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基礎上,確保SO2、PM、NOX、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30%以上;可根據本地汙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於總體要求。
工業減排措施:
①減排SO2、PM、NOX。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鋼鐵、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磚瓦、平板玻璃、鋁壓延加工、鎳鈷冶煉等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C級企業,B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B級和C級企業停止大宗物料運輸,鼓勵A級企業自主減排,減少汙染物排放。
②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製鞋、家具製造、人造板製造、工業塗裝、橡膠和塑料製品及製造塗料、油墨、膠粘劑製造企業首先實施停產。石油煉製及有機化學品生產、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石化企業有序調整重點生產裝置生產負荷,輔助設施(加熱爐、鍋爐等)根據實際生產負荷進行配比,並減少油品及化學品裝卸和運輸量。原則上石油化工企業不開展檢修放空作業。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對城市建成區柴油貨車、農用運輸車實施禁行。限製摩托車通行區域。對重型柴油貨車實行限時穿城。
②城市用車大戶燃油燃氣運輸車輛停止運營。
③運輸散裝物料燃油燃氣車輛全麵禁行。
④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電使用條件的碼頭和船舶必須使用岸電。城區水域內采用燃油作動力的觀光遊船、砂石運輸船暫停營運。
揚塵汙染控製措施:
①暫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揚塵作業。
②施工工地停止運輸車輛和工程機械作業。
③企業物料堆場全部覆蓋並視情灑水降塵。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全麵停止生產(具備全封閉且不進行原料運輸的除外)。
其他措施:
①飛機、船舶和機動車等維修企業暫停噴塗作業。
②全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4.4 區域聯動
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方麵的交流合作,加強與周邊省份在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方麵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區域汙染天氣預警、處置協調聯動機製。
4.5 應急督導
省領導小組督導組對各省直有關部門、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重汙染天氣應急行動期間各類管控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眾監督機製,鼓勵社會公眾對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
4.6 應急終止
當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預警解除通知後,省直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終止區域應急行動,恢複正常生產、生活。
5 信息發布和總結評估
5.1 信息發布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汙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地級以上市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當地重汙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應通過報紙、互聯網及移動通訊平台等多種渠道向社會發布。
5.2 信息報送
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終止10日內,相關城市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次應對工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情況、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及效果評估情況等。
5.3 總結評估
每年3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重汙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總結上一年度重汙染天氣應急情況,內容包括重汙染天氣發生的頻次、應急響應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經驗與成效等,以書麵報告形式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未出現重汙染天氣的市可不報送上述總結。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視具體情況,會同相關城市,組織專家組和相關部門對區域應急響應過程的開展及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進一步分析重汙染天氣出現的原因與汙染擴散的過程,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重汙染天氣防治和應急響應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重汙染天氣應急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環境與氣象監測預報人員技術水平,完善專家庫。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派技術人員組成重汙染天氣應急技術組,有計劃地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共同提高各地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6.2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保障,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體製規範,強化對監測與預警能力建設、運行、維護和應急響應的支持,為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重汙染天氣期間相關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公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6.4 通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係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聯絡暢通;建立各級應急指揮人員、應急小組,以及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信息庫,明確相關負責人和聯絡員;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信息通信係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時期24小時信息通暢。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台、廣播電台、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普及預案以及重汙染天氣應急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和預防常識,及時、準確發布重汙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建立健全重汙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製度,定期開展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7.2 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應急演練,演練後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由省級監察機關會同省生態環境部門約談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由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述,所稱“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數。
(2)本預案所指重汙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於200的汙染天氣。
8.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製訂,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根據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要求適時開展修訂工作。
8.3 各地級以上市應於每年9月底前修訂完善城市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並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8.4 本預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重汙染應急預案》(粵辦函〔2014〕51號)同時廢止。
9 附件
9.1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
9.2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圖
9.3 區域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流程圖
9.4 廣東省重汙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表
9.5 不同預警等級強製性汙染減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