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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解讀

時間 : 2020-08-17 10:25:18 來源 : 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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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於2020年8月1日發布。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部署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鄉鎮和街道(以下簡稱鎮街)延伸和下沉。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又提出“深化治理改革為基層放權賦能”、“進一步向基層放權賦能,加快製定賦權清單,推動更多社會資源、管理權限和民生服務下放到基層”,從克服形式主義服務基層的角度對推進鎮街綜合執法工作提出新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省委印發了《關於深化鄉鎮街道體製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係的意見》,出台《公告》依法將縣級行政執法權調整由鎮街實施,是推進鎮街體製改革的重要步驟和內容。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亮點?

  一是縱向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公告》明確將部分縣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授權由鎮街以自身名義行使,屬於跨層級間執法權限調整,這是與以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最大區別之處。

  二是改革力度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縣級行政處罰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鎮街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可以調整由鎮街以自身名義集中行使。重點調整實施的包括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麵的行政處罰權。對縣域副中心、經濟發達鎮,以及經濟特別發達鎮、城鎮化程度特別高的鎮街,可以全麵賦予縣級行政處罰權。公安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有明確規定實行非屬地管理部門涉及的領域除外。

  三是明確了執法協調機製。不同於以往同層級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權調整後,原機關不再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的做法,此次調整為不同層級間執法權限的調整,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應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三、各地如何依法啟動鎮街綜合行政執法?

  一是梳理執法事項目錄。《公告》頒布後,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組織梳理、確定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並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項目錄要根據省yabo2018柏林赫塔 事項目錄管理係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製定。

  二是確定啟動時間。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名單、調整實施執法事項的公告發布後,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統一啟動的時間,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周知。

  三是正式實施執法工作。鎮街執法人員持省人民政府統一製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四、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是什麼?

  《公告》提出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三項製度。主要工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實施方案》(粵府〔2019〕36號),以及《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和《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試行)》。

  (一)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行政執法公示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主動、全麵、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目前省政府依托省yabo2018柏林赫塔 網建設了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並公開各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推進公開透明執法。

  (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記錄,並全麵係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製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三)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其法製審核機構對該執法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活動。要求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五、東莞、中山如何參照《公告》推進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由於東莞、中山沒有設置縣區一級政府,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統一啟動的時間,由市政府確定並公布周知。同時,依照《公告》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職權,應嚴格限製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屬於縣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