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草案)》。這意味著,此前由6部相關行政法規組成的出口管製體係正式進入立法階段。
出口管製,是指一國為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等目的,對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製性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此前製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製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製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製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製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製的行政法規。
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包括總則、管製政策和清單、管製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8條。
草案除將兩用物項、軍品、核納入管製物項外,還明確將“其他與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納入管製物項,確保應管盡管,實現管製物項全覆蓋。
在適用主體上,草案涵蓋出口行為所涉各類主體,包括中國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確保出口管製“見物又見人”。
在管製環節上,草案既適用於出口,也適用於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等各個相關環節,確保不留空白和死角。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在嚴格出口管製的同時盡可能方便企業。比如,草案規定對出口經營者可以依法實行備案管理,對內部合規審查製度運行情況良好、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出口經營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許可便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