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麵內容。
一是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同時,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約束,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是規範支付行為,防範賬款拖欠。《條例》對付款期限和檢驗驗收提出了要求。明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變相延長付款期限。規範了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並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麵采取必要限製措施。
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明確建立支付信息披露製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製度以及監督評價機製,以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